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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民法典》中,债务人无须亲自给付的,可由第三人进行给付。第三人基于赠与的意思提供给付,在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赠与合同。第三人先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后进行给付的,给付本身就是对赠与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先进行给付,后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免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之债是赠与合同的履行。同理,未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分不同情况可成立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在成立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给付本身即是对该无偿合同的履行;在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第三人免除债务人对自己的不当得利之债是对该无偿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