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俗称“二倍工资罚则”。为了适用方便,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七条中予以细化。但是作为劳动合同法领域独创性的制度,这些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在该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区对于它的适用问题也存在分歧。为了使“二倍工资”的法律条款得到更好的实行,使这些存在分歧的问题能在日后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得以明确,就要从二倍工资罚则的计算基数、支付时限和时效起算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