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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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2004年以来查办职务犯罪分析,论证了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推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内在的联系,建议在查办职务犯罪中需要坚持法定主义、便宜主义、底线主义和“抓大放小”主义,做到打防结合、远近结合和德法结合。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现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立法思考
  
  “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对于促进党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正如任何社会犯罪只能预防不能根除一样,职务犯罪犹如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在改革大潮的今天,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职务犯罪的频频发生更是触目惊心。探讨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宽严分寸,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查办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自2004年以来,我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00多件。对于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零口供犯罪,坚持做到了从重。调查显示,对于犯罪后拒不认罪,或者负隅顽抗,对抗法律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反侦查能力强,与侦查人员周旋、抵触犯罪的,坚持“穷尽每一个相关证据,找到每一个相关证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从重处罚。共办理零口供犯罪3件,都做到了从重打击,取得良好效果。如我院在2003年查办的临沂市罗庄区机关卫生所工作人员耿某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耿某在到案后至案件审理中拒不认罪,最后法院依据其贪污1.5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耿某2年有期徒刑。
  2、侦查中如实供述的,处罚上体现从轻。在实践办案中,犯罪的规律多是,上来抵触几下,然后都会“乖乖”就范,特别是随着执法理念的更新,重证据、重程序,接触犯罪嫌疑人前,大都进行了大量的外围取证,这种情况更是如此。对此,在侦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尽力处罚从轻,以体现“坦白从宽”原则。此外,对虽有抵触情绪,但经过批评教育后,仍能如实供述者,也要从宽处理,这对于犯罪的教育更有积极意义。如在查办罗西街道办事处贾庄村贾某贪污窝案时,我们尊重其人格,将心比心,耐心教育,致使贾某主动交待了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从而一举突破多人的犯罪团伙,取得良好效果,后贾某被判处缓刑。
  3、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予以挽救教育。立案时,根据当时举报线索和外围侦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予以依法立案;后随着侦查的深入,或者证据发生变化,或者关键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到,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撤案或作不起诉处理。这是检察机关尊重法律、挽救当事人的有效形式。调查显示,自2004年以来,依据法律和事实,我们先后对“不服逮捕、拟撤案、拟不诉”三类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经独立评议后,都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通过监督,挽救教育了一批干部,受到发案单位和社会各界好评。
  4、对民愤较大犯罪,要从严处理。如对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公众问题、对企业改制中,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坚决打击。如成功立查了临矿集团亿金公司系列案件,受到社会好评,取得良好效果。
  
  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联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比较,侧重点明显不同,“宽严相济”强调宽在前,严在后,济还有协调、救济之意。这一变化,不仅仅是文字排列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种对执法的导向,对公众的引导,这也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透过上述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基本上做到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要体现在:
  1、坚持做到了当严则严。对民愤较大犯罪、零口供犯罪、畏罪潜逃犯罪等社会关注、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犯罪做到了从重打击,震慑了犯罪。
  2、坚持做到了当宽则宽。对犯罪数额较小、民愤较小、认真悔改态度较好的,都从轻处理,做到教育挽救。
  3、对犯罪做到了预防救治。克服传统就案办案观点,注重在执法中融入为企业、为发案单位服务的观点,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需把握的几条原则
  
  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控制战略方针的演变,经历了一个由惩治主导、到群众运动,再后恢复法制,以打击为主,最后发展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发展轨迹,这与我国从建国初期百业待兴到文化大革命群众运动,再到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发展规律相一致,具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党中央审时度势,又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刑事司法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的要求,这意味着,刑事司法需要刚柔相济。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刚、柔两方面还应体现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中。健全和完善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将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促进党风建设意义重大。
  1、坚持借鉴法定主义。法定主义是指凡是实施了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意义在于严格执法。借鉴于此,从加强党风的角度,对贪污贿赂,严重侵害党的肌体的犯罪,对那些敢于无视党纪国法、腐败堕落的干部,必须用重典,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国家利益。对以下案件建议使用法定主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单位一把手犯罪;买官卖官犯罪;携巨款潜逃被抓获归案的犯罪;贪赃后挥霍无法追回赃款的犯罪;企业负责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损失,严重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犯罪;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干扰阻碍企业经济发展的犯罪;群众职工联名上访、民愤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企业厂长、经理、出纳、财会等联合串通贪污受贿损害企业利,败坏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犯罪;司法人员贪赃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对此类案件,要毫不手软,给予严惩。
  2、坚持借鉴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注重侦查起诉的社会效果。这主要是对基层一线犯罪和一些偶犯、初犯等轻微犯罪。基层一线职务犯罪和偶犯初犯等轻微犯罪,主要是乡镇站所、村两委人员犯罪,他们大都长期奋战在基层一线,偶有犯罪,多是“零打碎敲”犯罪,数额较小,且主观恶性也不大,对此类犯罪,只要坦白交代的,宜从宽处理。当然,对私分救济款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犯罪,要坚持从重处罚。
  3、坚持底线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执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人犯罪,都不能有特权,不能搞“亲亲疏疏”,法外施恩,更不能分三六九等,这就要求查办职务犯罪,对任何犯罪都要坚持依法查处,这是必须坚持的底线,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违背。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考虑必要的从宽或从严。
  4、坚持“抓大放小”主义。抓大放小是哲学概念,教育我们要有全局观念,不能抓芝麻丢西瓜,要懂得弃“车”保“帅”。查办职务犯罪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要把精力集中在党委政府关注、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和焦点案件,尤其是对“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更应有所侧重。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是惩治受贿者,教育行贿者。但是对那些只拒不认罪或翻供翻证的贿赂者也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贿赂犯罪,证据收集难,固定证据难,容易翻供翻证,对此类犯罪,采取“抓大放小”,特别是收受他人贿赂,不办事,或不公正办事的,要教育行贿者,以争取其配合,打击受贿者,从而瓦解贿赂攻守同盟,依法惩治犯罪。
  5、坚持三个结合。长期以来,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摸索探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理念:在事前监督,防止干部犯错误是最高明的;在事中监督,防止干部犯错误是最有效的;在事后发现问题、处理干部是无奈的选择。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要继续贯彻这一工作理念,还需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是基础,打击是保障。没有打击,预防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打击的目的在于杀一儆百,没有预防,打击就不能巩固和扩大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导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二是坚持远近结合,就是把反腐败的战略性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有机结合起来。邓小平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开放、搞活政策的正确执行。江泽民也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来抓。所以反腐败要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性工作来抓,同时要与阶段性任务相结合,如去年党中央提出的打击商业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都要坚持作为一个阶段性任务的重中之重来抓。三是坚持德法结合。就是一方面严格贯彻法律,坚持法律底线主义,任何时候都不违背;一方面注重加强教育感化,多推行人性化办案,教育党员干部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经受住权力的考验,抵制住利益的诱惑,做廉洁公仆。
  总之,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惩治和预防犯罪,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于促进一方的稳定和发展,必将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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