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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慈善遇到宗教
日前,《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颁布,对于推动中国的宗教慈善是一个重要信号。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這个文件解答了“让不让宗教做慈善”的疑问。
对于宗教而言,慈善是其核心教义的外化;离开了慈善,宗教就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正因如此,宗教组织自古以来就是慈善的主要实施者,现代慈善的精神也是脱胎于此。虽然在“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现代社会,慈善事业并非由宗教独力承担,但环观当今世界,宗教仍是政府以外承担慈善功能最重要的社会力量。
在宗教与社会关系相对脆弱的当代中国,宗教的慈善功能一直未能尽全发挥。而随着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彰显,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上更有作为,宗教的社会功能也日益受到重视。此次《意见》的颁布,为宗教从事慈善事业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没有普济的宗教可能变为一种纯粹的说教,而没有济世情怀的慈善也难以细水长流。当慈善之心结合宗教的济世力量,其种子若植于良性土壤中,将能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继而结出善果。《意见》的出台,旨在荒地上开垦良田,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玉佛寺方丈觉醒法师都会提交与宗教慈善相关的提案。
在2010年的提案中,他列出了宗教慈善的三个困境。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宗教慈善组织难以享受与其他的慈善组织同等的待遇。
2012年4月24日,他在自己的博客上更新了一篇文章,叫《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将不再游离》,说“六部委《意见》出台后”,自己此前的“疑虑和困惑悉数迎刃而解了”。
《意见》的全称是《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于今年2月16日颁布。除了国家宗教局,签署机关还包括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有人从这些联署机关的名字中,看到了解决中国宗教慈善问题的希望:除了国家宗教局这个主管机关和中央统战部这个统战机关外,其余的4个,都是能帮助解决具体问题的机关:发改委管项目,民政部管注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管钱。
而宗教慈善过去在中国发展缓慢,正是受制于上述这些方面。
注册“难关”
一份截至2008年底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7.8万家,其中由宗教界兴办的不足300家,占比不到0. 2%。
而在美国,从1999年到2003年4年间,就增加了3.5万家此类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郑筱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美国,75%慈善活动的背后,都有宗教的背景。
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宗教慈善组织在中国注册,需要获得两个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即宗教管理部门;另一个是注册管理部门,即民政部门。此谓“双重审核”。
在宗教“脱敏”之前,这两道审核都是“难关”:业务主管部门“管”字当道,又怕管出来风险;民政部门则担心,如果任由这类组织注册,会不会客观上扩大宗教的影响,从而给管理带来更多的难题。
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宗教慈善组织的注册让主管部门更费思量,因为在中国,传教被严格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而对于有宗教背景的慈善机构进行的活动是否应算作宗教活动,尚没有统一的认识。
郑筱筠说,在“不食人间烟火”的宗教场所,要让其在财务制度和治理结构方面达到法人注册的条件,也勉为其难。
于是,有时候为了注册,不得不采取一些迂回战术。一家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初他们申请注册时,压根没敢提宗教背景,办公地点一开始也没有放在宗教场所内,待到万事俱备,各方斡旋见效,才移址宗教场所内。
按说,宗教组织不注册基金会,也能从事慈善活动,但可能会面临几个问题:一是抵税问题。在中国,宗教组织不是法人,不能开具抵税发票,这对于小额的捐款事关不大,但会影响一些大额的捐款,尤其是一些企业的捐款。另外,中国宗教组织的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这使他们的捐款只能来自于信众,而不能来自于全社会。而作为“用之于社会”的慈善活动,资金来源的“取之于社会”,对于其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宗教组织成立的慈善基金会,正是它们走向社会的一条“腿”。
在中国,没有法人地位的宗教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称呼,叫“宗教活动场所”。
另外,以宗教组织的名义所做的慈善,在很多地方并不受到鼓励。上世纪90年代末,广东省的一个寺庙为赈灾捐款,被告知不能以寺庙的名义捐,只能以政府的名义捐。江西的一家宗教慈善基金会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他们经常在做慈善的过程中被驱逐。“有人说我们在慈善过程中传教,但我们除了穿这身衣服,没有做任何与宗教有关的事情。”
