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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法具有自治规范和国家制定的法规共存的特性,通常被称为体育法的双重性.私人体育组织的自治规范形成了体育法的第一大支柱.国家制定的用以解决体育问题的法规被称为体育法的第二大支柱.在现代竞技体育中,国家的界限逐渐消失,随之出现越来越多的国际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是否由国家法院来裁决、体育纠纷应该使用哪个程序法、体育纠纷应该使用哪些实际法律法规、欧洲法在德国体育法中的使用成为德国体育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