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侵权时代专利侵权行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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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现行的专利法的法律框架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上错综复杂的关系,仅仅依靠专利法的指引来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是不可行的。一旦自主设计师发现他们的同伴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他们可能不再选择分享自己的智力成果,这就需要一种救济来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文章将会讨论:在现行体制下私力救济的可行性,然后以著作权法为例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 侵权 3D打印 专利侵权
  作者简介:孙秋霞,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73-02
  进入数字侵权时代以后,专利侵权存在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解决侵权问题,我们需要将专利法引进数字侵权时代,在专利法的指引下,找到一种更有效的我们现在所需的救济,这种救济不仅能够允许合法善意的专利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可以确保公众从免费获取的设计中所获得的利益。
  一、数据复制时代的自助
  从专利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回应似乎是最佳回应。如果一个专利权人在或Thingiverse(以下简称T)上Shapeways发现侵权设计的,他可以起草一份明确的停止并终止信函并且要求移除侵权设计。Shapeways作为直接侵权人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设计作为收入来源,他很可能不履行抗议。尽管在收到信函的时候,T可能既没有直接也没有间接的故意,但收到信函后可能足以把智力成果和意图归咎为后续的间接侵权故意。因此,T同样会有强烈的动机去遵守,或者法律风险。然而,停止并终止信函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一个潜在的问题是专利持有人可能无法联系到下载侵权设计的客户自主设计者,这是因为T的用户是用笔名来操作,通过T网站没有方进行直接联系。由于专利持有者没有足够的影响力让T强制公开,查明客户自主设计者需要大量的资源。因为第二个潜在的问题的存在,查明客户自主设计者就可能很重要,如果一个客户自主设计者感到自己被一个后续的移除(或许考虑到她的独立发明不能避免侵权行为)所侵权,在专利权所有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找到她并阻止她之前,她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广泛地分享她的设计。可能在她的努力进一步借助“史翠珊效应”——人们广泛注意到互联网现象其中企图隐瞒信息最终具有更广泛地宣传它的疗效。因此一个简单的停止并终止信函可能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权利的底线。
  一旦诉讼的威胁变得明显,被控侵权的行为者可能同样会采取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已制定一项政策,规定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钢板材料和 Shapeways 已实施“通知取下”系统,该系统旨在DMAC保持一致,但程序的含糊不清的语言指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可能表明专利持有者还可以请求扯下侵权物品。然而,第一设计者和下载设计品的用户都是出于不稳定的情况中。他们实施的策略之一是依赖于抑制诉讼的模式: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是有效的证据判断,他们能提供证明恢复侵权诉讼所必须付出的量。根据这一战略,他们完全可以忽略任何对侵权行为的关注。
  然而如果侵权行为广泛存在,为了在一些个案中成为典型或提取早期阶段解决的目标,专利持有人可能最终选择诉讼,从而通过提高潜在的侵权成本来制造他人侵权行为。另外,客户自主设计者们可能会限制他们分享到非公共网站,从而减少专利持有人发现潜在的侵权设计的机会。专利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对这种发展感到满意,但对潜在问题的降级,既削弱公众使用3D技术的利益,也限制那些可能会放置在公共范围之外的侵权和非侵权设计。对于客户自主设计者们来说,最安全的程序仅仅是遵守停止并终止信函,尽管这将导致过度服从,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信函都能查明实际的侵权行为和一些出于恶意的信函。
  鉴于上面的选择,在专利权人、网站和客户自主设计者之间最好的方案就是: (1) 网站依靠撤除的政策,以阻止诉讼 ;(2)专利权人采取撤除政策和停止并终止的信函,并且可能说服网站以提供匿名用户的联系方式;(3)客户自主设计者遵守所有的停止并终止的请求。只要所有的成员都本着善意行事,这种系统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例如,专利权人不考虑索赔的合法性,而要求侵权的客户自主设计者赔偿作为其收入来源或者恶意专利权人无视停止并终止信函,旨在通过诉讼关闭网络自主设计者),这个制度随之崩塌,与普通用户最终遭受最大的经济损失,其形式就是失去更多消费者。法律的保障能够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数字千年专利法案
  当3D消费水平成为一项新的发展技术时,它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对于那些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使用互联网的人来说应当是很熟悉的。那个时期的专利权人,主要是电影和音乐产业的专利权人面临着不寻常的挑战。文件格式以及宽带的科技发展,把违法复制从花费极高的模拟程序(在多重复制代际中均伴随着质量下降)转变成为了花费极少,无损且简单分散式的数字程序。随着对新数字传媒潜力担忧的增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在1996年签订了一项新的版权条款,为了实施该条款大会在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中心是删除通知条款,结合对内容管理者的避风港条款,该条款为网站例如视频网站铺设了可论证的道路。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删除通知以及避风港条款指明了一条朝向一个基本法律框架的道路。该框架不仅能够帮助版权人更简单地维护其权利,也可以保护3D打印领域内初期发明共享的发展。这个基础的观点有两层意思:(1)例如3D打印平台Thingiverse以及3D打印工厂Shapeways一类的网站执行标准化的删除通知程序,会使其免于承担责任,只要该网站的确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2)并且建立一个有限的无辜独立发明者的防护,用于保护自主网络终端人以及网站管理者。