中国佛学院副教授理净法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有些地方,对于宗教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防范心理。
这些对宗教慈善的限制,让宗教慈善在中国一直施展不开拳脚。它在一些宗教活动场所零星存在,但在中国整个慈善的盘子里占比很低。
内需与外需
对于宗教来说,慈善是其核心教义的外化,离开了慈善,宗教就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佛教主张“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道教主张“慈爱和同、济世利人”;伊斯兰教强调“普慈特慈”;天主教认为,在爱中,信徒的精神才能得到升华;基督教主张不仅要“爱上帝”,而且要“爱邻人”。正是基于宗教的上述精神,宗教组织自古以来就是慈善的主要实施者,现代慈善的精神也是脱胎于此。
与世俗慈善讲究回报与感恩相比,宗教追求不求回报的帮扶,因而是更为纯粹的慈善。北京仁爱慈善基金会负责职工佛法培训的贤启法师告诉记者,在佛教的教义里,慈善不是救济,而是修行;我要想成佛,就要修行。所以这种慈善,主观上为己,客观上为人,在成就别人的同时成就自己,所谓“双赢”。在世俗慈善中希望得到被捐助者直接或间接感恩的心理,演变成了“感谢别人给了我一个修行的机会”。 《中国新闻周刊》在对各类慈善组织的调查中发现,那些在世俗慈善组织中的志愿者,大多会经历一个从一腔热血到身心疲惫的心路历程。一位做了5年慈善工作的基金会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慈善效果不彰或者事与愿违的时候,有时候会怀疑这么做是为了什么。“刚开始奔着一份事业而来,做着做着就变成了一份工作。”
上文提到的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基金会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问题的关键是他把慈善的价值建立在某一个不为人控制的结果上,不是对一种终极理念的追寻,而自己也会在追寻的过程中有所得。比如扶贫就要让对方脱贫,一旦脱不了贫就认为工作没有价值。而宗教的思维方式倾向于:扶贫一定会产生好的结果,“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而自己在这一过程中也在修行。
在仁爱慈善基金会专职义工王卫看来,世俗慈善更多关注的是施助者的心理感受,说到底是一种自我保护,这还是因为慈悲心不够。“当慈悲心大到足以超越自我保护时,慈善才具有可持续性。”
宗教慈善的这些特点,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逐渐被认识。1985年,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大主教丁光训筹划的天主教爱德基金会在南京成立——这是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成立较早的宗教慈善组织。
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指出,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不同的情况和特长,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等,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此后,在中国近乎消失30多年的宗教组织开始逐渐恢复。政府对其管理的基调是,“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
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提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后,这一思想成为中国对宗教管理的指导思想;2001年,江泽民再次强调,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在国家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
到了十七大,胡锦涛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主持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有人说,这一讲话重点强调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是对宗教定位的又一次突破。
此时,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问题开始集中涌现,社会建设已经进入高层视野,过去的发展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的社会组织,开始成为政府的合作者。拥有亿计信众和庞大资金动员能力的宗教组织,也开始在新的形势下被重新定位。
近日,在中国基督教公益慈善事业经验交流暨先进表彰会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说,当前,中国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倡导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后,沉积多年的对慈善透明度的怀疑,演化为一场至今未息的问责风暴。中国的慈善捐赠额随之下滑。据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1年,中国社会各界的捐赠总额为845亿元,与2010年相比,GDP增长了9.1%,但捐款额下降了18.1%。
郑筱筠说,要在这一背景下,完成捐赠额在十二五期间 “较大的增长”,除了完成透明度上的升级外,还需要更广泛的社会动员。
未了的配套
《意见》的出台,在业内引发了很大的反响。上文提到的江西一家宗教慈善组织,期望借《意见》的出台,改变自己屡屡被驱逐的命运。
但宗教问题学者、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刘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意见》的出台,仅仅是解决了一个“让不让宗教做慈善”的问题。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宗教能不能做好慈善?
