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性暴力事件具有天然的敏感性和刺激性,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媒体在报道性暴力案件时屡屡出现伦理失范现象。本文主要讨论媒体在性暴力事件中应恪守的伦理规范。
【关键词】性暴力事件;新闻报道;伦理规范
性暴力犯罪事件凭借自身特殊的重大性和新奇性,势必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由于缺乏新闻伦理准则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新闻法规的惩戒机制,媒体往往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失守",做出有悖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媒体应恪守的伦理规范
性暴力事件中媒体的失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犯隐私权、歧视性语言、媒介审判、性别歧视等。面对这些报道失范,从伦理规范的角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最小伤害原则
所谓最小伤害原则,是指记者对待公众要公正、尊重,甚至给予同情。同情可能因报道受到伤害的人;谨慎处理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新闻;谨慎使用陷于悲痛和失去理智的人的照片;只有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时才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领域[1]。
在性暴力事件中,避免过度挖掘受害人的隐私,注意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坚决反对媒体侵害隐私权,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为了所谓的"新闻价值"而做出伤害新闻当事人的行径。
(二)坚持善意原则
《联合国宪章》提到的"善意原则"是针对国际交往中的"缺乏诚意、有意回避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2]。善意原则中的"善意"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使和履行义务中主观上的积极心态。
在性暴力事件中,一些新闻报道偏离了性暴力作为犯罪新闻本身的轨迹,将犯罪新闻化、娱乐化。记者追求的不是对法理问题的深度探讨,不是对案件本身的关注,而是恶意的追求事件的猎奇性和趣味性,对涉案的名人或女性的隐私大加挖掘,以满足部分受众的低层次需求和好奇心理。
(三)秉持良知原则
拉扎斯菲尔德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提到:"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告诫人们媒介的负功能。
在报道中记者尽量不去触碰受害人的隐私,不去过分挖掘受害时的细节,呈现给受众的一定是合理合法的信息。
(四)对敏感新闻有"注意义务"
性暴力事件报道像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处理不好,就会造成负面效应。
新闻媒体要注意正确引导舆论,报道的内容要合法有序,防止过度挖掘受害人隐私,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但不能以监督权为由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不能营造舆论影响司法的公正,新闻媒体要杜绝媒介审判。媒体可以继续追踪报道案情,但应当慎重选择报道角度,严格保护受害人家属的个人及家庭隐私,避免对受害人家属心理构成二次伤害[3]。
(五)保有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应是媒体义不容辞的一项社会责任。在性暴力报道中遵守最小伤害原则和善意原则,履行媒体的注意义务。在传递重要新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利益,甚至是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人格权也应当予以尊重。
(六)坚守新闻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这是从职业道德高度对媒体从业者尊重采访报道对象提出的要求。性暴力事件作为敏感度和关注度极高的犯罪事件,它本身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权等权利,媒体报道失范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七)媒体报道应当有礼有利有节
"有理"是指媒体报道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进行报道;"有利"是指媒体的报道要从维护社会大局和公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能图一时之快而把有损群众利益的信息披露出去;"有节"是指媒体对一些社会敏感的问题或者局势尚不明朗的事实的报道,要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4]。
新闻媒体有礼有利有节,正是责任、精确与客观、公正报道的体现。在面对受害妇女、儿童甚至罪犯的时候,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中立的立场,对事件进行不偏不倚不带过分感情色彩的报道。
二、小结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新闻媒体的伦理规范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新闻媒体要想拥有良好的公信力,就必须严格恪守伦理规范。同时,我们还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监督媒体权利的合理合法运用。
参考文献
[1]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5.20.
[2]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第5版,2007.1191.
[3]罗双江,确立暴力性犯罪报道的正确理念[J].传媒观察.2011.9.10.
[4]沈正斌,解读传媒--传媒生态与新闻生态研究[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04.
【关键词】性暴力事件;新闻报道;伦理规范
性暴力犯罪事件凭借自身特殊的重大性和新奇性,势必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由于缺乏新闻伦理准则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新闻法规的惩戒机制,媒体往往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失守",做出有悖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媒体应恪守的伦理规范
性暴力事件中媒体的失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犯隐私权、歧视性语言、媒介审判、性别歧视等。面对这些报道失范,从伦理规范的角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最小伤害原则
所谓最小伤害原则,是指记者对待公众要公正、尊重,甚至给予同情。同情可能因报道受到伤害的人;谨慎处理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新闻;谨慎使用陷于悲痛和失去理智的人的照片;只有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时才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领域[1]。
在性暴力事件中,避免过度挖掘受害人的隐私,注意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坚决反对媒体侵害隐私权,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为了所谓的"新闻价值"而做出伤害新闻当事人的行径。
(二)坚持善意原则
《联合国宪章》提到的"善意原则"是针对国际交往中的"缺乏诚意、有意回避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2]。善意原则中的"善意"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使和履行义务中主观上的积极心态。
在性暴力事件中,一些新闻报道偏离了性暴力作为犯罪新闻本身的轨迹,将犯罪新闻化、娱乐化。记者追求的不是对法理问题的深度探讨,不是对案件本身的关注,而是恶意的追求事件的猎奇性和趣味性,对涉案的名人或女性的隐私大加挖掘,以满足部分受众的低层次需求和好奇心理。
(三)秉持良知原则
拉扎斯菲尔德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提到:"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告诫人们媒介的负功能。
在报道中记者尽量不去触碰受害人的隐私,不去过分挖掘受害时的细节,呈现给受众的一定是合理合法的信息。
(四)对敏感新闻有"注意义务"
性暴力事件报道像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处理不好,就会造成负面效应。
新闻媒体要注意正确引导舆论,报道的内容要合法有序,防止过度挖掘受害人隐私,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但不能以监督权为由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不能营造舆论影响司法的公正,新闻媒体要杜绝媒介审判。媒体可以继续追踪报道案情,但应当慎重选择报道角度,严格保护受害人家属的个人及家庭隐私,避免对受害人家属心理构成二次伤害[3]。
(五)保有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应是媒体义不容辞的一项社会责任。在性暴力报道中遵守最小伤害原则和善意原则,履行媒体的注意义务。在传递重要新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利益,甚至是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人格权也应当予以尊重。
(六)坚守新闻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这是从职业道德高度对媒体从业者尊重采访报道对象提出的要求。性暴力事件作为敏感度和关注度极高的犯罪事件,它本身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权等权利,媒体报道失范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七)媒体报道应当有礼有利有节
"有理"是指媒体报道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进行报道;"有利"是指媒体的报道要从维护社会大局和公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能图一时之快而把有损群众利益的信息披露出去;"有节"是指媒体对一些社会敏感的问题或者局势尚不明朗的事实的报道,要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4]。
新闻媒体有礼有利有节,正是责任、精确与客观、公正报道的体现。在面对受害妇女、儿童甚至罪犯的时候,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中立的立场,对事件进行不偏不倚不带过分感情色彩的报道。
二、小结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新闻媒体的伦理规范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新闻媒体要想拥有良好的公信力,就必须严格恪守伦理规范。同时,我们还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监督媒体权利的合理合法运用。
参考文献
[1]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5.20.
[2]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第5版,2007.1191.
[3]罗双江,确立暴力性犯罪报道的正确理念[J].传媒观察.2011.9.10.
[4]沈正斌,解读传媒--传媒生态与新闻生态研究[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