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察合台维吾尔文记录的社会、经济契约文书以其数量多、内容广、学术价值高等特点,在维吾尔古文献体系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买卖契约文书不仅反映当时的历史、社会、经济状况,而且还真实表达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本文简要介绍了买卖契约文书的形成情况,并以两篇契约手稿为例指出其特点。
【关键词】察合台文;买卖契约文书;历史价值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人类无论处于何种发展状态,在生产生活中都频繁进行着经济来往,或卖买、或交换、或捐赠,并在此过程中履行着某种约定俗成的标准和原则。这种契约最初由口头约定,后来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文字的产生与流通,民间各类契约关系开始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呈现。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中,“契约”一词也被冠以了各式各样的名称,如:维吾尔语“hojjat、putum、tohtam”;英语“contract”;法语“Contrat”或“Pacte”;德语“Kontrakt”或“Uertrag”。据研究,这些词均脱胎于罗马词汇“Contractus”。而《维吾尔语详解词典》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契约——指双方或多方就某物进行交易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共同协议订立,并要共同遵守履行的文书。”①《辞海》解释为: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②
契约是经济往来的法律凭证,经济往来的形式多种多样,由此形成的契约类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随着贸易关系的深入化与内容的复杂化,契约类型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变化。契约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例如,根据签订的方式大致可分口头协议和书面契约两种。
口头协议,即契约当事人没有使用书面方式,而是口头达成的契约。作为契约文书的雏形,口头协议在早期民间经济往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现代社会书面契约已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口头协议的作用仍不可小觑。口头协议最早在维吾尔族民间以“你买呢吧?”“买呢!”“你卖呢吧?”“卖呢!”“不反悔?”“不反悔!”此类的提问和回答完成。这种口头契约的形式可谓是早期人类社会签订契约的雏形。后来随着人类生活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的转移,导致口头契约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例如,维吾尔族民间双方进行买卖或借贷事宜时,开始从简单的提问缔约向以真主安拉的名字起誓、以馕的名义起誓、握手承诺、以盐的名义起誓、相互击打胸脯起誓、相互将对方的手掌按在土地上起誓、以古兰经的名义起誓等形形色色的形式转型。可是,口头协议虽然方便、快捷、省时,但也变更性强、稳定性差、难以取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书面契约,指契约当事人使用文字形式签订的契约。书面契约的形成略晚,由口头协议转化而来。最初书面契约以债务凭证的形式出现,人们为了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在口头立约的同时,尝试着用文字来记载协议内容。后来文字凭证的重要性得到认可,并形成了书面契约为主、口头协议为辅的局面。毋庸置疑,书面契约的形成堪称是契约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其中记录的某些约定俗成的套词逐渐成为契约签订的必要条件,契约当事人只要严格履行,其他繁琐手续均可简化。这方能更好地彰显契约的真实性,充分发挥社会作用。鉴于口头协议的留存无可能,因此我们在本文中只对书面契约作停留。
