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基本案情举报人吕某2011年10月9日向B市AIX地方税务局c税务分局(以下简称“c分局”)举报,称甲公司未为其缴纳任职期间(1996年4月至1999年4月)的社保费。c分局接举报后立即进行了核查,查明甲公司没有为吕某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属实,但甲公司称吕某要求追缴的社保费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追溯期限,因而拒绝为其补缴社保费。C分局向甲公司作m《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作出补缴社保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