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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为最大限度地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先后参加了四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由于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和各国法律规定间的巨大差异,导致适用法律途径的难度和阻力异常巨大,并非所有的文物返还问题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圆满解决.我们应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外交等法律外手段,以弥补法律途径之缺陷,努力提高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