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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廉租房制度对于确保城镇贫困妇女获得基本的住房权意义重大。以辽宁省为例,通过对该省廉租房制度实施情况的简要概括,具体分析了制度因素、监管因素以及廉租房使用者个人因素等阻碍贫困妇女住房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法律体系建设、扩大廉租房保障覆盖范围和加强对廉租房制度的动态监管等角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完善和贫困妇女住房权的充分实现提供借鉴。
关键词:廉租房;住房;监管;贫困妇女
中图分类号:D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105-0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住宅问题的本质和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理应是在社会发展中为确保买不起房子的人提供住宅和实现其住房权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来说,应对城市中的居民住宅实行分类保障的原则,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而中低收入者则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二限房”,对于最低收入者则适用于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我国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作为辽宁城镇困难群体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贫困妇女的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将廉租房制度与城市贫困妇女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具体研究目前阻碍辽宁省贫困妇女廉租房保障的因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涉及到现行城市的廉租房制度是否能够为农民工等新增城镇贫困人口彻底融入城市奠定基础,对于完善目前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意义重大,对于我国廉租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贫困妇女住房权的充分实现意义深远。
一、辽宁城镇廉租房制度实施现状
响应中央“住有所居”的政策号召,辽宁省积极实践。2008年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标志着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得以规范化和民主化的开端。在工作中,政府将廉租房作为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绩。一般情况下,我国目前仍然采用最低保障标准,来判定其是否属于贫困人口,并据此对其无住房等符合条件者实施廉租房制度。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辽宁省2005—2012年城镇低保人数分别为141.85万人、140.9万人、140万人、137.5万人、130.5万人、126万人、118.4万人、105.3万人(统计数据尚未包含低保边缘户)。每年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人口中,即包括了部分城市原有因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所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了城市原有老弱病残、诸如将户籍存放在城市相关部门的未就业贫困大学生、以及大量贫困妇女等弱势群体。面对庞大的贫困人口数据,妇女受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影响,本身就在摆脱贫困方面缺少优势,这部分群体面临诸如就业、抚养子女和老人、住房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政府也相应了给予这部分群体以特殊照顾。各地积极尝试廉租房制度公开透明等具体惠民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辽宁各地积极实行廉租房制度,并正逐步完善。廉租房制度保障贫困妇女充分实现住宅权的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廉租房总量增加
辽宁省正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目标,一直在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以更好的惠民。数据显示,2002年大连市就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5 380多户特困家庭享受到制度保障的力量。2008年,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在各地基本建立。到2010年末,辽宁省8个市新增廉租住房5.49万套,2011年鞍山市新增1 679套廉租房,为确保贫困妇女住房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廉租房建筑条件更加切合实际
2013年辽宁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新建的廉租房的建筑面积为不超过50平米。这一规定在符合了政府帮扶政策的同时,鼓励廉租房拥有者通过自力更生尽快脱贫,尽快交出保障房。廉租房建筑条件更加切合实际,更能及时发挥廉租房的保障功能。
(三)廉租房监管力度加大
除了完善管理部门内部检查机制以外,同时加强审计机制和党组织的纪检机制建设。通过对廉租房审计调查,找出有的廉租房项目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原因,找到了个别市混淆廉租房与棚户区改造之间的政策界限和廉租住房配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增加了群众监督的力量,比如2012年抚顺市东洲区对符合条件者提供廉租房,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配租,使廉租房能配给真正贫困的群体。
二、廉租房制度保障下的贫困妇女住房问题
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的住房权问题一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城镇贫困妇女特别是边缘女性可能面临诸多不同的住房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其婚姻、社会经济地位以及混居模式等。一般情况下,城镇贫困妇女都是由于其自身没有稳定的工作、婚前没有独立住宅、文化素质低等,而农村贫困无房的妇女则由于长期生活在城市成为城市新增困难群体中的一员,所以在当前面临相对严峻的住房权保障问题。找到在廉租房制度保障背景下制约城镇贫困妇女住房权缺失的主要因素,并具体分析,可为切实缓解城市压力、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一)制度限制了部分贫困妇女廉租房使用权
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中规定,保障范围是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指的是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也就是说,廉租房制度设计中将一部分特殊群体,这部分群体就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社会转型而出现的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农村困难群体。这部分人中包含了大量的农村贫困妇女,她们有的因婚姻失败或者其他原因,农村没有住房,艰难的生活在城市。而目前辽宁省廉租房制度部分的限制了部分贫困妇女廉租房使用权成为事实,亟需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解决。 (二)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使贫困妇女住房问题难以解决
