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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且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