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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比亚迪撞飞大众,记录仪还原真相大众车主全责”的视频在网络引发热议:行车记录仪是否可以被警方视为执法证据?据悉,上海将在2016年上半年出台措施:将行车记录仪视频作为交警部门处罚的直接证据,让全民共同来监督和治理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由大众参与管理和监督肯定是趋势,执法机关怎样采信随手拍、记录仪视频为证据,其中的法律细节值得辨析。
记录仪视频不能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樊西军(交警)
驾驶员提供的行车记录视频,可以作为交警处理中的一个间接证据。但交警部门还要通过调查询问、对视频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确认核实等步骤,才能作出执法决定。
在某些事故中,行车记录仪的确起到重要作用。如,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现场已被破坏,记录仪影像能帮助交警还原现场。尤其是对于勘查事故现场没法调查清楚的单方事故,行车记录仪能帮大忙。我曾接手一个酒驾车祸案件,车主半夜严重醉酒,车开到断头路没停下来,直接撞翻当场死亡。接案后我们排除他杀,行车记录仪拍下了当时的场景,对比路口监控视频,再加上验血证据,最后将结果交代家属就比较有说服力。
至于如何提供符合警方需要的证据,是有一些技术要求的。比如交警对事故车辆至少要拍摄三种不同角度的照片,包括远景、中景、近景照。远景照,要在距现场前后至少20米处拍摄,能够看出现场所处地点、方向、位置、道路信号、标志、标线、天气、路灯照明等情况;中景,在距离现场前后10米处拍摄,要求能够看出事故车辆车型特征、路面刹车印、散落物位置,以及违法行为等情况;近景,就是近距离拍摄车牌号码、撞击部位以及损坏情况等。就算是违法停车证据也要包括三种照片。老百姓不了解这些细节,所提供的举报材料就很难被认定。
现在,公交车行车记录仪视频也作为非法占用公交车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20急救车行车记录仪,对不给特种车辆让路的车辆也能记录在案。下一步还有一些大型的运输车、渣土车、工程车也要安装,我们要动员更多驾驶员参与城市管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随手拍违法”权限仅限于非驾驶状态,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或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拍照,否则不但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自己还可能因此受到处罚。
“线索”和“证据”有区别
王家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违章行为只能作为肇事司机涉嫌违法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线索”和“证据”的区别在于,每个公民都可以提供线索,但能不能作为案子的定性证据需执法机关专业人员认定。
以行车记录仪视频举报交通违章,早在2003年广州警方就曾开展过类似行动。2004年3月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影像资料,认定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但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法院指出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和视频资料只能作为该车主涉嫌违法的线索。最终广州警方叫停群众举报违章活动,直到现在也没有恢复。
视频证据应该是最能够直接反映事故过程的主要证据,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对自己的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这是正当行为。至于隐私权,如果无意中拍到别人的车牌号和车辆情况,也达不到侵犯他人隐私的程度。
2014年10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列举了几个相关信息属于隐私不允许公开,比如基因、犯罪记录。还有一部分不属核心隐私,其中有一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在必要限度以内的,比如遇到“路怒族”在街上发生暴力行为,或者遇到违法飙车,把视频公布到网上也是没有问题的。
为避免惹上官司,公民首先要在拍摄时特别注意,不要将他人私生活细节收入镜头。此外,以照片或视频不交警方来勒索车主,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不能靠违法行为去消灭另一个违法行为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导)
出台鼓励车主以行车记录视频举报交通违章的措施,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去治理违法违规现象,实质是用了一个老的原则和思路,就是发动群众,社会共治,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或执法效率的低下。
让更多的人来监督更多的人,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首先,形成威慑作用,警察不在并不等于监督不在,每个人都处在一个随时有可能被拍下来的氛围,对违法违规人造成心理压力;其次,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来,形成官民之间的互动,调动公众积极性参与城市治理,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可以得到改善。
但是,从以往推行类似举措的经验来看,也有弊端:公众水平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人拍摄都是带有选择性的,从自我利益出发,可能会引导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如果执法机关只根据利益方拍摄内容进行执法的话,对执法的公正性是有影响的。
此外,群众监督群众,容易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你凭啥拍我”,严重者可能矛盾升级、拉扯斗殴,这样的情况如果多了,反而会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
