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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旅游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导游队伍迅速扩大,社会导游成为导游大军的主体。本文讨论建立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必要性、服务职能,以及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设计,以期对社会导游服务机构的顺利发展有所推动。
[关键词] 社会导游 管理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 导游服务中心
随着我国旅游市场迅猛发展和旅游黄金周的出现,导游队伍迅速扩大,社会导游成为导游大军的主体。而且随着竞争日益激烈,各旅行社纷纷开始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聘用社会导游成了旅行社普遍采用的降低成本方式。针对这一情况 ,国家旅游局督促各地建立导游服务机构对社会导游员进行管理 。目前导游服务机构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有的专家认为,导游中心要走企业化发展的道路,进入市场化的轨道;有的认为,应该由各地旅游局直接指导导游服务中心对导游进行管理;有的认为,应该按照行业协会的方式对社会导游进行管理,意见莫衷一是。
一、建立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2002年1月,在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中,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迅速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对“社会导游”,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旅游城市成立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将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专职导游的管理工作予以分离,各自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是基于以下客观事实。
1.旅游需求增加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奥运会对旅游业的带动作用,我国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游客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旅行社对导游的需求增大,尤其是在节假日和旺季,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供不应求。我国旅游市场需求日增长,导游队伍迅速扩大,社会导游成为导游大军的主体。
2.竞争加剧,降低成本
随着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缩小,加之旅游业淡旺季差异明显的特点,旅行社配置较多的专职导游,势必增加开支,并出现旺季导游人员严重缺乏,淡季导游人员闲置。社会兼职导游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弥补这一空缺。长期以来,我国旅行社业竞争手段单一,恶性价格战导致旅行社利润空间日益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缺乏资金动力,聘请社会导游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营运成本开支。
3.社会职业发展需求
目前,兼职导游员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空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又被称为业余导游员。他们主要出于对导游工作的热爱与获取更多的收入。在西方,这类导游员的人数很多,而且层次较高。另种是以导游为主要职业,但不属于某家旅行社,而是以签订临时合同等形式为多家旅行社服务的导游員,又被称为自由职业导游员。这类导游员在中国还不多见,但是一种发展趋势。
社会导游人员多以兼职者身份在假期从事导游工作,与所服务的旅行社之间并无人事隶属关系,以及固定的合作关系,旅行社无法对其实施日常培训工作,而对导游人员的行政管理也仅限于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的年审制度。现实中,社会导游游离于旅行社内部管理和国家旅游行政管理的边缘,形成其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上双重缺位的真空状态。
二、我国导游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发展现状
由于社会兼职导游员流动性大,人员分散,旅行社难以有效管理,既不能保证导游服务的高质量,也不能有效保障兼职导游的权益。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旅游局督促各地建立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公司对兼职导游员进行管理。
从2002年开始,全国各主要旅游城市都已依照《指导意见》纷纷成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以导游公司形式居多,部分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有关社会导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这些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现对整个旅游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在成立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从数量上来说,相对比较少,如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一般成立了相应的导游服务公司。在很多旅游业不够发达或不发达的地区,基本上由地方旅游局下属成立的一家导游服务公司,或根本上没有导游服务公司。即使在已经成立的导游服务公司中,很多也是和旅游行政单位有一定联系的。而没有向其他的旅游企业一样,展开充分的自由竞争,很少有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在众多的社会导游和社会中,建立了一定信誉度和知名度。
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可以将导游服务公司解释为“统一管理兼职导游的机构,并为其提供导游劳务中介服务”。目前,厦门、青岛、海口、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已分别成立了多家导游服务公司。在部分旅游业相对发展较快的城市,采取了按照咨询、中介类公司的标准,制定了导游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导游服务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与所在地的旅游业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2.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职能定位不准。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两种形式。前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但在我国已经成立的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中,如导游服务中心,除了对社会导游收取了人事代理管理费外,还加收了很多其他的费用,如每次带团的管理费。导游服务中心一般是兼具行政管理职责的旅游局附属机构,属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担当了中介角色,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的同时收取一定服务费 (俗称借调费),一定程度上是追求利益的表现。显得政企不分,责权不明。