  (一)通知和国防
  服务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责任,为了货币救济或者除专利法部分提供的之外,为了法令救济或其他平等救济,为了因为保存使用者使用由服务提供者控制或者运行的系统或网站中的材料的指示,而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该服务提供者:   1.事实上不知道系统或网站中的材料,或者在活动中适用系统或网站中的材料的行为是侵权的。
  2.缺乏这些真实的知识,就不会意识到明显侵权的事实或情况。
  3.一旦获得了这些知识和意识,行为将迅速被删除,或者禁止访问这些材料。
  因此,版权人可以通过向文件管理者发送侵权通知,来删除侵权文件,例如视频网站。通知中应包含法定内容,例如对假定侵权内容的认定。如果上传人认为删除行为是错误的,她可以向文件管理者发送“对抗通知”来使文件得到恢复。坚持依据程序执行会使文件管理人免除因删除和恢复文件所导致的责任。但是滥用删除通知和对抗通知的当事人可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包括律师费用。
  专利删除通知制度的基础结构与《数字千年版权法》建构的删除通知制度极为相似。如果专利人认为一项网站设计使用了她的专利发明,可以先向主机网站发送一个适当的通知。通知中应当包含必要的信息足以判断侵权主张的合法性:(1)被侵权的专利号码;(2)主张的侵权要求;(3)对被侵权声明观点的简明的非法律性质的解释。网站随后将会删除被指控的设计,并且将通知副本送达自主网络终端人,以及一个专利人提供的标准信息包,其中包含着关于专利权性质的基本内容。遵守这些要求的网站应当免除侵权责任,包含因打印自主网络终端人的设计副本而导致的未知直接侵权责任。
  对非法律人来说专利要求的语言常常是极其晦涩难懂的。面对专利和一系列的指控,自主网络终端人很可能试图判断她的设计如何侵犯了专利要求。用平实的英语对专利范围做出善意的解释,会使自主网络终端人认可删除要求的合法性。因为适用权利要求解释听审的解释,会产生不当动机,走上在通知中过度要求的歧路,因此通知中不允许有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为了防止权利要求远远超出专利内容,通知应当具有可接受的证据来支撑其对专利滥用的防御。
  因为人们常常把专利侵权错误理解为抄袭或者剽窃,许多自主网络终端人面对指控会非常生气,甚至可能为了不让步而寻找各种方法手段。对自主网络终端人进行专利性质教育是减少阻力的一种成本低廉的方法。
  正如《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删除通知程序一样,自主网络终端人也应当有机会用对立通知来回应。因此,在原来通知明显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对立通知将是有效的。例如,平实的英语描述会显示出专利人对自主网络终端人的实际是什么存在明显的误解。甚至是更基础的情况,自主网络终端人设计的上传时间会为她提供相对于专利人权利的优先权,来解决实际侵权行为的问题。一旦收到合适的对立通知网站应当可以恢复自主网络终端人的设计,而无须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原来的通知展示出不良信誉的证据,自主网络终端人应当能够请求专利管理人给予惩罚,并且任何后来的诉讼当事人都应当能够适用这则通知作为专利滥用的证据。
  尽管《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删除通知条款已经成为一些批判者的目标,尤其是针对删除程序的滥用,但是专利导向条款很可能会缺少《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这种缺点。一项关于《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删除通知的研究为这些批判提供了证据支撑。该项研究不仅发现不确定的权利导致百分之三十的通知均存在缺陷或瑕疵。不确定的权利例如版权人仅有权获得极少的保护,甚至无权获得保护,或者说被控侵权人有明确且公正的证据证明其“使用”合法。而且发现许多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的通知是由企业目标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提交的。
  但是,专利法和版权法之间的区别消除了一些关于这些现象会出现的担忧。第一,在专利法中并没有与删除索引通知类似的规定。不仅极少有关于侵权的知识能够将索引转变为侵犯版权的帮助行为,而且二次专利侵权要求存在主观故意。因此现存的专利理论不得不充分庇护规避风险的索引者。第二,专利申请必须首先通过专利检测的事实将减少产生缺陷声明的风险。第三,专利滥用声明增多的风险应被作为一种威慑,用于对抗许多案例中过度延伸的声明。既然在先专利十分有价值,那么丧失其经济价值的风险将可能比不适当地废止一项可自由获取的设计所获得的潜在收益更为重要。最后,尽管它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数字千年版权法》在促进向数字化时代的转换过程中取得了很多值得注意的成功。尽管当前还不存在,只要3D打印运动来临,同样值得花时间推出新的专利版本。
  (二)一种新型防御方法
  尽管它在促进多方缓和方面走的更远了,但是被推荐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并不会为由使用者和自主实施者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庇护。也许为了节约处理成本,专利权人期待利用这个规定的优势,总是避免使用通知删除制度,直接向自主实施者适用法律威胁。如其不然,也许为了达到传递信息给其它自主实施者或者下载者的目的,专利人会简单选择控告直接侵权人。但是自主实施者或者下载者很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侵犯某些专利人的权利。此外,没有任何人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本质上,自主实施者和下载者都不应该受到处罚,也不会获得非法利益。因为这些消极的影响,责任将会被强加于富有创造力的普通人身上,公平的方法不会把责任强加于这些人身上。
  为了编纂这种方法,专利法应当引进一种无罪独立发明人免责制度。这项制度使一些侵权人免受直接侵权制度的袭击。如果这些侵权人并不知道被争论专利的实际内容(这里的实际内容包含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并且没有将专利发明用于商业用途,或者试图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项规则仍然允许专利人组织侵权设计的共享,通过联系自主实施人,或者直接通过通知删除程序。并且可以通过使用需要的知识向随后的商业侵权人施加责任。
  在数字化技术快速增长的时代,《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规定的删除通知以及避风港条款对保护3D打印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下载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我们应当在借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有关规定上,完善《著作权法》,以更好地促进未来的3D打印技术革命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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