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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存在归属不清,所有者缺位。责、权、利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提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正确认识国有产权的最终归属,确立合适的国有资产代理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就产权层面上来说,我国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安排。在我国,作为全民的整体代表者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权能,同时代替真正的所有者直接充当所有者的代表,并越位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国家角色越位。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格局显示了国有制经济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形成的内在动力必然会冲破传统国有制的束缚,找寻新的实现形式。在重塑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解决国企目前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力问题。根据产权决定论的观点: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产权归属、激励机制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内在关系。产权就是排他地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产权本质上就是剩余索取权,谁拥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拥有剩余,所以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界定企业资产归属,资产归属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
我国国有资产低效运行的重要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清晰,国有产权要实现产权清晰关键在于寻求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充分认识到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公有制只能具体体现为国有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家所有事实上就是政府所有。把政府看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这样就解决了由于国有资产归属不清而导致的所有权约束力不强,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同时,政府又是分级的,各级政府都事实上都拥有自己的资产,所以应该废止中央政府统一所有,确立各级政府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即“分级所有、分级收益”。凡是中央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中央政府,凡是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原始资本。只有在国有资产真正归各级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所有权对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有人担心确立分级所有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社会性质,事实上,国有资产不一定非要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归中央政府所有才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公有性。各级政府分别持有,按照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也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国有性。这正如国家政权设置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权机构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权体系,整个体系的运转。共同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二、确立合适的国有资产代理人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后,为了防止政企不分,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任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接下来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各级政府行使产权权能并具有行为能力的产权主体。解决产权在运行和操作中的问题。传统体制下政府行使国有产权具有很大弊端:一是政府作为产权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具体表现为政府所属的所有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代表行使产权。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是政府行使政权的执行部门,它行使政权职能。又行使产权职能,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权与产权的结合,政权与产权结合在一起,政企必然难以分开。而且政府的多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在产权代理人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人之间的“搭便车”行为。职能部门行使产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职责也不分明,最终导致政府所有经济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运营的随意干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以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自居,都能对国有企业行使产权,却又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国有企业的低效益在所难免。同时,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在行使国有产权时,不是行使部分产权,而是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产权。这样。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投向、投资目标和方针,而且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导致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独立经营者地位,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能成为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高效益。
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资产所有者本身不具有直接进行投资的能力,必须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寻找一个中间人,由它来经营国有资本。一方面,对国家承担投资责任;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资本,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这样,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可供政府选择的产权代理人,可以在各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资产评估的管理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等。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产权,能使产权从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政府不再也不可能以产权经济主体的身份对国有企业经营进行直接干预,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由此得以确定。但是。由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实现社会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职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由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实现。在国有产权由独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运作无疑能符合产权主体的增值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中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政府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常常发生矛盾。因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是国有资产委员会行使产权的目的,而只是其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客观效果。从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出发行使产权,在局部或短期内,也可能使资产的投入与资源合理配置相符合,但在长期和大范围资产的投向就可能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协调,在各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国有产权的情况下,资产的运作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难以通过它们本身来解决。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
我国不仅国有经济经过改制后的股份制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且非公有经济中,尤其是私营企业管理中存在很大问题。私营企业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业主以外的资本数量少,影响力小,私营企业实行大权独揽的决策机制,家族化现象严重。许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进行改制。仍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这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的混合构建起合理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实质性转变。通过规范上市、企业相互参股、中外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国外和民间资本参加,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各个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避免一家股东说了算,这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如何使各类经济体制下的出资人利益成为企业利益的核心,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关键是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在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资和社会公众资本共同参股并存于企业中。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要实现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自己控制所有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之一,无论在国有控股还是参股的企业内只能依据出资份额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即“同股同权”。国有资本不会因为他是出资人、是政府而必须对企业负担超出其出资份额的无限责任,也无须承担额外的社会职能。企业的收益分配上也无须因为政府赋税的存在而向非国有资本倾斜,政府只是单纯的经济实体。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董事会必须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无人负责的改革难题。
四、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建立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前提下,如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关键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责、权、利才能明确划分,企业才能有效运转。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管理者的权、责,利,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由股东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从而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制衡机制。要注意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分设,职工代表依法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同时保证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建立和规范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划和决策程序。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明确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
