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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4年,彼此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还有1年到期。1个月前,公司为解决因决策失误导致的人员过剩问题,推出了所谓的“竞争上岗”,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70人,经考核,成绩排名在前4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由于我的考核成绩在40名之外,公司近日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而我觉得公司通过竞争上岗将我解聘的行为违法,其必须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则对此表示拒绝,理由是只要其已额外支付给我1个月工资,便随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其恰恰已经支付,因而当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