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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西方封建财政收入在来源及结构、税权的归属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原因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政权组织下封建政府执行力的不同。随着王权的加强,西方封建财政在制度上表现出集权倾向,在结构上向中国趋同,这一现象揭示了封建财政与君主专制的关系是共同发展的,此关系反映了中西封建财政差异的实质是君主专制的发展进程差异。
关键词:封建政权;财政收入;中西比较
财政为庶政之母,作为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政治实体,政权为履行其职能或实现其需要,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征收一部分社会产品,以满足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这一经济过程,便是所谓的财政收入。封建时代的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复杂,根据财源分类可分为租税收入、专卖收入、财产收入、贡献收入及各类杂项收入。而租税又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征得收入的统称,其根据税收性质,又可分为消费税体系(如关税)、收益税体系(如田赋与商业税)、人头税体系(徭役一般可视作一种劳役形式的人头税)和财产税体系(如算缗)[1]。中西方封建社会除在经济范畴作为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外,在政权组织、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在以封建政权为主体的财政收入方面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中国封建财政收入发展沿革概述
中国的封建财政收入包括赋税、专卖(即禁榷)、贡献(后并入赋税)、卖官鬻爵、均输、山泽等类型,其中农业租税(包括人头税与田赋)、专卖和工商税长期实行,在封建财政收入中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尤以农业租税为财政收入基础。唐宋以后,专卖与工商税占财政收入比例不断上升,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农业租税以田赋和人头税为主体,建立在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自秦汉的“黔首自实田”的土地自行申报结合乡级官吏审定核实上报汇总,至明清两代政府开展全国性的户籍土地普查,中央政府对于户籍和土地开垦情况表现出极度的敏感性,在赋税征收层面上官田往往与私田并轨。诚然,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封建皇权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倾向尚不甚强大,豪强大族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特权,政府亦实施有利于豪强地主的轻田赋而重算赋(人头税)的赋税制度。依靠豪强世族而建立起的东汉王朝甚至在与地主豪强争夺赋税的“度田”斗争中沦于不利地位,“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实,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赢弱,百姓嗟怨,遮首号呼[2]。”传统的租赋制随着汉末割据战乱而解体,东晋仰赖门阀士族而生存,形成门阀政治,在门阀的压力下实行单一的人头税,不分等级,极尽剥削之能事,并侨置州郡县,分黄白册,给予北方世族赋税优惠地位。虽通过土断,政府财政收入得到改善,南朝也通过任用寒门、宗王出镇抑制世族,但门阀制度的经济超然地位得以延续。北朝作为中国政策的出口,其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为隋唐所沿袭,赋税上实行租庸调制,形成“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三位一体的赋税结构,仍以丁身为主要征税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唐代均田制仅规定土地持有上限,而非国家主导土地分配,于是随着土地再次向地主官僚手中集中和包佃制的兴起,建立在国家对丁男的控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瓦解。建中元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以户税和地税取代租庸调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已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3]。”两税法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难以抑制,国家对人身的控制力难以恢复,因此成为我国赋税由税丁转向税产的重要里程碑,为后世王朝所沿袭。此后经由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向明代的一条鞭法过渡,乃至清代摊丁入亩,废除丁银,封建王朝伴随着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加强,转而去谋求对于土地的清查与征税。其体现了中国封建赋税由人头税、户税向土地税、财产税转变;税收内容由劳役、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的转变的总趋势,是适应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制度调整,也表现了政府对土地控制力的增强和征收收益税的合理化倾向。
专卖是财政收入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受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影响,中国封建政权历代的工商税具有不连续性和不规范性的特征,更加倾向于以官营专卖的主要形式,直接经营商业以牟利。实行专卖有两大目的,其一,专卖减少了政府对土地租税的依赖,实现“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目的;其二,专卖得以将商人之利收归国家,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与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加强政府对于工商业的监管。中国封建政权专卖始于汉代的盐铁酒专卖,不实行专卖的时期则对商品课以重税,汉代市税尚未纳入国家财政,被用于诸侯王的供养。隋至唐中期不行征税或专卖,亦无矿税与关市税,允许市场自由流通,鼓励商业活动,但随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瓦解与安史之乱,唐廷失去地方控制力,财源仅系于四川与江淮,于是先后恢复商税与专卖,尤以茶税为最,举天下山泽之利不过7万余缗,不能当一县的茶税,可见茶税收入在财政上所占的重要地位。在宋代,禁榷(即专卖)更是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5%[4]。”商税亦名目繁多,征税对象至于日常用品,收入几与两税等同。专卖及商税为后世朝代所沿袭,在明代,国家通过对商业的调控将商人纳入国家政治生活,以盐引的形式引导商人为明代边防供粮,缓解其粮食压力。但总体而言中国传统的儒家-农业-官僚的国家建构始终将商业居于次要地位,商人群体也存在较强向官绅转化的意愿(除闽浙等地自发的海商外)。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对于商业的干涉之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未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结果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
二、西欧封建财政收入发展沿革概述
