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将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描绘一幅画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投保人可以通过在网络上查询各个保险公司的险种、保费、保单利益以及公司的信誉状况等,做出适合的选择。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咨询设备和咨询人员,投保人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电话或者E-mail进行咨询,决定投保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保险邀约,填写电子保单,并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经保险公司核保之后,即可得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电子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出险时,可以通过电子账户进行保险金额的给付。
然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对从事保险电子商务都持有慎之又慎的态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推出了自己的主页,仅用来宣传企业或者险种,至多涉及到投保邀请和客户服务,真正在网上进行保险业务交易行为的极少。既然网络保险具有如此强劲的优势,为什么国内的保险公司又如此踌躇不前呢?
前有“拦路虎”
众所周知,网络为传统商务的运行注入了一支强心剂,革新了传统商务的经营模式。网络保险建立在这种24小时全天候服务,超越空间界限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之上,呈现出了很多区别于传统保险业务的特性,但是网络保险的发展也碰到了许许多多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的非现场特性为投机创造了条件。理想的网络保险模式应该是从市场调研、咨询、谈判、签订保单、核保、签订保险合同到事故勘察、出险整个过程都通过网络来实现。现代的可视化技术虽然已经很大程度上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但是由于可视化与互联网同时存在需要的条件很难一一满足,所以一份保单的整个寿命期哪怕有一个环节跟不上步伐,都容易给投机者创造逆向选择的机会。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进行现场核保和事故勘察,很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隐瞒病史,不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一些投保人或受益人甚至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或者伪造相关证明。网络保险的完全网络化,增大了投保人或受益人陷害被保险人的几率,助长了道德风气的败坏。道德风险的加大使得保险公司的出险概率增大,对保险公司的盈利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影响保险精算师对保费的厘定。
其次,网络保险和其他电子商务交易一样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网络银行和企业电子商务交易的成功运行为网络保险的运作创建了很好的基础,提供了网上交易成功的交易模式。网络保险以其区别于传统保险业务的方便迅捷吸引着广大的消费者,但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数据是否安全可靠,成为消费者质疑网络保险最重要的问题,也是网络保险经营者最头痛的问题。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调查表明,52.26%的电子商务用户最关心的就是安全可靠性问题。网络保险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黑客的入侵、电子通讯的安全、交易和客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再者,网络保险的非人性化交易让很多消费者止步。互联网是网络保险业务运作的平台基础,计算机传送的数字化信息作为保险合同的合法依据和凭证,以意外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根本不能感觉到保险公司的存在,甚至忘记了自己还有一份保单,但是只要不是存在投机行为的保险,又有哪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事故发生呢?在理想的网络保险模式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搜索保险信息开始,直到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面对的都是冷冰冰的机器,恐怕再理性的人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冷漠感到寒心。相反,传统的保险业务中,只要你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来投保一份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会极其热情地为你服务,直到这份保单终止。
偏向虎山行
针对网络保险发展的诸多阻碍,笔者对于保险公司发展网络保险提出几点建议。
可尽快出台电子商务交易法规,同时完善《保险法》。“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新的思维方式、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的出现,迫切需要一套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的规则出台,网络保险的萌芽和发展需要有一套法规规范网上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是一种复合的商务交易活动,如何制定一套适应这种掺杂着复杂的、良莠不齐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规则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网络保险促使《保险法》修正和完善,《保险法》的修正和完善要以原《保险法》为依据,规范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各种保险业务和保险交易行为: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的准入规则、技术规范、业务监督管理等。通过立法手段规范网络保险的经营行为,可以为网络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现在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例如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等机构对国际企业的评级标准在全世界得到了认可,只要在穆迪、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中信用评级高,公司信誉肯定不错,公司拓展市场时也易取得客户的信任。但是相对企业来说,当个人作为企业的业务客户时,企业如何确定客户的信誉状况呢?尤其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说是建立在信用经济健全的基础上的,企业为了持续发展,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当然没有错,但是当企业过早地涉及电子商务,却没有完善的基础平台作为支撑,空中楼阁式的电子商务是否能稳健的发展?对于个人信用要求更高的网络保险更是如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险业尤其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缺乏成为网络保险发展的瓶颈和网络保险落后于网络银行和网络证券的原因。