而导游服务公司主要职能在于在旅行社和导游员之间建立一座桥梁,方便旅行社的业务需要和导游员了解需求信息,成立目的是营利。我国设立的导游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
大部分的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只是简单的对社会导游手中的导游证进行管理。
(2)未能很好地履行服务职能。事实上社会导游管理机构尤其是导游服务公司,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服务职能。譬如,没有对导游进行培训,尤其是实际跟团培训;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向社会推荐本中心的兼职导游,造成旅行社不了解导游的情况因此不敢也不愿到导游服务公司来要人。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旅行社认为与其从导游服务公司借调导游不如直接跟导游联系以省却借调费,于是旅行社越过导游服务公司直接与导游联系的现象不断出现,从而导致导游服务中心推介功能的丧失。
在很多导游看来,导游服务公司,变成了收取管理费却未能提供推介服务的名不副实的“服务中心”。
(3)薪酬机制欠合理。现行的导游服务机构社会兼职导游人员薪酬机制为导游每年向社会导游服务机构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各地区收费标准不同,一般为100元~400元不等)。聘用该导游的旅行社须向导游服务中心缴纳每天10元的导游借调费。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不会派人去导游服务中心交钱(借调费)开单(导游委派单),而是将借调费连同导游服务费一并支付给导游,由其在开单时缴纳。也有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将借调费纳入降耗之列,以提供带团机会为由拒付借调费从而将这笔费用转嫁到导游身上,直接导致导游收入的降低。尤其对于零导服费(即旅行社不支付导游服务费)和交人头费(即旅行社不但不支付导游服务费,导游还需按所带团队的人数上缴一定数量的费用)的团队,导游不但不能从旅行社获取导游服务费反要在未获取任何薪酬之前先交钱给导游服务中心。
(4)无法有力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目前,导游服务中心在导游出团过程出现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以及当导游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不能出面维护其权益。兼职导游作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 ,无福利保险,无明确的劳动薪酬),在带团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然而生活却没有保障。
三、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未来发展设计
1.明确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定位
就目前我国旅游业的现状而言,大部分旅游业不发达地区近期内导游服务中心多是从属于旅游局的机构。导游服务中心应该是“以提高导游素质 ,促进导游管理的规范有序发展为宗旨,从事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及奖罚清退责任,办理或代办福利保险,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导游服务中心直接向旅游局负责,对兼职导游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其服务的对象包括旅行社和社会兼职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规定旅行社如需聘请兼职导游一律到中心聘请,否则予以惩处。兼职导游人员在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证后,如需执业可到中心登记注册,申领导游证,接受中心的管理并按章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 ,核算管理成本,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可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体现合理而公正的原则。管理费主要用于导游选拔、推介、培训等方面,中心工作人员则由旅游行政部门支付工资。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经费不足也可以采取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财务拨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在实际的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导游服务中心的监督。
对于旅游业发达地区,则可以采取导游服务公司的形式,让这些公司展开竞争,从而优化社会导游的管理。由于兼职导游以“挂靠管理”的方式与导游服务公司建立关系,并为此以年为单位支付导游服务公司管理费用 (又称挂靠费),所以兼职导游既是导游服务公司的员工,又是其顾客。 因此,为了建立挂靠导游对导游服务公司的忠诚度,导游服务公司不仅为挂靠的导游提供出团机会,更会对其进行业务 知识培训,以及提供导游词、导游证年审服务等专业支持。同时,导游服务公司还会通过举行导游沙龙、职业生涯规划、线路设计培训、优秀导游评选等活动,丰富导游的职业生活,增强其归属感。与此同时,导游服务公司也就具有了竞争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兼职导游加入,形成规模效应。
2.实行网络化管理模式
尽管导游服务中心很多,同时导游服务公司纷纷涌现,但能够在网上快速搜索到的导游服务公司和导游服务中心却很少,即使拥有自己的网页,其所提供的信息和内容也小是很全面,很难满足旅行社和导游的需求。所以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搜索信息已成为最快捷最方便的信息获取方式,导游服务公司和导游服务中心实行网络化管理也必将成为趋势。导游服务公司应该充分利网络优势提供网上预定导游、网上查询供需信息、尤其是网上培训等各项服务,使旅行社和导游能快速获得有效信息,弥补信息的不对称。而且与传统交易相比较,网络交易更快速便捷,有利于降低成本,加速资源共享,增加公司的竞争优势。
3.建立健全激励薪酬制
激励薪酬制是社会导游服务机构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不管是现行的导游服务中心还是导游服务公司对社会兼职导游人员薪酬机制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社会导游服务机构应该为社会导游购买社会保险。所有导游在分配上吃大锅饭,拉不开档次,导致导游等级制无法体现其优越性,起不到激励作用。因此,中心在管理上要对学识深浅、资历深浅、才能高低不同的导游拉开薪酬档次,鼓励更多的人提高 自身综合素质,使尽职的导游获得应得的回报。同时,也使导游必须为因其产生的质量问题支付成本。
参考文献:
[1]蒲 阳 苏 黎:导游管理的新形式:导游服务公司[J].商业时代.理论,2005,18:(83~84)
[2]殷章馨:有关导游服务中心过度时期问题的几点思考[J].科技广场,2006.3(30~31)
[3]杨林安:导游服务公司的未来发展思路[J].现代企业,2007.11(40~41)