廉租房制度在确保城镇贫困妇女住房权实现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财力限制,往往廉租房建设目标无法达标。主要有不可抗因素,如2010年辽宁省为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地质灾害分别募捐1.1亿元和198.6万元,资金用在救灾上,直接影响了廉租房建设进度,致使连原本城市中的贫困无房人群都无法确保人人有房住,就不用提新增城镇困难群体中的妇女群体了。有些地区存在的政府与企业寻租行为,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强等原因,使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逐渐增大。再加上有些地区政府不合理的融资,使城市廉租房建设进度受到影响甚至停滞。
(三)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缺失
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管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富人使用廉租房无明显彻底调查和惩治措施,特别是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富人使用廉租房的惩治规范。由于缺少严格可行的审核机制,致使部分关系房和灰色房的出现,并成为调查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申报制度和相关档案制度,对于申请人的准入资格并不明确,一些相关探索也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因此使部分富人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成为现实。二是对无法享有廉租房制度保障的实际应该享有者无准确界定。目前,辽宁省廉租对象基本仍然主要是城市低保无房者,而现实情况是有些城市贫困妇女无房并未获得低保待遇,这部分既买不起房,又不是低保户的“夹心层”,政府尚无法准确给予界定,因此也就限制了这部分贫困群体的住房权的充分实现。三是对实际已经脱贫的廉租房使用者退出机制监督缺失。目前,辽宁省尚未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所以即使政府对廉租房使用的进入机制把关严格,也仍然无法掌握部分群体因隐性收入实际已经脱贫的情况。特别是尚未建立社区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的情况下,无法获得部分实际已经脱贫并正在使用廉租房者的准确信息。这是使用廉租房退出机制监管缺失的重要方面。
(四)辽宁省廉租房总量和结构上的矛盾突出
辽宁省廉租房总量和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从数量上看,廉租房正逐步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需求,但是部分城市贫困人口如农村贫困妇女,在农村无住房,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却因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无法被廉租房制度保障所覆盖。此外,矛盾还表现在有的城市廉租房数量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城市贫困区位化现象明显,比如辽西城市,相对来说,受政府财力限制和地域、资源等要素制约,城镇贫困人口较多,但无法享受到政府的廉租房保障。有些城市廉租房建设的地点比较集中,这一结构性矛盾直接影响了廉租对象的覆盖面。
三、完善贫困妇女住房保障的对策
住房权理应是每位公民合法获得的基本权利,廉租房制度是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诸如贫困妇女在内的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它不但能够确保其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解决贫困人群住房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都有深远影响。因此,应切实找到切实的解决思路,帮助贫困妇女解决住房问题,使廉租房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这部分人群,实现其基本功能。
(一)完善廉租房制度保障的法律体系
为确保廉租房真正成为辽宁省贫困群体的安居房、民心房、和谐房,必须让法律发挥其确保廉租房制度的保障作用。建立健全专项的住房保障法规是必须的。我们知道,光靠道德约束,无法使部分并不贫困者占有社会资源,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对这些行为进行必要的硬性约束。应加大力度调研,加强对部分在农村无住房、特别是因婚姻失败而留在城市艰难求生者的法律保护,法律尽量保护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城镇住房保障,这也是廉租房制度保障扩面工作的重点内容。审批制度的完善也是重中之重,应纳入立法环节。对于暗箱操作或者富人通过非道德手段长期占有廉租房的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严重者给予巨额罚款和刑事惩罚。
(二)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的覆盖范围
目前,从辽宁省城镇贫困妇女的总量来看,亟须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怀。特别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政府的财力投入是保障贫困妇女都能妥善解决住房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从根本上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的主要方面。廉租房制度应适当政策倾斜到贫困妇女群体,并适当放宽对贫困妇女租住廉租房的政策,特别是应放宽限制条件苛刻的制度内容。部分进城农民妇女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无法享受市民待遇,也无法获得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也就自然的被排斥在了廉租房制度之外,因此,应加大对这部分群体的保障范围的研究和实践。此外,应多渠道征集廉租房源,虽然廉租房建设是政府行为,但政府也应该适当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通过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廉租房,收购二手房、发动社会力量实行捐赠等具体方式,来增加房源,以缓解城镇贫困妇女的住房压力。
(三)加强廉租房制度保障的动态监管
要确保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妇女,切实杜绝向不符合条件者配给廉租房和发放租金补贴等问题,应加强对廉租房配给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应尽快加强动态监管机制的建设。特别是社区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房使用者进行定期的调查,尽快将已经脱贫或者实际并不困难者排出制度保障范围之外,确保这一制度保障良性运行。应加大人力对廉租房使用者监控,使目前辽宁省实施的租赁补贴制度能够更加合理,而不是助长了部分人的依赖心理。此外,尝试建立廉租房制度第三方监管机构,这一机构应鼓励媒体记者、专家、法律人士和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对贫困妇女廉租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督,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价,以确保这一制度公平有序保障贫困妇女合法住房权的实现,同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 郑莹,于骁骁.廉租房制度的检讨与矫正——以辽宁为例[J].社会科学辑刊,2012,(1):231-233.