这首先是一个制度环境问题。另外,也是一个能力建设问题。
在制度配套方面,上文提到的注册问题和抵税问题,在《意见》中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宗教界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
但上述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基金会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宗教慈善基金会的注册,可能会面临其他社会组织正在面临的困境:在看似无可挑剔的规定后面,有一堵无形的墙。而抵税等优惠措施,又是建立在注册的基础上。
另外,在宗教慈善的准入问题解决后,还有一个问题:这个准入,是全景式的,还是有所限制?
与其他慈善组织一样,宗教慈善组织需要通过在较大的范围内参与慈善活动,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进而拓宽自己的善款渠道。
在準入的范围上,《意见》列举了“政府重点支持”宗教慈善机构进入的8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慈善所需的主要方面。
但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范丽珠表示,上述规定的原则性甚强,充满了自由裁量,各地宗教慈善组织实际享有的行动空间,还要看当地对宗教慈善的宽容度。
在一份福建省转发《意见》的通知中,《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看到了一个要求:在建立宗教慈善的准入、运行、管理、监督等机制时,要“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在实践层面上,为了争取活动空间,很多有宗教背景的慈善组织都在学着与地方政府打交道。一位宗教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每去一个地方开展活动,都要先同当地政府打招呼,并且每天向政府汇报工作。
但媒体在这一过程中的“过敏性”缺位,让宗教慈善组织期望通过做事来提升影响力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2010年的提案中,觉醒法师提到,在一般情况下,宗教团体开展慈善活动,大都只能在场所内发个通告,外界人士根本无从知晓。
除了以上因素,宗教慈善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还要面对在过去经年累月形成的对其不利的社会舆论。
仁爱慈善基金会义工王卫说,该基金会2008年开展免费施粥项目时,光找粥铺就花了近半年时间。“很多地方不欢迎,觉得把房子租给我们不安全。”租到房子后,又面临无人喝粥的窘况。为了奉上一碗免费粥,他们不得不先去做一些便民服务,比如法律咨询、健康讲座,以吸引那些满腹狐疑的居民和路人。 (实习生苏亚对本文有贡献)
宗教慈善一览
香港
香港的社会管理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放手让包括宗教慈善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群体承担大量的社会服务性工作。而宗教慈善组织,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占据主体地位。上世纪80年代,香港政府把大部分的非政府机构纳入政府福利服务体制之内。同时,宗教背景的志愿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越来越淡化宗教色彩,世俗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香港非常强调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商界的“三方伙伴关系”。
台湾
台湾宗教团体开展慈善与公益事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比如信仰的基础、悠久的慈善传统以及较高的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从宗教市场论角度来看,台湾“宗教超市”种类丰富,各宗教之间竞争激烈,宗教团体必须重视“售后服务”。台湾宗教团体所办医药卫生机构收费低廉,直接服务于一般大众,社会声誉较高。
台湾宗教团体积极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背后有强大的基金会支持。宗教团体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社会捐助,也有部分来自政府部门或机构捐赠,另外一些资金则来自经营性收入。台湾现在几乎所有的宗教组织都从事经营性生产、商业贸易和旅游事业等经济活动。
据统计,台湾地区民众捐款80%都流向各类宗教基金会。
对于宗教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業与慈善事业,台湾官方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主要的政策有减免税收、经费补助与名誉激励等制度。
美国
美国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宗教团体为适应当地社区和地方群体的需要,形成了许多宗教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
在克林顿当政时期,美国政府还批准支持一些具有宗教性质的组织或社区组织参与社会服务。1996年,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实践法案》,核心精神表现为“慈善选择”,即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不放弃自身宗教特征的条件下竞争政府拨款。之后,布什在2000年的竞选纲领中,也把支持宗教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并在当选后的首月成立了“白宫宗教与社区行动计划办公室”,保障基于宗教信仰而结成的各种组织不会因其宗教性质而在社会慈善服务中受到歧视,对那些帮助困难群体的宗教组织,则允许其通过竞争来获得财政拨款支持。