一、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就产权层面上来说,我国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安排。在我国,作为全民的整体代表者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权能,同时代替真正的所有者直接充当所有者的代表,并越位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国家角色越位。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格局显示了国有制经济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形成的内在动力必然会冲破传统国有制的束缚,找寻新的实现形式。在重塑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解决国企目前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力问题。根据产权决定论的观点: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产权归属、激励机制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内在关系。产权就是排他地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产权本质上就是剩余索取权,谁拥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拥有剩余,所以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界定企业资产归属,资产归属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
我国国有资产低效运行的重要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清晰,国有产权要实现产权清晰关键在于寻求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充分认识到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公有制只能具体体现为国有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家所有事实上就是政府所有。把政府看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这样就解决了由于国有资产归属不清而导致的所有权约束力不强,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同时,政府又是分级的,各级政府都事实上都拥有自己的资产,所以应该废止中央政府统一所有,确立各级政府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即“分级所有、分级收益”。凡是中央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中央政府,凡是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原始资本。只有在国有资产真正归各级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所有权对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有人担心确立分级所有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社会性质,事实上,国有资产不一定非要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归中央政府所有才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公有性。各级政府分别持有,按照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也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国有性。这正如国家政权设置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权机构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权体系,整个体系的运转。共同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二、确立合适的国有资产代理人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后,为了防止政企不分,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任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接下来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各级政府行使产权权能并具有行为能力的产权主体。解决产权在运行和操作中的问题。传统体制下政府行使国有产权具有很大弊端:一是政府作为产权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具体表现为政府所属的所有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代表行使产权。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是政府行使政权的执行部门,它行使政权职能。又行使产权职能,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权与产权的结合,政权与产权结合在一起,政企必然难以分开。而且政府的多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在产权代理人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人之间的“搭便车”行为。职能部门行使产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职责也不分明,最终导致政府所有经济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运营的随意干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以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自居,都能对国有企业行使产权,却又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国有企业的低效益在所难免。同时,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在行使国有产权时,不是行使部分产权,而是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产权。这样。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投向、投资目标和方针,而且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导致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独立经营者地位,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能成为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高效益。
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资产所有者本身不具有直接进行投资的能力,必须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寻找一个中间人,由它来经营国有资本。一方面,对国家承担投资责任;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资本,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这样,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可供政府选择的产权代理人,可以在各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资产评估的管理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等。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产权,能使产权从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政府不再也不可能以产权经济主体的身份对国有企业经营进行直接干预,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由此得以确定。但是。由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实现社会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职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由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实现。在国有产权由独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运作无疑能符合产权主体的增值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中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政府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常常发生矛盾。因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是国有资产委员会行使产权的目的,而只是其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客观效果。从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出发行使产权,在局部或短期内,也可能使资产的投入与资源合理配置相符合,但在长期和大范围资产的投向就可能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协调,在各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国有产权的情况下,资产的运作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难以通过它们本身来解决。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
我国不仅国有经济经过改制后的股份制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且非公有经济中,尤其是私营企业管理中存在很大问题。私营企业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业主以外的资本数量少,影响力小,私营企业实行大权独揽的决策机制,家族化现象严重。许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进行改制。仍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这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的混合构建起合理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实质性转变。通过规范上市、企业相互参股、中外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国外和民间资本参加,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各个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避免一家股东说了算,这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如何使各类经济体制下的出资人利益成为企业利益的核心,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关键是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在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资和社会公众资本共同参股并存于企业中。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要实现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自己控制所有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之一,无论在国有控股还是参股的企业内只能依据出资份额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即“同股同权”。国有资本不会因为他是出资人、是政府而必须对企业负担超出其出资份额的无限责任,也无须承担额外的社会职能。企业的收益分配上也无须因为政府赋税的存在而向非国有资本倾斜,政府只是单纯的经济实体。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董事会必须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无人负责的改革难题。
四、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建立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前提下,如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关键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责、权、利才能明确划分,企业才能有效运转。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管理者的权、责,利,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由股东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从而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制衡机制。要注意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分设,职工代表依法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同时保证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建立和规范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划和决策程序。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明确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