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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伤的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其侵权行为构成后在一定范围内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加以适当补偿。此种责任的规范意旨在于:为了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善尽防范物件致人损害的义务,即使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第三人不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只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被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