(资讯整理:韩永)
日前,《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颁布,对于推动中国的宗教慈善是一个重要信号。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這个文件解答了“让不让宗教做慈善”的疑问。
对于宗教而言,慈善是其核心教义的外化;离开了慈善,宗教就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正因如此,宗教组织自古以来就是慈善的主要实施者,现代慈善的精神也是脱胎于此。虽然在“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现代社会,慈善事业并非由宗教独力承担,但环观当今世界,宗教仍是政府以外承担慈善功能最重要的社会力量。
在宗教与社会关系相对脆弱的当代中国,宗教的慈善功能一直未能尽全发挥。而随着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彰显,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上更有作为,宗教的社会功能也日益受到重视。此次《意见》的颁布,为宗教从事慈善事业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没有普济的宗教可能变为一种纯粹的说教,而没有济世情怀的慈善也难以细水长流。当慈善之心结合宗教的济世力量,其种子若植于良性土壤中,将能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继而结出善果。《意见》的出台,旨在荒地上开垦良田,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玉佛寺方丈觉醒法师都会提交与宗教慈善相关的提案。
在2010年的提案中,他列出了宗教慈善的三个困境。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宗教慈善组织难以享受与其他的慈善组织同等的待遇。
2012年4月24日,他在自己的博客上更新了一篇文章,叫《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将不再游离》,说“六部委《意见》出台后”,自己此前的“疑虑和困惑悉数迎刃而解了”。
《意见》的全称是《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于今年2月16日颁布。除了国家宗教局,签署机关还包括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有人从这些联署机关的名字中,看到了解决中国宗教慈善问题的希望:除了国家宗教局这个主管机关和中央统战部这个统战机关外,其余的4个,都是能帮助解决具体问题的机关:发改委管项目,民政部管注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管钱。
而宗教慈善过去在中国发展缓慢,正是受制于上述这些方面。
注册“难关”
一份截至2008年底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7.8万家,其中由宗教界兴办的不足300家,占比不到0. 2%。
而在美国,从1999年到2003年4年间,就增加了3.5万家此类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郑筱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美国,75%慈善活动的背后,都有宗教的背景。
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宗教慈善组织在中国注册,需要获得两个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即宗教管理部门;另一个是注册管理部门,即民政部门。此谓“双重审核”。
在宗教“脱敏”之前,这两道审核都是“难关”:业务主管部门“管”字当道,又怕管出来风险;民政部门则担心,如果任由这类组织注册,会不会客观上扩大宗教的影响,从而给管理带来更多的难题。
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宗教慈善组织的注册让主管部门更费思量,因为在中国,传教被严格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而对于有宗教背景的慈善机构进行的活动是否应算作宗教活动,尚没有统一的认识。
郑筱筠说,在“不食人间烟火”的宗教场所,要让其在财务制度和治理结构方面达到法人注册的条件,也勉为其难。
于是,有时候为了注册,不得不采取一些迂回战术。一家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初他们申请注册时,压根没敢提宗教背景,办公地点一开始也没有放在宗教场所内,待到万事俱备,各方斡旋见效,才移址宗教场所内。
按说,宗教组织不注册基金会,也能从事慈善活动,但可能会面临几个问题:一是抵税问题。在中国,宗教组织不是法人,不能开具抵税发票,这对于小额的捐款事关不大,但会影响一些大额的捐款,尤其是一些企业的捐款。另外,中国宗教组织的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这使他们的捐款只能来自于信众,而不能来自于全社会。而作为“用之于社会”的慈善活动,资金来源的“取之于社会”,对于其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宗教组织成立的慈善基金会,正是它们走向社会的一条“腿”。
在中国,没有法人地位的宗教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称呼,叫“宗教活动场所”。
另外,以宗教组织的名义所做的慈善,在很多地方并不受到鼓励。上世纪90年代末,广东省的一个寺庙为赈灾捐款,被告知不能以寺庙的名义捐,只能以政府的名义捐。江西的一家宗教慈善基金会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他们经常在做慈善的过程中被驱逐。“有人说我们在慈善过程中传教,但我们除了穿这身衣服,没有做任何与宗教有关的事情。”
中国佛学院副教授理净法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有些地方,对于宗教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防范心理。