文字出现后,各个民族开始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记录各种契约文书,维吾尔民族也皆是如此。维吾尔民族在历史上采用过多种文字,现存的古文献中就有大量用佉卢文、粟特文、古代维吾尔文、察合台维吾尔文以及现代维吾尔文撰写的契约文书。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察合台文买卖契约文书进行展开。现有的察合台维吾尔文买卖契约文书多形成于18~19世纪,它们以内容广、文件性强等特点,作为早期历史实物凭证真实而鲜活地存在着。通过契约文书不仅可以研究与之直接相关的早期维吾尔人的社会关系、法律与公民意识、文明程度,而且可以探析维吾尔语特点及维吾尔命名习俗等,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从资料学的角度分析,只有确凿的事实才能被视为真实存在的历史。反之,连虚构的谬论都算不上。换言之,只有真实存在的历史才能创造价值,才值得尊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察合台文买卖契约还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也正是因为如此,专家学者们才会对察合台文买卖契约进行孜孜不倦的研究探讨,并视为至高的荣耀。察合臺文买卖契约的价值通过以下的论述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体现。
察合台文买卖契约内容广,主要涉及田地交易、房屋交易、房田交易以及商铺、树木和其他一些物品的买卖交易等,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早期的维吾尔人大都从事农业生产,田地可谓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时期封建统治者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所有制并存。此外,清朝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包括兵屯、民屯等不同的屯垦形式,丰富了所有制的类型。
早在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新疆是准噶尔操纵的和卓势力的天下。天山以北的准噶尔人以游牧为主,兼营农业,而此地的农业生产者大都是南迁的维吾尔人,欧洲人将他们称为“小布哈拉人”。伊犁河流域的一部分维吾尔人也曾从事农业生产。至于这一地区的土地制度,学术界普遍认为封建农业所有制是天山南麓区域主要的所有制形式。据史料记载,莎车王朝时期的土地分为三种,其一是国有土地,隶属于汗王,所以也叫做“旧汗公地”,这些土地有定额,一般由佃农耕种;其二是私有土地,其数量较多,包括地主和农户自行耕种的土地;此外还有一种土地所有形式——“瓦克甫”土地,这是伊斯兰教清真寺、麻扎、经学院占有者用于宗教、慈善的土地,享有免税等特权。
自1680年起,天山以北处于准噶尔贵族及大小和卓的横征暴敛之下长达70年之久。期间维吾尔封建阶层以及和卓作为准噶尔政权的代表,以传统王公伯克的身份牢牢掌握着政权。他们均是世袭封建土地的所有者,不仅霸占着诸多土地而且还占有大量农户。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军平定了大小和卓叛乱,完成了对新疆的统一,并对回疆地区的经济法规进行了几次新的调整。政治方面废除了部分爵位世袭制度,大大削弱了王公伯克的权力。实行论功封赏,只有在位的伯克才有权享用土地和奴仆,一旦退位则全数取缔。早在清政府执政之前,大多数封建伯克都坐拥万顷的良田和众多的仆役。重新立法后,三品阿齐木伯克(早期最高官阶)可享有150巴特满土地和80名奴役。除此之外,在经济方面还实施了开垦屯田、发展贸易、减免赋税、取消杂役等措施。 清王朝统一天山南北后,于公元1884年取消了伯克制,建立行省,全疆推行郡县制。准噶尔贵族的特权被剥夺,王公伯克的土地自然收归国有。由此可见,不论是在新疆统一初期还是建省期間,清政府的政策体现为不得掠夺私有土地,即农民个人拥有的土地和地主所持有的土地。私有土地得以与国有土地、“瓦克甫”土地并存,只是,私有土地所占比例大,大量土地仍然掌控在地主手中。这一时期民间土地买卖最为频繁。
回历1249年(鸡年,公元1833年)6月8日,礼拜一。
我是尼亚孜霍加,我做出以下符合教规的声明:把城外库纳苦拉巴扎尔的五个门房子,五户盖房空地,一个大门从同伴托乎提霍加买过。现在有些原因该属于我的房子、空地、大门自愿以45个铜钱的价格卖给了同伴托乎提霍,钱已收清。该五个门房子,五户盖房空地,一个大门没有任何权利。
这块地的地界是:东面以马路为界,北面以吐尔逊巴依房子的墙为界,东面以马路为界,南面以吐尔逊巴依房子的墙为界,东面以马路为界,北面以毛拉萨木萨克的房子为界,西面以买买提赛迪的房子为界。③
证明人:艾布都卡地尔、热合买提·苏菲、图合提·玉苏甫、库图鲁库·巴衣、毛拉·艾日孜
另一个是关于“毛拉买买提、毛拉玉素甫将6察拉克土地以10文钱的价格卖给阿米迪霍加的”契约文书,其内容如下:
回历1282年(虎年)尊贵斋月的第二日即主麻日(公元1865年1月18日),我们是毛拉买买提和毛拉玉素甫,我们做出以下符合教规的声明:把巴达木河图热班处约6察拉克的土地以10文钱的价格卖给阿米迪霍加,并签订了字据。现在这份字据已丢失,因此我们就此事再次书写了字据。
这块土地的地界:东边以毛拉坦合塔苏的土地为界;北边是艾弗孜力的土地,以渠为界;西边是艾力木霍加的土地;南边是毛拉阿布都热依木、毛拉斯迪克、吾斯曼玉素甫等人的土地;