[4]熊伯坚:我国导游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其运作模式[J].科技广场,2006.3(30~31)
[5]张广海:旅游管理综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关键词] 社会导游 管理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 导游服务中心
随着我国旅游市场迅猛发展和旅游黄金周的出现,导游队伍迅速扩大,社会导游成为导游大军的主体。而且随着竞争日益激烈,各旅行社纷纷开始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聘用社会导游成了旅行社普遍采用的降低成本方式。针对这一情况 ,国家旅游局督促各地建立导游服务机构对社会导游员进行管理 。目前导游服务机构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有的专家认为,导游中心要走企业化发展的道路,进入市场化的轨道;有的认为,应该由各地旅游局直接指导导游服务中心对导游进行管理;有的认为,应该按照行业协会的方式对社会导游进行管理,意见莫衷一是。
一、建立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2002年1月,在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中,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迅速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对“社会导游”,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旅游城市成立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将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专职导游的管理工作予以分离,各自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是基于以下客观事实。
1.旅游需求增加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奥运会对旅游业的带动作用,我国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游客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旅行社对导游的需求增大,尤其是在节假日和旺季,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供不应求。我国旅游市场需求日增长,导游队伍迅速扩大,社会导游成为导游大军的主体。
2.竞争加剧,降低成本
随着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缩小,加之旅游业淡旺季差异明显的特点,旅行社配置较多的专职导游,势必增加开支,并出现旺季导游人员严重缺乏,淡季导游人员闲置。社会兼职导游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弥补这一空缺。长期以来,我国旅行社业竞争手段单一,恶性价格战导致旅行社利润空间日益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缺乏资金动力,聘请社会导游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营运成本开支。
3.社会职业发展需求
目前,兼职导游员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空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又被称为业余导游员。他们主要出于对导游工作的热爱与获取更多的收入。在西方,这类导游员的人数很多,而且层次较高。另种是以导游为主要职业,但不属于某家旅行社,而是以签订临时合同等形式为多家旅行社服务的导游員,又被称为自由职业导游员。这类导游员在中国还不多见,但是一种发展趋势。
社会导游人员多以兼职者身份在假期从事导游工作,与所服务的旅行社之间并无人事隶属关系,以及固定的合作关系,旅行社无法对其实施日常培训工作,而对导游人员的行政管理也仅限于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的年审制度。现实中,社会导游游离于旅行社内部管理和国家旅游行政管理的边缘,形成其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上双重缺位的真空状态。
二、我国导游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发展现状
由于社会兼职导游员流动性大,人员分散,旅行社难以有效管理,既不能保证导游服务的高质量,也不能有效保障兼职导游的权益。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旅游局督促各地建立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公司对兼职导游员进行管理。
从2002年开始,全国各主要旅游城市都已依照《指导意见》纷纷成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以导游公司形式居多,部分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有关社会导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这些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现对整个旅游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在成立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从数量上来说,相对比较少,如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一般成立了相应的导游服务公司。在很多旅游业不够发达或不发达的地区,基本上由地方旅游局下属成立的一家导游服务公司,或根本上没有导游服务公司。即使在已经成立的导游服务公司中,很多也是和旅游行政单位有一定联系的。而没有向其他的旅游企业一样,展开充分的自由竞争,很少有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在众多的社会导游和社会中,建立了一定信誉度和知名度。
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可以将导游服务公司解释为“统一管理兼职导游的机构,并为其提供导游劳务中介服务”。目前,厦门、青岛、海口、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已分别成立了多家导游服务公司。在部分旅游业相对发展较快的城市,采取了按照咨询、中介类公司的标准,制定了导游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导游服务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与所在地的旅游业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2.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职能定位不准。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两种形式。前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但在我国已经成立的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中,如导游服务中心,除了对社会导游收取了人事代理管理费外,还加收了很多其他的费用,如每次带团的管理费。导游服务中心一般是兼具行政管理职责的旅游局附属机构,属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担当了中介角色,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的同时收取一定服务费 (俗称借调费),一定程度上是追求利益的表现。显得政企不分,责权不明。
