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文合同中的人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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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文主要从指称、语气和情态等方面,探讨英文合同中人际功能的体现,以助于我们更深层次的把握合同,从而为拓宽商务英语教学思路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英文合同 人际功能 指称 语气 情态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9-0045-02
  【Abstract】A contact refers to an agreement establishing, modifying and terminating the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subjects of equal footing. This paper analyses interpersonal function realization in English contracts in terms of reference, mood and modality for the purpose of further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contracts and thus offering new perspective in teaching of foreign trade English correspondence course.
  【Key words】English contracts Interpersonal function Reference Mood Modality
  
  合同类法律文件用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预防与解决争议的依据。英文合同行文十分严谨,用词缜密而准确,力求避免产生任何歧义或误解。人际功能关注的是篇章作者如何与篇章意图中的读者互动、商榷和取得一致,即说话人怎样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态度达到影响听者的态度和行动的目的。[2]根据系统功能语法,人际功能主要由情态系统和语气系统体现。而李战子认为,人际意义的研究应该超越功能语法中原子式的框架,包括另一个更大的纬度,即宏观社会纬度,即话语中多种声音和多种价值与读者的互动,于是得到了一个调整后的研究人际意义的框架,即:[3]
  


  那么,合同英语语篇的作者如何表达自己的态度,影响读者的态度和行动来体现其人际功能的呢?本文拟从指称、语气和情态等方面,探讨英文合同中人际功能的体现。
  
  一、指 称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约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起草者有可能是合同任一方的成员,也有可能是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管是谁,合同起草者都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从客观的角度来起草合同条款。相对于合同起草者来说,合同双方都是第三人称。因此,为了表明条款内容对各方一视同仁,合同一般都使用Part A、Part B或者the Buyer、the Seller、the Recipient Party、the Supplying、the Transferor、the Transferee等间接指称,而避免使用第一、第二人称“we”、“I”、“you”等。使用这些形式,作者,即合同起草者更加关心的是表达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而非与读者进行交流,文章也显得更加正式。
  例1,Party A agrees to acquire from Party B and Party B agrees to transfer to Party A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for contract Products.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in question shall be the same technology as the technology of Party B’s latest products.
  译: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的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例2,Both parties will solve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譯: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
  
  二、语 气
  
  言语角色最基本的任务只有两个:给予和求取,讲话者或给予受话者某种东西,或者向他求取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可以是物品和服务,也可以是信息。根据交流物和交际角色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的言语功能:提供、命令、陈述和提问。[4]与命令、陈述和提问相对应的一致性语气分别是祈使语气、陈述语气和疑问语气;提供功能多由祈使语气或陈述语气来表达。但言语功能和语气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如用疑问语气或陈述语气可执行命令。
  英文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关系正式确立的标志,是此后双方执行各自义务的唯一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避免法律纠纷。所以合同中的条款大多是描述双方“必须做的事情”、“允许做的事情”和“禁止做的事情”。这些合同条款谈论的是双方的义务和意愿,只有当合同条款中的各项义务被执行后,交际才算圆满成功,因此合同中的条款大多都属于提议而非命题,整个语篇采用陈述语气,毋庸置疑。合同中的句子较一般商业书信中的句子长,语法结构也较复杂、严谨。
  例3,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
  译:在货到目的口岸4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附,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三、情 态
  
  作为人际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情态系统包括情态和意态。极性是对肯定或否定的选择,命题句中的极性表现为断言或否定,在断言和否定之间的选择称为情态,包括不同量值的概率(probability)和不同量值的频率(usuality)。提议句中的极性表现为规定和禁止,在规定和禁止之间的选择称为意态,包括不同量值的义务(obligation)和不同量值的意愿(inclination)。[1]作者对情态资源及其量值高低的选择与其交际角色和话题有关。由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构成了合同的主体,情态动词如选用不当,有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合同起草者通过运用恰当的情态表明鲜明的、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构建起合同双(多)方交流平台。
  例4,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same is made in writing.
  译:本约之修改需以书面为之,始生效力。
  英语合同用词中,情态助动词shall 出现频率极高,《新英汉词典》对此词作了六种解释。其中,第三种解释与合同有关:“[在条约、规定、法令等文件中表示义务和规定,一般用于第三人称]应,必须”。shall在情态级值系统中属于高级,语气最重,并且shall后面接有表示状态性质的be valid,强化了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合同条款就会产生违反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后果。
  例5,The parties here to shall, first of all, 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 Should such negotiations fail, such dispute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 occurs.
  译: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协商未果,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约定或争议发生后未就仲裁达成共识的,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句规定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出现争议后应当先协商,shall隐含着“必须这样做,不这样做则须承担违反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的意思,没有拒绝的余地,是“义务”的象征,起强化语气的作用,体现强有力的法律束缚力,显得严肃、庄重和正式。在合同中,should常放在句子的开头,表示一个隐含的条件状语,相当于由if、in case 或in the event that 引导的状语从句,其含义相当于中文的“如果”、“万一”而不是“应该”。如果协商解决不了,作为当事人的权利,may表示了一种选择性约定。May指“可以这样做”,表示可能性,还可以表示允许,是“权利”的象征,语气程度比shall弱。
  
  四、小 结
  
  合同涉及双(多)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它具有法律文件的一般性质。英文合同的人称、语气和情态等语言资源可以体现其独特的人际意义,这些手法相互呼应,目的是为了保障双(多)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商贸英语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探讨并分析语篇目的与人际功能之间的体现关系,总结英文合同的人际功能实现手段,从而有效提高学生英文合同的写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Halliday, M.A.K.1994.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London:
  Edward Arnold:356~357
  2 裘燕萍.语篇目的与人际意义的体现[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6(6):103
  3 李戰子.话语的人际意义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68
  4 朱永生、严世清、苗兴伟.功能语言学导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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