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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当事人有隐瞒罪行,是否应当向司法机关作不利于其的指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首先介绍了英美法中“律师—当事人”特免权的概念、意义、主体和范围,然后分析了为确保发现其实与证言所涉利益两者间的平衡,我国应赋予律师证言特免权的依据.文章最后指出,在我国立法赋予律师证言特免权的同时,还要兼顾律师证言特免权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