而导游服务公司主要职能在于在旅行社和导游员之间建立一座桥梁,方便旅行社的业务需要和导游员了解需求信息,成立目的是营利。我国设立的导游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
大部分的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只是简单的对社会导游手中的导游证进行管理。
(2)未能很好地履行服务职能。事实上社会导游管理机构尤其是导游服务公司,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服务职能。譬如,没有对导游进行培训,尤其是实际跟团培训;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向社会推荐本中心的兼职导游,造成旅行社不了解导游的情况因此不敢也不愿到导游服务公司来要人。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旅行社认为与其从导游服务公司借调导游不如直接跟导游联系以省却借调费,于是旅行社越过导游服务公司直接与导游联系的现象不断出现,从而导致导游服务中心推介功能的丧失。
在很多导游看来,导游服务公司,变成了收取管理费却未能提供推介服务的名不副实的“服务中心”。
(3)薪酬机制欠合理。现行的导游服务机构社会兼职导游人员薪酬机制为导游每年向社会导游服务机构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各地区收费标准不同,一般为100元~400元不等)。聘用该导游的旅行社须向导游服务中心缴纳每天10元的导游借调费。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不会派人去导游服务中心交钱(借调费)开单(导游委派单),而是将借调费连同导游服务费一并支付给导游,由其在开单时缴纳。也有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将借调费纳入降耗之列,以提供带团机会为由拒付借调费从而将这笔费用转嫁到导游身上,直接导致导游收入的降低。尤其对于零导服费(即旅行社不支付导游服务费)和交人头费(即旅行社不但不支付导游服务费,导游还需按所带团队的人数上缴一定数量的费用)的团队,导游不但不能从旅行社获取导游服务费反要在未获取任何薪酬之前先交钱给导游服务中心。
(4)无法有力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目前,导游服务中心在导游出团过程出现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以及当导游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不能出面维护其权益。兼职导游作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 ,无福利保险,无明确的劳动薪酬),在带团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然而生活却没有保障。
三、我国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未来发展设计
1.明确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定位
就目前我国旅游业的现状而言,大部分旅游业不发达地区近期内导游服务中心多是从属于旅游局的机构。导游服务中心应该是“以提高导游素质 ,促进导游管理的规范有序发展为宗旨,从事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及奖罚清退责任,办理或代办福利保险,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导游服务中心直接向旅游局负责,对兼职导游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其服务的对象包括旅行社和社会兼职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规定旅行社如需聘请兼职导游一律到中心聘请,否则予以惩处。兼职导游人员在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证后,如需执业可到中心登记注册,申领导游证,接受中心的管理并按章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 ,核算管理成本,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可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体现合理而公正的原则。管理费主要用于导游选拔、推介、培训等方面,中心工作人员则由旅游行政部门支付工资。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经费不足也可以采取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财务拨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在实际的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导游服务中心的监督。
对于旅游业发达地区,则可以采取导游服务公司的形式,让这些公司展开竞争,从而优化社会导游的管理。由于兼职导游以“挂靠管理”的方式与导游服务公司建立关系,并为此以年为单位支付导游服务公司管理费用 (又称挂靠费),所以兼职导游既是导游服务公司的员工,又是其顾客。 因此,为了建立挂靠导游对导游服务公司的忠诚度,导游服务公司不仅为挂靠的导游提供出团机会,更会对其进行业务 知识培训,以及提供导游词、导游证年审服务等专业支持。同时,导游服务公司还会通过举行导游沙龙、职业生涯规划、线路设计培训、优秀导游评选等活动,丰富导游的职业生活,增强其归属感。与此同时,导游服务公司也就具有了竞争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兼职导游加入,形成规模效应。
2.实行网络化管理模式
尽管导游服务中心很多,同时导游服务公司纷纷涌现,但能够在网上快速搜索到的导游服务公司和导游服务中心却很少,即使拥有自己的网页,其所提供的信息和内容也小是很全面,很难满足旅行社和导游的需求。所以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搜索信息已成为最快捷最方便的信息获取方式,导游服务公司和导游服务中心实行网络化管理也必将成为趋势。导游服务公司应该充分利网络优势提供网上预定导游、网上查询供需信息、尤其是网上培训等各项服务,使旅行社和导游能快速获得有效信息,弥补信息的不对称。而且与传统交易相比较,网络交易更快速便捷,有利于降低成本,加速资源共享,增加公司的竞争优势。
3.建立健全激励薪酬制
激励薪酬制是社会导游服务机构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不管是现行的导游服务中心还是导游服务公司对社会兼职导游人员薪酬机制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社会导游服务机构应该为社会导游购买社会保险。所有导游在分配上吃大锅饭,拉不开档次,导致导游等级制无法体现其优越性,起不到激励作用。因此,中心在管理上要对学识深浅、资历深浅、才能高低不同的导游拉开薪酬档次,鼓励更多的人提高 自身综合素质,使尽职的导游获得应得的回报。同时,也使导游必须为因其产生的质量问题支付成本。
参考文献:
[1]蒲 阳 苏 黎:导游管理的新形式:导游服务公司[J].商业时代.理论,2005,18:(83~84)
[2]殷章馨:有关导游服务中心过度时期问题的几点思考[J].科技广场,2006.3(30~31)
[3]杨林安:导游服务公司的未来发展思路[J].现代企业,2007.11(40~41)
[4]熊伯坚:我国导游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其运作模式[J].科技广场,2006.3(30~31)
[5]张广海:旅游管理综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