[2] 2005—2012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辽宁人民政府网,http://www.ln.gov.cn/.
[责任编辑 柯 黎]
关键词:廉租房;住房;监管;贫困妇女
中图分类号:D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105-0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住宅问题的本质和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理应是在社会发展中为确保买不起房子的人提供住宅和实现其住房权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来说,应对城市中的居民住宅实行分类保障的原则,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而中低收入者则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二限房”,对于最低收入者则适用于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我国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作为辽宁城镇困难群体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贫困妇女的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将廉租房制度与城市贫困妇女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具体研究目前阻碍辽宁省贫困妇女廉租房保障的因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涉及到现行城市的廉租房制度是否能够为农民工等新增城镇贫困人口彻底融入城市奠定基础,对于完善目前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意义重大,对于我国廉租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贫困妇女住房权的充分实现意义深远。
一、辽宁城镇廉租房制度实施现状
响应中央“住有所居”的政策号召,辽宁省积极实践。2008年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标志着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得以规范化和民主化的开端。在工作中,政府将廉租房作为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绩。一般情况下,我国目前仍然采用最低保障标准,来判定其是否属于贫困人口,并据此对其无住房等符合条件者实施廉租房制度。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辽宁省2005—2012年城镇低保人数分别为141.85万人、140.9万人、140万人、137.5万人、130.5万人、126万人、118.4万人、105.3万人(统计数据尚未包含低保边缘户)。每年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人口中,即包括了部分城市原有因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所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了城市原有老弱病残、诸如将户籍存放在城市相关部门的未就业贫困大学生、以及大量贫困妇女等弱势群体。面对庞大的贫困人口数据,妇女受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影响,本身就在摆脱贫困方面缺少优势,这部分群体面临诸如就业、抚养子女和老人、住房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政府也相应了给予这部分群体以特殊照顾。各地积极尝试廉租房制度公开透明等具体惠民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辽宁各地积极实行廉租房制度,并正逐步完善。廉租房制度保障贫困妇女充分实现住宅权的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廉租房总量增加
辽宁省正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目标,一直在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以更好的惠民。数据显示,2002年大连市就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5 380多户特困家庭享受到制度保障的力量。2008年,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在各地基本建立。到2010年末,辽宁省8个市新增廉租住房5.49万套,2011年鞍山市新增1 679套廉租房,为确保贫困妇女住房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廉租房建筑条件更加切合实际
2013年辽宁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新建的廉租房的建筑面积为不超过50平米。这一规定在符合了政府帮扶政策的同时,鼓励廉租房拥有者通过自力更生尽快脱贫,尽快交出保障房。廉租房建筑条件更加切合实际,更能及时发挥廉租房的保障功能。
(三)廉租房监管力度加大
除了完善管理部门内部检查机制以外,同时加强审计机制和党组织的纪检机制建设。通过对廉租房审计调查,找出有的廉租房项目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原因,找到了个别市混淆廉租房与棚户区改造之间的政策界限和廉租住房配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增加了群众监督的力量,比如2012年抚顺市东洲区对符合条件者提供廉租房,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配租,使廉租房能配给真正贫困的群体。
二、廉租房制度保障下的贫困妇女住房问题
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的住房权问题一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城镇贫困妇女特别是边缘女性可能面临诸多不同的住房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其婚姻、社会经济地位以及混居模式等。一般情况下,城镇贫困妇女都是由于其自身没有稳定的工作、婚前没有独立住宅、文化素质低等,而农村贫困无房的妇女则由于长期生活在城市成为城市新增困难群体中的一员,所以在当前面临相对严峻的住房权保障问题。找到在廉租房制度保障背景下制约城镇贫困妇女住房权缺失的主要因素,并具体分析,可为切实缓解城市压力、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一)制度限制了部分贫困妇女廉租房使用权
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中规定,保障范围是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指的是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也就是说,廉租房制度设计中将一部分特殊群体,这部分群体就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社会转型而出现的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农村困难群体。这部分人中包含了大量的农村贫困妇女,她们有的因婚姻失败或者其他原因,农村没有住房,艰难的生活在城市。而目前辽宁省廉租房制度部分的限制了部分贫困妇女廉租房使用权成为事实,亟需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解决。 (二)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使贫困妇女住房问题难以解决