可加强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开发和普及。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网络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缺少纸介质数据资料、保险合同的确认,合同单据虽然不易受天气等环境的破坏,但是更受限于计算机系统,一旦计算机系统或者整个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将会有万劫不复的影响。另外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据加密,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或者破坏交易系统成为网络安全交易的重头戏。因此,要加强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开发,普及网络安全交易知识,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以保证安全高效地开展保险电子商务。
网络保险经营者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尽量和保户保持人性化的接触。网络保险在为保户提供个性化、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减少了保险公司与保户面对面接触的机会。保险公司可以设定计算机系统给保户自动发送信息,也可以将同一信息(例如公司新险种介绍等)群发给所有保户。但是对于不同的保户,由于他们的思考方式和需求的多样性,即使他们需要的是同一险种,也并不都能接受这种广告宣传的方式。这样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针对不同的保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但是这样做又加大了保险公司从事网络保险的初衷——降低成本。如何才能解决这种矛盾呢?保险公司除了预先设定网络服务外,还要在保户的重要节日即时问候,尤其在被保险人生日的时候,最好是保险公司派专职人员亲自到保户家中祝贺;保险公司要尽量组织保户和公司的联谊活动,这样不但加强了保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提高保户的满意度,而且还可以为保户之间的生意往来搭桥铺路。当人们脚下的步伐越来越快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淡化,保险公司网络保险人性化的设计将为保户带来一丝温暖和感动。
中国的保险业起步比较晚,在资金实力上不如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雄厚,公司市场范围比较小,职工比较少。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对社会经济一个很大的贡献就是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保险公司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转换成本比较小,而国际大型保险公司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往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和承受比较大的转换成本,会受制于它庞大的规模经济活动。所以说网络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为国内保险公司从事网络保险提供了良好技术平台,使国内保险公司同国际上的大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处在同一起点上。
然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对从事保险电子商务都持有慎之又慎的态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推出了自己的主页,仅用来宣传企业或者险种,至多涉及到投保邀请和客户服务,真正在网上进行保险业务交易行为的极少。既然网络保险具有如此强劲的优势,为什么国内的保险公司又如此踌躇不前呢?
前有“拦路虎”
众所周知,网络为传统商务的运行注入了一支强心剂,革新了传统商务的经营模式。网络保险建立在这种24小时全天候服务,超越空间界限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之上,呈现出了很多区别于传统保险业务的特性,但是网络保险的发展也碰到了许许多多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的非现场特性为投机创造了条件。理想的网络保险模式应该是从市场调研、咨询、谈判、签订保单、核保、签订保险合同到事故勘察、出险整个过程都通过网络来实现。现代的可视化技术虽然已经很大程度上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但是由于可视化与互联网同时存在需要的条件很难一一满足,所以一份保单的整个寿命期哪怕有一个环节跟不上步伐,都容易给投机者创造逆向选择的机会。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进行现场核保和事故勘察,很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隐瞒病史,不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一些投保人或受益人甚至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或者伪造相关证明。网络保险的完全网络化,增大了投保人或受益人陷害被保险人的几率,助长了道德风气的败坏。道德风险的加大使得保险公司的出险概率增大,对保险公司的盈利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影响保险精算师对保费的厘定。
其次,网络保险和其他电子商务交易一样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网络银行和企业电子商务交易的成功运行为网络保险的运作创建了很好的基础,提供了网上交易成功的交易模式。网络保险以其区别于传统保险业务的方便迅捷吸引着广大的消费者,但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数据是否安全可靠,成为消费者质疑网络保险最重要的问题,也是网络保险经营者最头痛的问题。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调查表明,52.26%的电子商务用户最关心的就是安全可靠性问题。网络保险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黑客的入侵、电子通讯的安全、交易和客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再者,网络保险的非人性化交易让很多消费者止步。互联网是网络保险业务运作的平台基础,计算机传送的数字化信息作为保险合同的合法依据和凭证,以意外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根本不能感觉到保险公司的存在,甚至忘记了自己还有一份保单,但是只要不是存在投机行为的保险,又有哪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事故发生呢?在理想的网络保险模式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搜索保险信息开始,直到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面对的都是冷冰冰的机器,恐怕再理性的人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冷漠感到寒心。相反,传统的保险业务中,只要你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来投保一份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会极其热情地为你服务,直到这份保单终止。
