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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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随着监督报道的增多,新闻媒体被官司缠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众多新闻法规案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非常普遍。本文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依据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案例进行分析,为媒体进行监督报道时避免新闻官司给予启示。
  【关键词】新闻法规 名誉权 “标准门”事件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3月15日,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细小沉淀物实为天然矿物元素析出所致。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并不影响饮用,亦无安全问题。3月25日,有网站爆料《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围城,水质堪忧》,将农夫山泉推上风口浪尖。
  紧接着《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第48版刊文指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4月11日,农夫山泉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引用自然水的产品品质适中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农夫山泉产品的砷、镉含量低于检测限值,含量低至无法检出。霉菌和酵母菌亦均无法检出。并未回应《京华时报》提出的砷和镉标准落后于国家标准。随后的20多天内,《京华时报》连续发文质疑农夫山泉执行标准,5月份,北京多数水站下架农夫山泉桶装水。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官微上称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11月4日,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指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11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受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京华时报》。
  二、案例分析
  农夫山泉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1、是否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侮辱或者诽谤行;2、是否有明确的指向,即是否指名道姓或者有特定要素如绰号、笔名或者称号等;3、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是否存在名誉的贬损,是否存在精神伤害,是否存在财产损失;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此次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的主要原因是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在报道中存在虚假报道的行为。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观部门意见,并且报道存在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存在舆论暴力的行为。那么,《京华时报》是否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呢?
  首先,《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报道中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称“农夫山泉瓶装水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其依据是农夫山泉的饮用天然水包装上的标准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而该标准的砷、硒海量没有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该报道指出“昨天有消息称,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DB44/116-2000,而在原产地为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仍为浙江地方标准。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因此,农夫山泉的这一做法当属违规行为。”此篇报道中凭借包装上的标准并且没有采访农夫山泉就直接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就认定农夫山泉执行标准不合规存在偏听偏信的嫌疑。
  《京华时报》在其4月12日的49版报道中采用标题“协会确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是报纸的主观推测,所谓协会是指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而报纸记者采访到的是该委员会的秘书长马锦亚。马锦亚只是表示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瓶装水,都应该以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这是一个基本要求。瓶装水标准要求低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肯定是不允许的,而应该高于该标准。但协会并没有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协会只是说,如果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那么,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但这个前提是援引《京华时报》的报道,并不是马锦亚的观点,更不能代表协会的观点。在这篇报道中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同样,在该报4月19日的报道中,《京华时报》标题为“国家标准既出地方标准废止”,该报道还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开除农夫山泉会员的新闻组合在一起,容易引起读者的联想,同样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另外在4月25日的第46版,《京华时报》撰文称:浙江卫生厅称浙标自行废止,文中浙江省卫生厅只是指出浙江省会逐步清除不合规的标准,并没有指出农夫山泉应该立即整改,但该报的标题为“浙江省卫生厅声明瓶装水浙江标准应自行废止 专家:农夫山泉应立即整改”。所谓的专家是谁,整改的要求该由谁提出?报纸都没有回应,在这篇报道中,报纸设置了公众议程,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新闻媒介可以揭露谴责各种不法行为,但不能代替法院去判决任何人。新闻媒介可以批评各种错误行为,但不能代替党政部门去处分任何人。新闻媒介可以指导人们的思想、行动,但不能代替行政业务部门去指挥、命令任何人。①所以在这篇报道中,《京华时报》不该用“立即整改”的标题。
  在这一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还用了“请农夫山泉对着国标照镜子”、“与其谩骂媒体不如直面标准”、“避谈标准低农夫惹众怒”等主观性过强的标题。同时一份报纸连续28天关注一个企业的错误问题,并将农夫山泉在危机公关中的问题与标准问题同时报道,混淆了公众的视听,将事实与该报观点混为一谈,虽然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但却没有很好的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存在过度设置议程的行为。   三、从构成要件看报道是否侵权
  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侵害其名誉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中第一条指出要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诽谤或侮辱行为。《京华时报》不存在对农夫山泉的侮辱行为,所以在分析这个案例时主要分析《京华时报》是否对农夫山泉有诽谤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条:
  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②
  《京华时报》并未凭空捏造事实,其报道的农夫山泉在包装上的执行标准的确是浙江标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农夫山泉应该改正的错误。所以《京华时报》并未构成对农夫山泉的名誉权侵害,农夫山泉所列举的证据并不充分。同时,对企业的不正确行为进行监督是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媒体的权利。《京华时报》曝光农夫山泉的做法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进行监督时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同时也要给采访对象充足的话语权。同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不仅要做到遵守法规,还要遵守新闻采访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让被采访对象尊重媒体的采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新闻官司的出现。□
  参考文献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19
  ②诽谤罪,天涯法律网,http://www.
  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253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系本科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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