因此,我认为不能以增加一个违法行为为代价去消灭一个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时就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也要评估群众的技术水平,这是容易忽略的。
至于手机随手拍,和行车记录仪视频又有很大的区别。我本人不赞成鼓励随手拍违法违章行为的做法,如果所有人都拿起手机去拍别人,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某种安全感的危机。很有可能会因此出现一些人以随手拍违法违章行为为职业,“职业举报人”以帮助违法违章相关人打官司来拿好处,以选择性拍摄的图片视频去误导执法机关,这样下去,对执法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就得不偿失了。
行车记录仪并非汽车“黑匣子”
李毅(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
车辆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在实际查处过程中,确实存在取证较难的问题。通过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故车辆运动过程视频,可以直观地呈现变道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安装行车记录仪对于掌握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前的活动过程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在中国热卖的行车记录仪,实际是影像记录器而非事故数据记录器,真正的汽车“黑匣子”名叫“CAR EDR”,即事故数据记录器,与一般行车记录仪(DVR)存在很大差异。EDR通过车载传感器采集并记录车辆在事件发生前、中、后过程中的状态信息,如车速、制动、安全带使用情况等,在遏止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经逐渐接受可以将EDR作为事故再现的来源可靠的直接证据,在欧美法庭上被采用,以此来厘清车祸事故的肇事责任。
1997年,数字式CAR EDR开始大批量投入使用,2003年,欧盟颁布新规定:自2004年8月起,在欧盟注册超过3.5吨以上的商用车、载人8人以上的客车强制安装使用IC卡技术、有打印功能的数字式CAR EDR。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建议汽车出厂时就要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利用行车记录仪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变“道路固定监控”为“全民移动监控”,我觉得这个方法可行。特别是应将安装“EDR”加入到汽车的强制性生产标准里,要推广就要推真正的汽车“黑匣子”。 “黑匣子”可以把驾驶员和车辆的基础指标记录下来,随时传输到交警的网络。
EDR是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的重要构成,但当前国内缺少EDR产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据我了解,国内有关部门已经在着手制定EDR技术标准。可以预见,随着EDR的标准化和广泛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的取证手段会更加丰富,信息更加准确。
城市由大众参与管理和监督肯定是趋势,执法机关怎样采信随手拍、记录仪视频为证据,其中的法律细节值得辨析。
记录仪视频不能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樊西军(交警)
驾驶员提供的行车记录视频,可以作为交警处理中的一个间接证据。但交警部门还要通过调查询问、对视频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确认核实等步骤,才能作出执法决定。
在某些事故中,行车记录仪的确起到重要作用。如,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现场已被破坏,记录仪影像能帮助交警还原现场。尤其是对于勘查事故现场没法调查清楚的单方事故,行车记录仪能帮大忙。我曾接手一个酒驾车祸案件,车主半夜严重醉酒,车开到断头路没停下来,直接撞翻当场死亡。接案后我们排除他杀,行车记录仪拍下了当时的场景,对比路口监控视频,再加上验血证据,最后将结果交代家属就比较有说服力。
至于如何提供符合警方需要的证据,是有一些技术要求的。比如交警对事故车辆至少要拍摄三种不同角度的照片,包括远景、中景、近景照。远景照,要在距现场前后至少20米处拍摄,能够看出现场所处地点、方向、位置、道路信号、标志、标线、天气、路灯照明等情况;中景,在距离现场前后10米处拍摄,要求能够看出事故车辆车型特征、路面刹车印、散落物位置,以及违法行为等情况;近景,就是近距离拍摄车牌号码、撞击部位以及损坏情况等。就算是违法停车证据也要包括三种照片。老百姓不了解这些细节,所提供的举报材料就很难被认定。
现在,公交车行车记录仪视频也作为非法占用公交车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20急救车行车记录仪,对不给特种车辆让路的车辆也能记录在案。下一步还有一些大型的运输车、渣土车、工程车也要安装,我们要动员更多驾驶员参与城市管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随手拍违法”权限仅限于非驾驶状态,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或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拍照,否则不但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自己还可能因此受到处罚。
“线索”和“证据”有区别
王家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违章行为只能作为肇事司机涉嫌违法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线索”和“证据”的区别在于,每个公民都可以提供线索,但能不能作为案子的定性证据需执法机关专业人员认定。
以行车记录仪视频举报交通违章,早在2003年广州警方就曾开展过类似行动。2004年3月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影像资料,认定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但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法院指出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和视频资料只能作为该车主涉嫌违法的线索。最终广州警方叫停群众举报违章活动,直到现在也没有恢复。
