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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历史学和治安学的交叉学科,治安史不仅应当严格在史学规范下进行研究,同时更应依托于学科规范,进一步立足于当代治安学所定义的"治安秩序"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其特性作用下的动态构建视为治安史的主要研究范畴。在研究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全方面地结合形成过程中的长时段共性及过程中偶现的"断裂点"作为研究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和系统地对历史治安现象作出符合客观科学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