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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坚持从刑法角度进行独立判断,而不能沦为行政法的附庸。在存在多方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可以以共同过失行为作为分析视角,将肇事方作为一方,被害一方作为另一方进行整体判断。同时责任认定应当是构成要件内加以认定,以因果关系过失行为的判断作为基础,而不能在构成要件之外单独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