出席会议者:艾萨多尔汗、托合提夏阿訇、买买提艾力木阿訇、卡迪尔霍加。④
从上述的两则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房屋土地买卖虽然琐碎细微,但其中却蕴藏着深层意义。契约文书一方面作为文献资料真实记录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物权和债权行为,再现了早期社会状况,揭示了大众百姓与上层社会之间进行土地买卖中隐晦的复杂社会矛盾。例如,出售土地者多是拥有几亩薄田的贫苦农民,他们因缺乏劳动力、缺少用度、欠债等缘故,迫不得已出售田地换取一些钱,维持生活。而失去田地的农民最终的结果就是做苦力或漂泊他乡;而另一方面,契约文书作为早期文化的再现,为我们提供了诸多的文化信息。例如,日期为我们明确契约签订时间、研究古代历法提供了方便;“库纳苦拉巴扎尔”“巴达木河”“图热班”等地名,使我们了解到这些地名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是维吾尔语言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历经几个世纪得以保留至今,是研究地域历史文化的重要线索;从“热合买提·苏菲、图合提·玉苏甫、库图鲁库·巴衣、毛拉·艾日孜、托合提夏阿訇”等人名中,我们又可以获得早期维吾尔族民间取名习俗方面的信息。人名都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名均被烙上了那一时期的烙印。通过比较不同时期的人名,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所具有的这种时代性。因此,察合台契约文书中出现的人名对于维吾尔人名研究极有价值;除此之外,亦可对“苏菲、多尔哈普、霍加”等职位官衔的名称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察拉克、唐罡、两”等度量衡单位则告诉我们,早期维吾尔人的生产生活中已有了一系列完整的计量标准。如今国际度量衡单位虽然较为普遍,但是几个世纪前,各个国家、民族、甚至一个民族不同地区的群体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却不尽相同。早期的维吾尔民族也是如此,民间多使用传统的计量单位。“察拉克”此类的计量单位至今仍在维吾尔民间普遍流行。
综上所述,察合台文契约在整个维吾尔文社会经济文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对于探究维吾尔族的历史、文化,即维吾尔族早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可以开拓对于早期维吾尔人的文化、素质、经济、法律意识和当时的文学创作、书法水平方面的研究。察合台文社会经济文书作为当时社会的史料,反映当时社会的情况。察合台文社会经济文书内容方面的特点包括第一,察合台文社会经济文书的种类很多。例如,房地买卖、土地买卖、借款、还债、租凭、交换土地、转让、典当、婚姻(离婚),瓦合甫、台维历亚、分遗产等,可以反映当时的政治经济、风俗习惯、传统习俗的第一手资料。第二、涉及的内容范围广泛。涉及到历史、地理、天文、地名、人名、文化、语言学等各个方面。第三、此类文献的发掘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新型科学的问世,例如、印章学,签署学等等。
注释: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委:《维吾尔语详细词典》(六卷)[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1:125.
②http://cihai.supfree.net/two.asp?id=91274.
③伊德里斯·图尼亚孜,吐尔逊·萨吾提.《察合台文文书例文》载《布拉克》期刊,2009(1):26-27.
④伊德里斯·图尼亚孜,吐尔逊·萨吾提.《察合台文文书例文》载《布拉克》期刊,2009(2):77-78.
参考文献:
[1][日]佐口透,凌颂纯.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
[2]滨田正美,陈俊谋.十九世纪维吾尔历史文献导言[J].世界民族,1985(6)40-49.
[3]李增祥,买提热依木,张铁山.回鹘文文献语言简志[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9.
[4]魏忠.中国的多种民资文字及文献[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5]张世才.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J].西域研究,2006(4):38-42.
[6]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察合台文文书研究[J],西域研究,2001(3):46-52.