偏向虎山行
针对网络保险发展的诸多阻碍,笔者对于保险公司发展网络保险提出几点建议。
可尽快出台电子商务交易法规,同时完善《保险法》。“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新的思维方式、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的出现,迫切需要一套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的规则出台,网络保险的萌芽和发展需要有一套法规规范网上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是一种复合的商务交易活动,如何制定一套适应这种掺杂着复杂的、良莠不齐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规则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网络保险促使《保险法》修正和完善,《保险法》的修正和完善要以原《保险法》为依据,规范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各种保险业务和保险交易行为: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的准入规则、技术规范、业务监督管理等。通过立法手段规范网络保险的经营行为,可以为网络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现在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例如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等机构对国际企业的评级标准在全世界得到了认可,只要在穆迪、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中信用评级高,公司信誉肯定不错,公司拓展市场时也易取得客户的信任。但是相对企业来说,当个人作为企业的业务客户时,企业如何确定客户的信誉状况呢?尤其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说是建立在信用经济健全的基础上的,企业为了持续发展,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当然没有错,但是当企业过早地涉及电子商务,却没有完善的基础平台作为支撑,空中楼阁式的电子商务是否能稳健的发展?对于个人信用要求更高的网络保险更是如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险业尤其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缺乏成为网络保险发展的瓶颈和网络保险落后于网络银行和网络证券的原因。
可加强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开发和普及。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网络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缺少纸介质数据资料、保险合同的确认,合同单据虽然不易受天气等环境的破坏,但是更受限于计算机系统,一旦计算机系统或者整个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将会有万劫不复的影响。另外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据加密,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或者破坏交易系统成为网络安全交易的重头戏。因此,要加强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开发,普及网络安全交易知识,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以保证安全高效地开展保险电子商务。
网络保险经营者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尽量和保户保持人性化的接触。网络保险在为保户提供个性化、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减少了保险公司与保户面对面接触的机会。保险公司可以设定计算机系统给保户自动发送信息,也可以将同一信息(例如公司新险种介绍等)群发给所有保户。但是对于不同的保户,由于他们的思考方式和需求的多样性,即使他们需要的是同一险种,也并不都能接受这种广告宣传的方式。这样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针对不同的保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但是这样做又加大了保险公司从事网络保险的初衷——降低成本。如何才能解决这种矛盾呢?保险公司除了预先设定网络服务外,还要在保户的重要节日即时问候,尤其在被保险人生日的时候,最好是保险公司派专职人员亲自到保户家中祝贺;保险公司要尽量组织保户和公司的联谊活动,这样不但加强了保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提高保户的满意度,而且还可以为保户之间的生意往来搭桥铺路。当人们脚下的步伐越来越快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淡化,保险公司网络保险人性化的设计将为保户带来一丝温暖和感动。
中国的保险业起步比较晚,在资金实力上不如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雄厚,公司市场范围比较小,职工比较少。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对社会经济一个很大的贡献就是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保险公司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转换成本比较小,而国际大型保险公司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往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和承受比较大的转换成本,会受制于它庞大的规模经济活动。所以说网络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为国内保险公司从事网络保险提供了良好技术平台,使国内保险公司同国际上的大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处在同一起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