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施行的建议

来源 :吉林人大工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thos_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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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医疗临床工作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药品、治疗项目
  毫无疑问,在看病的总体费用中,药品和治疗项目的支出占绝对比重。因此,目前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解决农民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问题,突破口就是对药品和治疗项目的控制。“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吉林省新型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并从一线药品开始使用,特别情况必须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时,需患者同意,医保办审批,同时相关科室承担费用的20%——50%。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突出的问题是:为了不必承担相应费用,医院科室采取住院账目以外单独取药、交纳费用的措施,而“参合”农民最终的实际花费往往远远高于住院结账费用。
  出现这种现象并不仅仅是定点医院违规多收费,更重要的原因是:(1)虽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种类繁多,但在临床工作中,实际可应用的十分有限,多数价钱便宜的药品,由于生产厂家的利润少,已经停止生产,只是一纸空文罢了;(2)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发现,既定的目录中包括的范围太狭小了,一些常用的必需药品、材料未进入合作医疗。常见的有全身麻醉时应用的笑气、外固定用的石膏、抢救危重病的吸氧等。基本药物目录不能适应农民实际看病需要。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必需药品,当该部分医疗费占整个医疗费比重较大时,农民就得不到实惠。如:一个病人所需医疗费为5万元,基保4?郾5万元为必需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也就是只有5千元能够得到相应补助。
  (二)检查项目
  为了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控制不合理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中规定:特殊检查单项超过200元的(本院相关检查包括彩超、核磁共振、CT、ECT、动态心电、活动平板心电图、体外碎石等)7日内不得重复做2次,同一大型医疗设备治疗每天不得做2种,同一患者3日内不得连续做同一检查,当日检查项目不得超过5种。医疗工作者都知道,对于危重患者,相关检查的重要性。比如头部外伤患者,脑组织挫裂伤,病情随时变化,CT检查必不可少,提示出血量等指证,指导正确有效的治疗。这样的规定必然捆绑了医生的手脚,贻误诊治,造成治疗上的被动。
  (三)转诊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工作指南中规定:“参合”农民在基层医院无法确诊疾病,无条件治疗的疾病,急、危、重患者需转院抢救的,可转诊至上级医院救治。一方面,一些定点的基层医院不顾医疗人员及设备资源的限制,为了获得集体和国家的资金投入,一心想着对并不宽裕的“新农合”基金“宰”上一刀,将危重、疑难、病情复杂的患者强留诊治,拒绝转诊,造成患者病情的恶化,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另一方面,转诊手续过于复杂,尤其是对于急、危、重患者,转诊时间长,审批过程繁琐,部分急诊患者由于直接到上级医院就诊,错过到基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失去了相关费用报销的机会。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施行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议今后我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根据目前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现实,着力解决农民筹资太少,政府相应投入不足的现状,卸载合作医疗施加在医疗机构上的沉重包袱,缓解医院的财政收支不平衡,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紧张。
  (二)医保政策的制定缺乏灵活性,制定的过程缺乏真正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听取更广泛的尤其是来自基层医院的管理者和一线医疗临床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够真心实意维护农民的健康权益,精打细算地为农民兄弟省点钱,同时又能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在自觉维护“参合”农民正当权益的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也能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吉林省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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