[7]包谷.民族研究文选[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古力阿伊木·亚克甫(1984-),女,维吾尔族,新疆财经大学语言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维吾尔语言文化教学、察合台文文献。
【关键词】察合台文;买卖契约文书;历史价值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人类无论处于何种发展状态,在生产生活中都频繁进行着经济来往,或卖买、或交换、或捐赠,并在此过程中履行着某种约定俗成的标准和原则。这种契约最初由口头约定,后来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文字的产生与流通,民间各类契约关系开始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呈现。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中,“契约”一词也被冠以了各式各样的名称,如:维吾尔语“hojjat、putum、tohtam”;英语“contract”;法语“Contrat”或“Pacte”;德语“Kontrakt”或“Uertrag”。据研究,这些词均脱胎于罗马词汇“Contractus”。而《维吾尔语详解词典》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契约——指双方或多方就某物进行交易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共同协议订立,并要共同遵守履行的文书。”①《辞海》解释为: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②
契约是经济往来的法律凭证,经济往来的形式多种多样,由此形成的契约类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随着贸易关系的深入化与内容的复杂化,契约类型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变化。契约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例如,根据签订的方式大致可分口头协议和书面契约两种。
口头协议,即契约当事人没有使用书面方式,而是口头达成的契约。作为契约文书的雏形,口头协议在早期民间经济往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现代社会书面契约已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口头协议的作用仍不可小觑。口头协议最早在维吾尔族民间以“你买呢吧?”“买呢!”“你卖呢吧?”“卖呢!”“不反悔?”“不反悔!”此类的提问和回答完成。这种口头契约的形式可谓是早期人类社会签订契约的雏形。后来随着人类生活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的转移,导致口头契约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例如,维吾尔族民间双方进行买卖或借贷事宜时,开始从简单的提问缔约向以真主安拉的名字起誓、以馕的名义起誓、握手承诺、以盐的名义起誓、相互击打胸脯起誓、相互将对方的手掌按在土地上起誓、以古兰经的名义起誓等形形色色的形式转型。可是,口头协议虽然方便、快捷、省时,但也变更性强、稳定性差、难以取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书面契约,指契约当事人使用文字形式签订的契约。书面契约的形成略晚,由口头协议转化而来。最初书面契约以债务凭证的形式出现,人们为了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在口头立约的同时,尝试着用文字来记载协议内容。后来文字凭证的重要性得到认可,并形成了书面契约为主、口头协议为辅的局面。毋庸置疑,书面契约的形成堪称是契约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其中记录的某些约定俗成的套词逐渐成为契约签订的必要条件,契约当事人只要严格履行,其他繁琐手续均可简化。这方能更好地彰显契约的真实性,充分发挥社会作用。鉴于口头协议的留存无可能,因此我们在本文中只对书面契约作停留。