这些对宗教慈善的限制,让宗教慈善在中国一直施展不开拳脚。它在一些宗教活动场所零星存在,但在中国整个慈善的盘子里占比很低。
内需与外需
对于宗教来说,慈善是其核心教义的外化,离开了慈善,宗教就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佛教主张“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道教主张“慈爱和同、济世利人”;伊斯兰教强调“普慈特慈”;天主教认为,在爱中,信徒的精神才能得到升华;基督教主张不仅要“爱上帝”,而且要“爱邻人”。正是基于宗教的上述精神,宗教组织自古以来就是慈善的主要实施者,现代慈善的精神也是脱胎于此。
与世俗慈善讲究回报与感恩相比,宗教追求不求回报的帮扶,因而是更为纯粹的慈善。北京仁爱慈善基金会负责职工佛法培训的贤启法师告诉记者,在佛教的教义里,慈善不是救济,而是修行;我要想成佛,就要修行。所以这种慈善,主观上为己,客观上为人,在成就别人的同时成就自己,所谓“双赢”。在世俗慈善中希望得到被捐助者直接或间接感恩的心理,演变成了“感谢别人给了我一个修行的机会”。 《中国新闻周刊》在对各类慈善组织的调查中发现,那些在世俗慈善组织中的志愿者,大多会经历一个从一腔热血到身心疲惫的心路历程。一位做了5年慈善工作的基金会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慈善效果不彰或者事与愿违的时候,有时候会怀疑这么做是为了什么。“刚开始奔着一份事业而来,做着做着就变成了一份工作。”
上文提到的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基金会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问题的关键是他把慈善的价值建立在某一个不为人控制的结果上,不是对一种终极理念的追寻,而自己也会在追寻的过程中有所得。比如扶贫就要让对方脱贫,一旦脱不了贫就认为工作没有价值。而宗教的思维方式倾向于:扶贫一定会产生好的结果,“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而自己在这一过程中也在修行。
在仁爱慈善基金会专职义工王卫看来,世俗慈善更多关注的是施助者的心理感受,说到底是一种自我保护,这还是因为慈悲心不够。“当慈悲心大到足以超越自我保护时,慈善才具有可持续性。”
宗教慈善的这些特点,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逐渐被认识。1985年,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大主教丁光训筹划的天主教爱德基金会在南京成立——这是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成立较早的宗教慈善组织。
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指出,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不同的情况和特长,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等,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此后,在中国近乎消失30多年的宗教组织开始逐渐恢复。政府对其管理的基调是,“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
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提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后,这一思想成为中国对宗教管理的指导思想;2001年,江泽民再次强调,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在国家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
到了十七大,胡锦涛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主持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有人说,这一讲话重点强调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是对宗教定位的又一次突破。
此时,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问题开始集中涌现,社会建设已经进入高层视野,过去的发展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的社会组织,开始成为政府的合作者。拥有亿计信众和庞大资金动员能力的宗教组织,也开始在新的形势下被重新定位。
近日,在中国基督教公益慈善事业经验交流暨先进表彰会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说,当前,中国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倡导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后,沉积多年的对慈善透明度的怀疑,演化为一场至今未息的问责风暴。中国的慈善捐赠额随之下滑。据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1年,中国社会各界的捐赠总额为845亿元,与2010年相比,GDP增长了9.1%,但捐款额下降了18.1%。
郑筱筠说,要在这一背景下,完成捐赠额在十二五期间 “较大的增长”,除了完成透明度上的升级外,还需要更广泛的社会动员。
未了的配套
《意见》的出台,在业内引发了很大的反响。上文提到的江西一家宗教慈善组织,期望借《意见》的出台,改变自己屡屡被驱逐的命运。
但宗教问题学者、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刘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意见》的出台,仅仅是解决了一个“让不让宗教做慈善”的问题。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宗教能不能做好慈善?
