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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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老发[2005]3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委老干部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由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其中,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由省财政负担80%,原单位负担20%,个人不再负担;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由统筹资金全额支付。同时为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另外再制定一个统一的《增补目录》,适当增加治疗老年性疾病的药品。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落实。
  三、由省委干部保健委组织安排,为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由省卫生厅负责落实。
  四、本着从优和方便的原则,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可以自主选择江西省人民医院门诊部或江西省人民医院直属门诊部(原省公费医疗门诊部)中的一家为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抓好落实。
  以上规定自有关部门发文起实施。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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