西欧封建政权财政收入名目繁多,长期存在且稳定的部分大致可分为赋税、先买和土贡三类,不同于中国皇权至高无上背景下官私田一视同仁的全国性赋税摊派,西欧国王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西欧赋税有国王作为封君向封臣征收的封建税和作为国君向全国人民征收的国税之分。然而以王权的强化程度为分野,封建社会早期与晚期财政收入的特征有显著差异,主要表现为封建税和国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变化。
关键词:封建政权;财政收入;中西比较
财政为庶政之母,作为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政治实体,政权为履行其职能或实现其需要,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征收一部分社会产品,以满足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这一经济过程,便是所谓的财政收入。封建时代的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复杂,根据财源分类可分为租税收入、专卖收入、财产收入、贡献收入及各类杂项收入。而租税又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征得收入的统称,其根据税收性质,又可分为消费税体系(如关税)、收益税体系(如田赋与商业税)、人头税体系(徭役一般可视作一种劳役形式的人头税)和财产税体系(如算缗)[1]。中西方封建社会除在经济范畴作为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外,在政权组织、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在以封建政权为主体的财政收入方面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中国封建财政收入发展沿革概述
中国的封建财政收入包括赋税、专卖(即禁榷)、贡献(后并入赋税)、卖官鬻爵、均输、山泽等类型,其中农业租税(包括人头税与田赋)、专卖和工商税长期实行,在封建财政收入中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尤以农业租税为财政收入基础。唐宋以后,专卖与工商税占财政收入比例不断上升,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农业租税以田赋和人头税为主体,建立在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自秦汉的“黔首自实田”的土地自行申报结合乡级官吏审定核实上报汇总,至明清两代政府开展全国性的户籍土地普查,中央政府对于户籍和土地开垦情况表现出极度的敏感性,在赋税征收层面上官田往往与私田并轨。诚然,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封建皇权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倾向尚不甚强大,豪强大族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特权,政府亦实施有利于豪强地主的轻田赋而重算赋(人头税)的赋税制度。依靠豪强世族而建立起的东汉王朝甚至在与地主豪强争夺赋税的“度田”斗争中沦于不利地位,“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实,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赢弱,百姓嗟怨,遮首号呼[2]。”传统的租赋制随着汉末割据战乱而解体,东晋仰赖门阀士族而生存,形成门阀政治,在门阀的压力下实行单一的人头税,不分等级,极尽剥削之能事,并侨置州郡县,分黄白册,给予北方世族赋税优惠地位。虽通过土断,政府财政收入得到改善,南朝也通过任用寒门、宗王出镇抑制世族,但门阀制度的经济超然地位得以延续。北朝作为中国政策的出口,其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为隋唐所沿袭,赋税上实行租庸调制,形成“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三位一体的赋税结构,仍以丁身为主要征税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唐代均田制仅规定土地持有上限,而非国家主导土地分配,于是随着土地再次向地主官僚手中集中和包佃制的兴起,建立在国家对丁男的控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瓦解。建中元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以户税和地税取代租庸调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已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3]。”两税法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难以抑制,国家对人身的控制力难以恢复,因此成为我国赋税由税丁转向税产的重要里程碑,为后世王朝所沿袭。此后经由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向明代的一条鞭法过渡,乃至清代摊丁入亩,废除丁银,封建王朝伴随着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加强,转而去谋求对于土地的清查与征税。其体现了中国封建赋税由人头税、户税向土地税、财产税转变;税收内容由劳役、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的转变的总趋势,是适应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制度调整,也表现了政府对土地控制力的增强和征收收益税的合理化倾向。
专卖是财政收入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受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影响,中国封建政权历代的工商税具有不连续性和不规范性的特征,更加倾向于以官营专卖的主要形式,直接经营商业以牟利。实行专卖有两大目的,其一,专卖减少了政府对土地租税的依赖,实现“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目的;其二,专卖得以将商人之利收归国家,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与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加强政府对于工商业的监管。中国封建政权专卖始于汉代的盐铁酒专卖,不实行专卖的时期则对商品课以重税,汉代市税尚未纳入国家财政,被用于诸侯王的供养。隋至唐中期不行征税或专卖,亦无矿税与关市税,允许市场自由流通,鼓励商业活动,但随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瓦解与安史之乱,唐廷失去地方控制力,财源仅系于四川与江淮,于是先后恢复商税与专卖,尤以茶税为最,举天下山泽之利不过7万余缗,不能当一县的茶税,可见茶税收入在财政上所占的重要地位。在宋代,禁榷(即专卖)更是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5%[4]。”商税亦名目繁多,征税对象至于日常用品,收入几与两税等同。专卖及商税为后世朝代所沿袭,在明代,国家通过对商业的调控将商人纳入国家政治生活,以盐引的形式引导商人为明代边防供粮,缓解其粮食压力。但总体而言中国传统的儒家-农业-官僚的国家建构始终将商业居于次要地位,商人群体也存在较强向官绅转化的意愿(除闽浙等地自发的海商外)。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对于商业的干涉之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未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结果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
二、西欧封建财政收入发展沿革概述
西欧封建政权财政收入名目繁多,长期存在且稳定的部分大致可分为赋税、先买和土贡三类,不同于中国皇权至高无上背景下官私田一视同仁的全国性赋税摊派,西欧国王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西欧赋税有国王作为封君向封臣征收的封建税和作为国君向全国人民征收的国税之分。然而以王权的强化程度为分野,封建社会早期与晚期财政收入的特征有显著差异,主要表现为封建税和国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