廉租房制度在确保城镇贫困妇女住房权实现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财力限制,往往廉租房建设目标无法达标。主要有不可抗因素,如2010年辽宁省为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地质灾害分别募捐1.1亿元和198.6万元,资金用在救灾上,直接影响了廉租房建设进度,致使连原本城市中的贫困无房人群都无法确保人人有房住,就不用提新增城镇困难群体中的妇女群体了。有些地区存在的政府与企业寻租行为,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强等原因,使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逐渐增大。再加上有些地区政府不合理的融资,使城市廉租房建设进度受到影响甚至停滞。
(三)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缺失
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管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富人使用廉租房无明显彻底调查和惩治措施,特别是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富人使用廉租房的惩治规范。由于缺少严格可行的审核机制,致使部分关系房和灰色房的出现,并成为调查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申报制度和相关档案制度,对于申请人的准入资格并不明确,一些相关探索也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因此使部分富人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成为现实。二是对无法享有廉租房制度保障的实际应该享有者无准确界定。目前,辽宁省廉租对象基本仍然主要是城市低保无房者,而现实情况是有些城市贫困妇女无房并未获得低保待遇,这部分既买不起房,又不是低保户的“夹心层”,政府尚无法准确给予界定,因此也就限制了这部分贫困群体的住房权的充分实现。三是对实际已经脱贫的廉租房使用者退出机制监督缺失。目前,辽宁省尚未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所以即使政府对廉租房使用的进入机制把关严格,也仍然无法掌握部分群体因隐性收入实际已经脱贫的情况。特别是尚未建立社区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的情况下,无法获得部分实际已经脱贫并正在使用廉租房者的准确信息。这是使用廉租房退出机制监管缺失的重要方面。
(四)辽宁省廉租房总量和结构上的矛盾突出
辽宁省廉租房总量和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从数量上看,廉租房正逐步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需求,但是部分城市贫困人口如农村贫困妇女,在农村无住房,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却因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无法被廉租房制度保障所覆盖。此外,矛盾还表现在有的城市廉租房数量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城市贫困区位化现象明显,比如辽西城市,相对来说,受政府财力限制和地域、资源等要素制约,城镇贫困人口较多,但无法享受到政府的廉租房保障。有些城市廉租房建设的地点比较集中,这一结构性矛盾直接影响了廉租对象的覆盖面。
三、完善贫困妇女住房保障的对策
住房权理应是每位公民合法获得的基本权利,廉租房制度是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诸如贫困妇女在内的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它不但能够确保其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解决贫困人群住房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都有深远影响。因此,应切实找到切实的解决思路,帮助贫困妇女解决住房问题,使廉租房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这部分人群,实现其基本功能。
(一)完善廉租房制度保障的法律体系
为确保廉租房真正成为辽宁省贫困群体的安居房、民心房、和谐房,必须让法律发挥其确保廉租房制度的保障作用。建立健全专项的住房保障法规是必须的。我们知道,光靠道德约束,无法使部分并不贫困者占有社会资源,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对这些行为进行必要的硬性约束。应加大力度调研,加强对部分在农村无住房、特别是因婚姻失败而留在城市艰难求生者的法律保护,法律尽量保护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城镇住房保障,这也是廉租房制度保障扩面工作的重点内容。审批制度的完善也是重中之重,应纳入立法环节。对于暗箱操作或者富人通过非道德手段长期占有廉租房的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严重者给予巨额罚款和刑事惩罚。
(二)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的覆盖范围
目前,从辽宁省城镇贫困妇女的总量来看,亟须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怀。特别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政府的财力投入是保障贫困妇女都能妥善解决住房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从根本上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的主要方面。廉租房制度应适当政策倾斜到贫困妇女群体,并适当放宽对贫困妇女租住廉租房的政策,特别是应放宽限制条件苛刻的制度内容。部分进城农民妇女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无法享受市民待遇,也无法获得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也就自然的被排斥在了廉租房制度之外,因此,应加大对这部分群体的保障范围的研究和实践。此外,应多渠道征集廉租房源,虽然廉租房建设是政府行为,但政府也应该适当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通过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廉租房,收购二手房、发动社会力量实行捐赠等具体方式,来增加房源,以缓解城镇贫困妇女的住房压力。
(三)加强廉租房制度保障的动态监管
要确保辽宁省廉租房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妇女,切实杜绝向不符合条件者配给廉租房和发放租金补贴等问题,应加强对廉租房配给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应尽快加强动态监管机制的建设。特别是社区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房使用者进行定期的调查,尽快将已经脱贫或者实际并不困难者排出制度保障范围之外,确保这一制度保障良性运行。应加大人力对廉租房使用者监控,使目前辽宁省实施的租赁补贴制度能够更加合理,而不是助长了部分人的依赖心理。此外,尝试建立廉租房制度第三方监管机构,这一机构应鼓励媒体记者、专家、法律人士和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对贫困妇女廉租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督,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价,以确保这一制度公平有序保障贫困妇女合法住房权的实现,同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 郑莹,于骁骁.廉租房制度的检讨与矫正——以辽宁为例[J].社会科学辑刊,2012,(1):231-233.
[2] 2005—2012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辽宁人民政府网,http://www.ln.gov.cn/.
[责任编辑 柯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