这首先是一个制度环境问题。另外,也是一个能力建设问题。
在制度配套方面,上文提到的注册问题和抵税问题,在《意见》中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宗教界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
但上述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基金会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宗教慈善基金会的注册,可能会面临其他社会组织正在面临的困境:在看似无可挑剔的规定后面,有一堵无形的墙。而抵税等优惠措施,又是建立在注册的基础上。
另外,在宗教慈善的准入问题解决后,还有一个问题:这个准入,是全景式的,还是有所限制?
与其他慈善组织一样,宗教慈善组织需要通过在较大的范围内参与慈善活动,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进而拓宽自己的善款渠道。
在準入的范围上,《意见》列举了“政府重点支持”宗教慈善机构进入的8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慈善所需的主要方面。
但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范丽珠表示,上述规定的原则性甚强,充满了自由裁量,各地宗教慈善组织实际享有的行动空间,还要看当地对宗教慈善的宽容度。
在一份福建省转发《意见》的通知中,《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看到了一个要求:在建立宗教慈善的准入、运行、管理、监督等机制时,要“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在实践层面上,为了争取活动空间,很多有宗教背景的慈善组织都在学着与地方政府打交道。一位宗教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每去一个地方开展活动,都要先同当地政府打招呼,并且每天向政府汇报工作。
但媒体在这一过程中的“过敏性”缺位,让宗教慈善组织期望通过做事来提升影响力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2010年的提案中,觉醒法师提到,在一般情况下,宗教团体开展慈善活动,大都只能在场所内发个通告,外界人士根本无从知晓。
除了以上因素,宗教慈善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还要面对在过去经年累月形成的对其不利的社会舆论。
仁爱慈善基金会义工王卫说,该基金会2008年开展免费施粥项目时,光找粥铺就花了近半年时间。“很多地方不欢迎,觉得把房子租给我们不安全。”租到房子后,又面临无人喝粥的窘况。为了奉上一碗免费粥,他们不得不先去做一些便民服务,比如法律咨询、健康讲座,以吸引那些满腹狐疑的居民和路人。 (实习生苏亚对本文有贡献)
宗教慈善一览
香港
香港的社会管理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放手让包括宗教慈善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群体承担大量的社会服务性工作。而宗教慈善组织,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占据主体地位。上世纪80年代,香港政府把大部分的非政府机构纳入政府福利服务体制之内。同时,宗教背景的志愿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越来越淡化宗教色彩,世俗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香港非常强调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商界的“三方伙伴关系”。
台湾
台湾宗教团体开展慈善与公益事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比如信仰的基础、悠久的慈善传统以及较高的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从宗教市场论角度来看,台湾“宗教超市”种类丰富,各宗教之间竞争激烈,宗教团体必须重视“售后服务”。台湾宗教团体所办医药卫生机构收费低廉,直接服务于一般大众,社会声誉较高。
台湾宗教团体积极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背后有强大的基金会支持。宗教团体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社会捐助,也有部分来自政府部门或机构捐赠,另外一些资金则来自经营性收入。台湾现在几乎所有的宗教组织都从事经营性生产、商业贸易和旅游事业等经济活动。
据统计,台湾地区民众捐款80%都流向各类宗教基金会。
对于宗教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業与慈善事业,台湾官方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主要的政策有减免税收、经费补助与名誉激励等制度。
美国
美国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宗教团体为适应当地社区和地方群体的需要,形成了许多宗教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
在克林顿当政时期,美国政府还批准支持一些具有宗教性质的组织或社区组织参与社会服务。1996年,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实践法案》,核心精神表现为“慈善选择”,即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不放弃自身宗教特征的条件下竞争政府拨款。之后,布什在2000年的竞选纲领中,也把支持宗教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并在当选后的首月成立了“白宫宗教与社区行动计划办公室”,保障基于宗教信仰而结成的各种组织不会因其宗教性质而在社会慈善服务中受到歧视,对那些帮助困难群体的宗教组织,则允许其通过竞争来获得财政拨款支持。
(资讯整理: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