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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不是等同的概念,"积极参加者"只是强调实施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等于一定就是起主要作用,立法上将"积极参加者"纳入主体范围,只是将从犯中作用不大的划出主体之外,并非将所有的从犯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包括主犯和部分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