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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日前,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如是指出。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邓小平同志多年前提出的“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此二者何以被冠以“革命”?因为都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
二者都体现了我们党在重大历史关头的高远战略眼光和巨大政治勇气。邓小平同志曾先后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决定》指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从党的建设的角度看,我们党也曾错误地以“文化大革命”这种“无法无天”的方式,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人起来负责”,以跳出历史周期率,结果酿成悲剧。
社会主义国家跳出历史周期率,比较重要的是,是如何解决对执政党的监督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上。“监督”二字在《决定》里出现了约30多次。比较重要的有“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等。问题是,宪法监督范围、对象是否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呢?答案是肯定的。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政党”、“任何组织”,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党员。《决定》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党带头守法。也就是说,违宪就是违背党和人民意志,宪法实施和监督实质上也是确保党的领导。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说党领导国家和人民,但不是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而是在人民之中,在国家和宪法法律之内。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总之,违宪为党纪国法不容。。
什么是违宪行为?如,据报道,有些地方的市长、县长开行政办公会议,竟通知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来开会,让其落实政府决策;又如,有地方党委决定征地拆迁,不经必要法律程序,由政府直接付诸执行;再如,有些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某一摊工作等,以上这些应该都是。是否应启动宪法监督程序?
事实上,人大立法审议,就包括审查法律草案是否存在同宪法相抵触之处。党的主张虽不等同于法律草案具体条款,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按法定程序接受合宪性审查。
当然,党领导人大开展工作,包括宪法监督和立法等,但党的领导是总揽而不包办、协调而不替代。人大依法履职,才能让党组织的决策不犯或少犯错误,或及时得到纠正。当然前提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的确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切实行使国家权力,即人大的权力必须掌握牢牢在人民手中(《决定》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应与此有关)。如此,党和人民的关系,通过法治通道就得到了规范处理。
《决定》中除“监督”外,“依法”出现约70多次,大多针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制约”出现6次,“问责”3次,“倒查”2次,但都“很有料”;“参与”出现10多次,多数指公众和社会参与;“公正”出现20余次。《决定》还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对相关规定,可理解为集中火力向腐败开炮,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第一道防火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第二道防火墙”,但依法治国对规范执政党活动、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二者相互促进,就能确保主权在民、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击破“历史周期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新的、伟大的时代开启了。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邓小平同志多年前提出的“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此二者何以被冠以“革命”?因为都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
二者都体现了我们党在重大历史关头的高远战略眼光和巨大政治勇气。邓小平同志曾先后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决定》指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从党的建设的角度看,我们党也曾错误地以“文化大革命”这种“无法无天”的方式,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人起来负责”,以跳出历史周期率,结果酿成悲剧。
社会主义国家跳出历史周期率,比较重要的是,是如何解决对执政党的监督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上。“监督”二字在《决定》里出现了约30多次。比较重要的有“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等。问题是,宪法监督范围、对象是否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呢?答案是肯定的。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政党”、“任何组织”,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党员。《决定》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党带头守法。也就是说,违宪就是违背党和人民意志,宪法实施和监督实质上也是确保党的领导。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说党领导国家和人民,但不是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而是在人民之中,在国家和宪法法律之内。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总之,违宪为党纪国法不容。。
什么是违宪行为?如,据报道,有些地方的市长、县长开行政办公会议,竟通知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来开会,让其落实政府决策;又如,有地方党委决定征地拆迁,不经必要法律程序,由政府直接付诸执行;再如,有些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某一摊工作等,以上这些应该都是。是否应启动宪法监督程序?
事实上,人大立法审议,就包括审查法律草案是否存在同宪法相抵触之处。党的主张虽不等同于法律草案具体条款,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按法定程序接受合宪性审查。
当然,党领导人大开展工作,包括宪法监督和立法等,但党的领导是总揽而不包办、协调而不替代。人大依法履职,才能让党组织的决策不犯或少犯错误,或及时得到纠正。当然前提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的确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切实行使国家权力,即人大的权力必须掌握牢牢在人民手中(《决定》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应与此有关)。如此,党和人民的关系,通过法治通道就得到了规范处理。
《决定》中除“监督”外,“依法”出现约70多次,大多针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制约”出现6次,“问责”3次,“倒查”2次,但都“很有料”;“参与”出现10多次,多数指公众和社会参与;“公正”出现20余次。《决定》还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对相关规定,可理解为集中火力向腐败开炮,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第一道防火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第二道防火墙”,但依法治国对规范执政党活动、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二者相互促进,就能确保主权在民、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击破“历史周期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新的、伟大的时代开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