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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财产的一种不正常之状态,且有悖于物尽其用,共有始终属于一种暂时状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应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分割请求权既基于共有关系而生,故不得罹于消灭时效。共有物之分割,是各共有人间以其应有部分相互移转交换。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负与出卖人相同之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