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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府两院”应该依法自觉接受监督。但是,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践来看,有一些建议、批评、意见“一府两院”没有接受,对有些监督事项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说明,使监督未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影响了权力机关应有的权威。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