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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