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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难”是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一大困境,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害,更是对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极大伤害。“执行难”的原因是纷杂多样的,而解决执行难问题主要有赖于对制度的调整和对权力的保障。我国应当从实际出发,汲取经验、多措并举,全力提高执行的能力与效率。
关键词:执行程序;民事案件;解决思路;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制定《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是基于当前“执行难”问题而提出的对应措施。执行难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困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应当积极应对。
一、执行难的范围界定
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环,其功能是人民法院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难的困境就在于因各种原因,导致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对被执行人义务进行执行,而最终出现有悖公平正义的现象。执行难困境难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合法权益能否保障、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能否树立等问题。
二、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1)被执行人主观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由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利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各种方法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一种常见的情况如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隐匿,导致出现“被执行人难找”的局面。多数案件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故意隐匿踪迹,胜诉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失踪”而难以执行;或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故意隐匿财产,人民法院难以查明实际财产而难以执行。部分案件甚至在审判程序启动前,被执行人就已不见踪影,最终人民法院只得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对文书进行公告送达,执行程序更是无法启动。此此类种种案件,其共同特点为“被执行人难找”,使得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进行。
(2)部分客观行为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部分阻碍执行的原因掺杂着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人民法院无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执行,甚至部分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或人员的客观行为加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压力,增加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效率低乃至执行难。
一种常见的情况如协助执行配合难,某些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消极怠工或无所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除自身严格执行外,很多情况需单位或个人协助进行执行。多数案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由于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一定关联,不愿出面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甚至在协助执行中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消息,串通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严重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此类种种案件,其共同特点为协助配合难,使得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进行。
(3)部分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影响程序的进行。人民法院须严格执行关键在于执行人员,而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阻碍执行程序的原因有一部分来自于人民法院的内部。一种常见的情况如执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烈,遇到执行难困境便畏缩不前。部分执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漠不关心,甚至存在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的情况;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消极怠工,遇到难以执行的案件便“打道回府”。此类种种案件,其共同特点为执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使得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进行。
三、执行难的解决思路
(1)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先后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细致规范。然而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日趋隐蔽性、多样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力度,完善威慑机制,使其不敢规避、不再抗拒。
(2)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体系建设。正如《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所指出的,“信息技术对解决‘执行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信息技术对于执行工作的支撑力度越来越明显,已开展建设“一中心(快速反应)一网络(查控)一平台(公开)”并不断予以强化,并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上传下达的功能,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工商、社保机构查询网络。一方面有助于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难题,解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问题,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措施,利用信息化不断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将更好地减少执行拖延和选择性执行等不规范行为。
(3)加强诚实守信、尊法守法宣传教育。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诚信缺失的问题,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守信难能可贵。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也是人际交往的宗旨所在,坚持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不仅可以矫正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更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
总之我国执行难的困境并非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困境积累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解决我国执行难的困境不能一蹴而就。通过自上而下的执行工作改革措施,以及完善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加之以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可和坚定支持,以期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人民法院报
[2] 刘婧.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介:罗志远(1992.10-今),男,汉族,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南充)
关键词:执行程序;民事案件;解决思路;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制定《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是基于当前“执行难”问题而提出的对应措施。执行难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困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应当积极应对。
一、执行难的范围界定
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环,其功能是人民法院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难的困境就在于因各种原因,导致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对被执行人义务进行执行,而最终出现有悖公平正义的现象。执行难困境难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合法权益能否保障、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能否树立等问题。
二、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1)被执行人主观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由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利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各种方法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一种常见的情况如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隐匿,导致出现“被执行人难找”的局面。多数案件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故意隐匿踪迹,胜诉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失踪”而难以执行;或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故意隐匿财产,人民法院难以查明实际财产而难以执行。部分案件甚至在审判程序启动前,被执行人就已不见踪影,最终人民法院只得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对文书进行公告送达,执行程序更是无法启动。此此类种种案件,其共同特点为“被执行人难找”,使得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进行。
(2)部分客观行为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部分阻碍执行的原因掺杂着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人民法院无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执行,甚至部分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或人员的客观行为加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压力,增加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效率低乃至执行难。
一种常见的情况如协助执行配合难,某些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消极怠工或无所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除自身严格执行外,很多情况需单位或个人协助进行执行。多数案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由于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一定关联,不愿出面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甚至在协助执行中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消息,串通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严重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此类种种案件,其共同特点为协助配合难,使得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进行。
(3)部分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影响程序的进行。人民法院须严格执行关键在于执行人员,而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阻碍执行程序的原因有一部分来自于人民法院的内部。一种常见的情况如执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烈,遇到执行难困境便畏缩不前。部分执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漠不关心,甚至存在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的情况;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消极怠工,遇到难以执行的案件便“打道回府”。此类种种案件,其共同特点为执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使得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进行。
三、执行难的解决思路
(1)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先后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细致规范。然而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日趋隐蔽性、多样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力度,完善威慑机制,使其不敢规避、不再抗拒。
(2)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体系建设。正如《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所指出的,“信息技术对解决‘执行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信息技术对于执行工作的支撑力度越来越明显,已开展建设“一中心(快速反应)一网络(查控)一平台(公开)”并不断予以强化,并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上传下达的功能,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工商、社保机构查询网络。一方面有助于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难题,解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问题,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措施,利用信息化不断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将更好地减少执行拖延和选择性执行等不规范行为。
(3)加强诚实守信、尊法守法宣传教育。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诚信缺失的问题,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守信难能可贵。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也是人际交往的宗旨所在,坚持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不仅可以矫正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更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
总之我国执行难的困境并非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困境积累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解决我国执行难的困境不能一蹴而就。通过自上而下的执行工作改革措施,以及完善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加之以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可和坚定支持,以期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人民法院报
[2] 刘婧.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介:罗志远(1992.10-今),男,汉族,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南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