文字出现后,各个民族开始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记录各种契约文书,维吾尔民族也皆是如此。维吾尔民族在历史上采用过多种文字,现存的古文献中就有大量用佉卢文、粟特文、古代维吾尔文、察合台维吾尔文以及现代维吾尔文撰写的契约文书。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察合台文买卖契约文书进行展开。现有的察合台维吾尔文买卖契约文书多形成于18~19世纪,它们以内容广、文件性强等特点,作为早期历史实物凭证真实而鲜活地存在着。通过契约文书不仅可以研究与之直接相关的早期维吾尔人的社会关系、法律与公民意识、文明程度,而且可以探析维吾尔语特点及维吾尔命名习俗等,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从资料学的角度分析,只有确凿的事实才能被视为真实存在的历史。反之,连虚构的谬论都算不上。换言之,只有真实存在的历史才能创造价值,才值得尊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察合台文买卖契约还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也正是因为如此,专家学者们才会对察合台文买卖契约进行孜孜不倦的研究探讨,并视为至高的荣耀。察合臺文买卖契约的价值通过以下的论述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体现。
察合台文买卖契约内容广,主要涉及田地交易、房屋交易、房田交易以及商铺、树木和其他一些物品的买卖交易等,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早期的维吾尔人大都从事农业生产,田地可谓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时期封建统治者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所有制并存。此外,清朝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包括兵屯、民屯等不同的屯垦形式,丰富了所有制的类型。
早在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新疆是准噶尔操纵的和卓势力的天下。天山以北的准噶尔人以游牧为主,兼营农业,而此地的农业生产者大都是南迁的维吾尔人,欧洲人将他们称为“小布哈拉人”。伊犁河流域的一部分维吾尔人也曾从事农业生产。至于这一地区的土地制度,学术界普遍认为封建农业所有制是天山南麓区域主要的所有制形式。据史料记载,莎车王朝时期的土地分为三种,其一是国有土地,隶属于汗王,所以也叫做“旧汗公地”,这些土地有定额,一般由佃农耕种;其二是私有土地,其数量较多,包括地主和农户自行耕种的土地;此外还有一种土地所有形式——“瓦克甫”土地,这是伊斯兰教清真寺、麻扎、经学院占有者用于宗教、慈善的土地,享有免税等特权。
自1680年起,天山以北处于准噶尔贵族及大小和卓的横征暴敛之下长达70年之久。期间维吾尔封建阶层以及和卓作为准噶尔政权的代表,以传统王公伯克的身份牢牢掌握着政权。他们均是世袭封建土地的所有者,不仅霸占着诸多土地而且还占有大量农户。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军平定了大小和卓叛乱,完成了对新疆的统一,并对回疆地区的经济法规进行了几次新的调整。政治方面废除了部分爵位世袭制度,大大削弱了王公伯克的权力。实行论功封赏,只有在位的伯克才有权享用土地和奴仆,一旦退位则全数取缔。早在清政府执政之前,大多数封建伯克都坐拥万顷的良田和众多的仆役。重新立法后,三品阿齐木伯克(早期最高官阶)可享有150巴特满土地和80名奴役。除此之外,在经济方面还实施了开垦屯田、发展贸易、减免赋税、取消杂役等措施。 清王朝统一天山南北后,于公元1884年取消了伯克制,建立行省,全疆推行郡县制。准噶尔贵族的特权被剥夺,王公伯克的土地自然收归国有。由此可见,不论是在新疆统一初期还是建省期間,清政府的政策体现为不得掠夺私有土地,即农民个人拥有的土地和地主所持有的土地。私有土地得以与国有土地、“瓦克甫”土地并存,只是,私有土地所占比例大,大量土地仍然掌控在地主手中。这一时期民间土地买卖最为频繁。
回历1249年(鸡年,公元1833年)6月8日,礼拜一。
我是尼亚孜霍加,我做出以下符合教规的声明:把城外库纳苦拉巴扎尔的五个门房子,五户盖房空地,一个大门从同伴托乎提霍加买过。现在有些原因该属于我的房子、空地、大门自愿以45个铜钱的价格卖给了同伴托乎提霍,钱已收清。该五个门房子,五户盖房空地,一个大门没有任何权利。
这块地的地界是:东面以马路为界,北面以吐尔逊巴依房子的墙为界,东面以马路为界,南面以吐尔逊巴依房子的墙为界,东面以马路为界,北面以毛拉萨木萨克的房子为界,西面以买买提赛迪的房子为界。③
证明人:艾布都卡地尔、热合买提·苏菲、图合提·玉苏甫、库图鲁库·巴衣、毛拉·艾日孜
另一个是关于“毛拉买买提、毛拉玉素甫将6察拉克土地以10文钱的价格卖给阿米迪霍加的”契约文书,其内容如下:
回历1282年(虎年)尊贵斋月的第二日即主麻日(公元1865年1月18日),我们是毛拉买买提和毛拉玉素甫,我们做出以下符合教规的声明:把巴达木河图热班处约6察拉克的土地以10文钱的价格卖给阿米迪霍加,并签订了字据。现在这份字据已丢失,因此我们就此事再次书写了字据。
这块土地的地界:东边以毛拉坦合塔苏的土地为界;北边是艾弗孜力的土地,以渠为界;西边是艾力木霍加的土地;南边是毛拉阿布都热依木、毛拉斯迪克、吾斯曼玉素甫等人的土地;
出席会议者:艾萨多尔汗、托合提夏阿訇、买买提艾力木阿訇、卡迪尔霍加。④