视频证据应该是最能够直接反映事故过程的主要证据,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对自己的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这是正当行为。至于隐私权,如果无意中拍到别人的车牌号和车辆情况,也达不到侵犯他人隐私的程度。
2014年10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列举了几个相关信息属于隐私不允许公开,比如基因、犯罪记录。还有一部分不属核心隐私,其中有一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在必要限度以内的,比如遇到“路怒族”在街上发生暴力行为,或者遇到违法飙车,把视频公布到网上也是没有问题的。
为避免惹上官司,公民首先要在拍摄时特别注意,不要将他人私生活细节收入镜头。此外,以照片或视频不交警方来勒索车主,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不能靠违法行为去消灭另一个违法行为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导)
出台鼓励车主以行车记录视频举报交通违章的措施,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去治理违法违规现象,实质是用了一个老的原则和思路,就是发动群众,社会共治,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或执法效率的低下。
让更多的人来监督更多的人,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首先,形成威慑作用,警察不在并不等于监督不在,每个人都处在一个随时有可能被拍下来的氛围,对违法违规人造成心理压力;其次,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来,形成官民之间的互动,调动公众积极性参与城市治理,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可以得到改善。
但是,从以往推行类似举措的经验来看,也有弊端:公众水平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人拍摄都是带有选择性的,从自我利益出发,可能会引导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如果执法机关只根据利益方拍摄内容进行执法的话,对执法的公正性是有影响的。
此外,群众监督群众,容易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你凭啥拍我”,严重者可能矛盾升级、拉扯斗殴,这样的情况如果多了,反而会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
因此,我认为不能以增加一个违法行为为代价去消灭一个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时就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也要评估群众的技术水平,这是容易忽略的。
至于手机随手拍,和行车记录仪视频又有很大的区别。我本人不赞成鼓励随手拍违法违章行为的做法,如果所有人都拿起手机去拍别人,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某种安全感的危机。很有可能会因此出现一些人以随手拍违法违章行为为职业,“职业举报人”以帮助违法违章相关人打官司来拿好处,以选择性拍摄的图片视频去误导执法机关,这样下去,对执法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就得不偿失了。
行车记录仪并非汽车“黑匣子”
李毅(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
车辆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在实际查处过程中,确实存在取证较难的问题。通过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故车辆运动过程视频,可以直观地呈现变道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安装行车记录仪对于掌握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前的活动过程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在中国热卖的行车记录仪,实际是影像记录器而非事故数据记录器,真正的汽车“黑匣子”名叫“CAR EDR”,即事故数据记录器,与一般行车记录仪(DVR)存在很大差异。EDR通过车载传感器采集并记录车辆在事件发生前、中、后过程中的状态信息,如车速、制动、安全带使用情况等,在遏止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经逐渐接受可以将EDR作为事故再现的来源可靠的直接证据,在欧美法庭上被采用,以此来厘清车祸事故的肇事责任。
1997年,数字式CAR EDR开始大批量投入使用,2003年,欧盟颁布新规定:自2004年8月起,在欧盟注册超过3.5吨以上的商用车、载人8人以上的客车强制安装使用IC卡技术、有打印功能的数字式CAR EDR。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建议汽车出厂时就要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利用行车记录仪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变“道路固定监控”为“全民移动监控”,我觉得这个方法可行。特别是应将安装“EDR”加入到汽车的强制性生产标准里,要推广就要推真正的汽车“黑匣子”。 “黑匣子”可以把驾驶员和车辆的基础指标记录下来,随时传输到交警的网络。
EDR是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的重要构成,但当前国内缺少EDR产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据我了解,国内有关部门已经在着手制定EDR技术标准。可以预见,随着EDR的标准化和广泛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的取证手段会更加丰富,信息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