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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论》下篇是约翰·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著作,他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通过实行法治、分权制衡来实现有限政府的构想。
关键词:有限政府 法治 分权制衡
一、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础
有限政府是人们采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进行严格限制,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有限政府理论的提出,为建立近代民主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
1.社会契约理论是政府有限理论产生的最基本的前提,即合法的国家是建立在人们共同协议的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国家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因为自然状态并非是完美的,洛克总结出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三大缺陷:第一,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而那种法律是经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
2.个人权利是政府权力的道德约束。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订立契约时把“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放弃给了社会,因而政府的权力从本质上说就是保护每一社会成员的权力,政府权力的运用也就“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而不能有别的目的。
3.完善人民主权理论。洛克从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将人民视为立法权的权源,人民将立法权委托给立法机关的同时,也就确立了人民以及政治社会与整个政府的关系。洛克强调,对于政府,人民享有最高权力,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拥有罢免权,“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在执行权被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并且,针对政府对人民的叛乱行为,“人民为自己保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帝”。
二、实现有限政府的途径
1.法治
洛克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依法行政,即用法律来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他认为,只有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那么如何来实行法治?洛克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必须依据正式公布并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能依据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其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经全体人民同意而制定的,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再次,已经公布的法律必须得到执行,如果法律得不到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政府的目的就是依照法律来保护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所以政府应该以公共福利为依归,依法行政。
2.分权制衡
有限政府理论就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鉴于君主专制的种种弊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其对西方国家的政权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洛克主张把政治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置于不同的人手中,以便保持权力平衡。正如他所说:“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大权,将立法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那么就不存在裁判者”。所以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对于立法权与执行权,洛克认为二者应该分开,“如果同一批人既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那样就会给人们的弱点太大的诱惑”。而对于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二者应该合二为一,由君主来掌握。在三者关系上,洛克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分权制衡的思想为有限政府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这样就为政府权力的有效运行设计出了一套理想的模式。
三、有限政府理论的现实意义
有限政府理论实际上是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的适当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政府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有限政府,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通过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实现了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传统的社会结构模式是“强政府弱社会”,突出公共利益的地位,而弱化私有财产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有限政府理论的不断深入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权力范围与职责,逐步实现国家权力的中立化。由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意味着政府是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
2.以权力制约权力。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视角和方法,制约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表现为制约者对被制约者的限制,有限政府赋予人民制约主体的独立性,在权力来源上防止了制约主体蜕变为行政权力附庸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并向法治型的有限政府转变。通过宪法性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互相制衡,从而当一种权力超过其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权力的限制和制止。在我国,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已逐步地建立起来,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3.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逐步的制度化、法治化,制度化要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体制的制度化,制度化所体现的规范、稳定、有序是政府管理发展的价值导向。政府应通过行政立法程序,逐步将政府管理社会和引导社会发展的权力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洛克认为要通过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与权力范围。洛克指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统治者要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甚至可以说,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 ]. 天津: 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
[3] [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 ]. 彭淮栋译. 海南出版社, 2003.
(责任编辑:罗亦成)
关键词:有限政府 法治 分权制衡
一、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础
有限政府是人们采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进行严格限制,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有限政府理论的提出,为建立近代民主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
1.社会契约理论是政府有限理论产生的最基本的前提,即合法的国家是建立在人们共同协议的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国家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因为自然状态并非是完美的,洛克总结出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三大缺陷:第一,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而那种法律是经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
2.个人权利是政府权力的道德约束。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订立契约时把“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放弃给了社会,因而政府的权力从本质上说就是保护每一社会成员的权力,政府权力的运用也就“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而不能有别的目的。
3.完善人民主权理论。洛克从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将人民视为立法权的权源,人民将立法权委托给立法机关的同时,也就确立了人民以及政治社会与整个政府的关系。洛克强调,对于政府,人民享有最高权力,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拥有罢免权,“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在执行权被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并且,针对政府对人民的叛乱行为,“人民为自己保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帝”。
二、实现有限政府的途径
1.法治
洛克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依法行政,即用法律来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他认为,只有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那么如何来实行法治?洛克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必须依据正式公布并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能依据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其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经全体人民同意而制定的,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再次,已经公布的法律必须得到执行,如果法律得不到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政府的目的就是依照法律来保护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所以政府应该以公共福利为依归,依法行政。
2.分权制衡
有限政府理论就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鉴于君主专制的种种弊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其对西方国家的政权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洛克主张把政治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置于不同的人手中,以便保持权力平衡。正如他所说:“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大权,将立法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那么就不存在裁判者”。所以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对于立法权与执行权,洛克认为二者应该分开,“如果同一批人既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那样就会给人们的弱点太大的诱惑”。而对于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二者应该合二为一,由君主来掌握。在三者关系上,洛克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分权制衡的思想为有限政府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这样就为政府权力的有效运行设计出了一套理想的模式。
三、有限政府理论的现实意义
有限政府理论实际上是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的适当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政府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有限政府,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通过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实现了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传统的社会结构模式是“强政府弱社会”,突出公共利益的地位,而弱化私有财产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有限政府理论的不断深入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权力范围与职责,逐步实现国家权力的中立化。由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意味着政府是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
2.以权力制约权力。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视角和方法,制约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表现为制约者对被制约者的限制,有限政府赋予人民制约主体的独立性,在权力来源上防止了制约主体蜕变为行政权力附庸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并向法治型的有限政府转变。通过宪法性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互相制衡,从而当一种权力超过其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权力的限制和制止。在我国,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已逐步地建立起来,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3.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逐步的制度化、法治化,制度化要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体制的制度化,制度化所体现的规范、稳定、有序是政府管理发展的价值导向。政府应通过行政立法程序,逐步将政府管理社会和引导社会发展的权力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洛克认为要通过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与权力范围。洛克指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统治者要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甚至可以说,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 ]. 天津: 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
[3] [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 ]. 彭淮栋译. 海南出版社, 2003.
(责任编辑:罗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