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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传统民法意思自治的悖反与突破,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其正当性基础备受学界争论。超越传统的信息不对称,无理由退货的正当性基础应是消费者严重非理性决策为表现的能力不对称,在此基础上,法律明文列举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之适用范围可以被适当扩大。随着非理性主义逐渐取代理性主义,消费者严重的非理性决策可能成为消费者法律的又一有力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