从上述的两则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房屋土地买卖虽然琐碎细微,但其中却蕴藏着深层意义。契约文书一方面作为文献资料真实记录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物权和债权行为,再现了早期社会状况,揭示了大众百姓与上层社会之间进行土地买卖中隐晦的复杂社会矛盾。例如,出售土地者多是拥有几亩薄田的贫苦农民,他们因缺乏劳动力、缺少用度、欠债等缘故,迫不得已出售田地换取一些钱,维持生活。而失去田地的农民最终的结果就是做苦力或漂泊他乡;而另一方面,契约文书作为早期文化的再现,为我们提供了诸多的文化信息。例如,日期为我们明确契约签订时间、研究古代历法提供了方便;“库纳苦拉巴扎尔”“巴达木河”“图热班”等地名,使我们了解到这些地名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是维吾尔语言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历经几个世纪得以保留至今,是研究地域历史文化的重要线索;从“热合买提·苏菲、图合提·玉苏甫、库图鲁库·巴衣、毛拉·艾日孜、托合提夏阿訇”等人名中,我们又可以获得早期维吾尔族民间取名习俗方面的信息。人名都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名均被烙上了那一时期的烙印。通过比较不同时期的人名,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所具有的这种时代性。因此,察合台契约文书中出现的人名对于维吾尔人名研究极有价值;除此之外,亦可对“苏菲、多尔哈普、霍加”等职位官衔的名称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察拉克、唐罡、两”等度量衡单位则告诉我们,早期维吾尔人的生产生活中已有了一系列完整的计量标准。如今国际度量衡单位虽然较为普遍,但是几个世纪前,各个国家、民族、甚至一个民族不同地区的群体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却不尽相同。早期的维吾尔民族也是如此,民间多使用传统的计量单位。“察拉克”此类的计量单位至今仍在维吾尔民间普遍流行。
综上所述,察合台文契约在整个维吾尔文社会经济文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对于探究维吾尔族的历史、文化,即维吾尔族早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可以开拓对于早期维吾尔人的文化、素质、经济、法律意识和当时的文学创作、书法水平方面的研究。察合台文社会经济文书作为当时社会的史料,反映当时社会的情况。察合台文社会经济文书内容方面的特点包括第一,察合台文社会经济文书的种类很多。例如,房地买卖、土地买卖、借款、还债、租凭、交换土地、转让、典当、婚姻(离婚),瓦合甫、台维历亚、分遗产等,可以反映当时的政治经济、风俗习惯、传统习俗的第一手资料。第二、涉及的内容范围广泛。涉及到历史、地理、天文、地名、人名、文化、语言学等各个方面。第三、此类文献的发掘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新型科学的问世,例如、印章学,签署学等等。
注释: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委:《维吾尔语详细词典》(六卷)[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1:125.
②http://cihai.supfree.net/two.asp?id=91274.
③伊德里斯·图尼亚孜,吐尔逊·萨吾提.《察合台文文书例文》载《布拉克》期刊,2009(1):26-27.
④伊德里斯·图尼亚孜,吐尔逊·萨吾提.《察合台文文书例文》载《布拉克》期刊,2009(2):77-78.
参考文献:
[1][日]佐口透,凌颂纯.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
[2]滨田正美,陈俊谋.十九世纪维吾尔历史文献导言[J].世界民族,1985(6)40-49.
[3]李增祥,买提热依木,张铁山.回鹘文文献语言简志[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9.
[4]魏忠.中国的多种民资文字及文献[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5]张世才.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J].西域研究,2006(4):38-42.
[6]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察合台文文书研究[J],西域研究,2001(3):46-52.
[7]包谷.民族研究文选[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古力阿伊木·亚克甫(1984-),女,维吾尔族,新疆财经大学语言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维吾尔语言文化教学、察合台文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