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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问题是群租现象。2013年8月19日,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中介公司的一间房,租金标准每月1500元,租期1年。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又将该套房屋的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多人。
第二年5月19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搬离了租赁房屋,但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后张某提起诉讼,因双方租赁房屋为群租房,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第二大问题是保障房出租。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处经济适用房一套用来居住。
2013年,朱先生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希望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以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審理后认为,朱先生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朱先生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同时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三问题是房屋面积不符。2012年8月,刘先生与乐家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乐家公司将其代理的401号房屋出租给刘先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
入住后不久,刘先生发现401号房屋面积只有67.7平方米,遂与乐家公司交涉要求减少租金,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乐家公司退还其房租、中介费、押金等相应费用,赔偿其违约金1万元。
法院认为,乐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乐家公司在缔约时未以房屋的实际面积67.7平方米而是以78平方米与刘先生签订合同,两项面积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刘先生的实际使用,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乐家公司返还刘先生多收的租金等相应费用,并支付刘先生违约金1万元,赔偿其搬家费等实际损失。
第四大问题是提前解约。2011年,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租赁张某名下一处房屋开办餐馆。
2014年,因经营不善,王某欠下原料款、工人工资等,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营业,并撤离租赁房屋,遗留下了大量的设备、桌椅未清理,也未继续交纳租金。
因无法联系上王某商讨合同解除事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王某将房屋清理恢复原状后交还张某。王某未到庭应诉,书面向法院表示,除非张某对其物品和装修等予以赔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且不再继续支付租金,系已经以行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属严重违约,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清理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张某。
(《民主与法制时报》)
第二年5月19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搬离了租赁房屋,但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后张某提起诉讼,因双方租赁房屋为群租房,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第二大问题是保障房出租。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处经济适用房一套用来居住。
2013年,朱先生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希望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以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審理后认为,朱先生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朱先生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同时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三问题是房屋面积不符。2012年8月,刘先生与乐家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乐家公司将其代理的401号房屋出租给刘先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
入住后不久,刘先生发现401号房屋面积只有67.7平方米,遂与乐家公司交涉要求减少租金,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乐家公司退还其房租、中介费、押金等相应费用,赔偿其违约金1万元。
法院认为,乐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乐家公司在缔约时未以房屋的实际面积67.7平方米而是以78平方米与刘先生签订合同,两项面积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刘先生的实际使用,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乐家公司返还刘先生多收的租金等相应费用,并支付刘先生违约金1万元,赔偿其搬家费等实际损失。
第四大问题是提前解约。2011年,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租赁张某名下一处房屋开办餐馆。
2014年,因经营不善,王某欠下原料款、工人工资等,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营业,并撤离租赁房屋,遗留下了大量的设备、桌椅未清理,也未继续交纳租金。
因无法联系上王某商讨合同解除事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王某将房屋清理恢复原状后交还张某。王某未到庭应诉,书面向法院表示,除非张某对其物品和装修等予以赔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且不再继续支付租金,系已经以行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属严重违约,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清理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张某。
(《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