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是一个由浅入深、从理论延伸到实践的过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核心地位,也是法学教学实践中的难点。同时,法学的学习在于多维度、全方位理解法律之间的异同,这点需要综合运用比较教学法才能完成。本文阐述了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教学分类和实施步骤进行了深入探讨,旨在促进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比较教学法;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教学运用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定位是由法学教学理念所决定的,即为通过课程的学习能够对传统的法进行思考和总结,进而再根据传统的法律实现后续法律理解和学习中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吸收和借鉴。由此可见,中国法制史对于法学的学习具有从表象到理论、再渗入到实践的贯穿作用。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开设,能够让学生直观感受到传统法治的历史演变过程,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精神;让学生在思考和总结中发掘出传统法制传承的驱动力,切实强化学生法律学习中的规律思维;让学生在传统法文化的熏陶感染下习得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只有重视并加强中国法制史教学方式的探索,使该课程在法学教育担任好承载平台的角色,才能培养出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一、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
“一切认识、知识可溯源于比较”,这是德国诗人诺瓦里斯对知识获得进行的概述。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更是如此,比较教学法更有利于体现法学教学的目的以及教学任务的完成。一般而言,想要对某一事物有清晰的了解,就必须看到他的历史、演化和延伸,达到融会贯通的学习效果。法学的学习也是一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采用比较教学法,帮助学生拓宽学习视野,实现对法学完整透彻的认识。比较教学法中的比较可以是中西方的横向比较,也可以中国法制的古今两方的纵向对比,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比较不是纯粹的比较,其不是为了求同,也不是为了求异,而是在比较中为课程的学习提供一个“表象-理论-实践”的闭环,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独立、发散地理解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有助于学生知识系统的构建
对于法律概念的掌握需要借助教学中的比较,只有在各种比较、辨析中准确认清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知识的内部实现对知识的联结和知识系统的构建。通过比较教学法不仅可以使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还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让学生在法学学习中从复杂的条文中解脱出来,也使法学教育鲜活起来,增加教学的有效性。
(二)使学生学会独立分析,触类旁通
法学专业相对于其它专业许多学生感觉到没有逻辑、晦涩难记,甚至被视为由法律条纹堆砌而成的专业。而比较教学法的应用正是克服这一教学困局的杀手锏,它立足于对已有知识和同类知识的整理归纳,通过知识间的规律,可使难以理解的知识向简单浅显的内容转化,帮助学生理解法制的发展过程中概念的诞生和演变规律,深化学习过程。此外,学生可以跟随老师比较性的对新知识进行分析和概括,达到触类旁通的教学目的。
(三)拓宽学习视野,提高认识高度
中国法制史虽然是以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但是绝不能仅局限于此,这是推求法律应有态度所决定的。通过比较教学中对外国法的了解,学生不仅可以领略到法的国际差异性,还会教给学生以批判眼光对待法律的学习思辨能力。这样一来,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课堂中便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有了系统的认识,以此来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体系。
二、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步骤
认识了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以后,还需对其具体适用情况和运用步骤进行探索。
(一)教学实施准备工作
比较教学法的实施对任课教师对法律学科完整性和系统性掌握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前期的准备中,教师要能够跨越学科之间的壁垒,实现对所任课程精通之外还要广泛积累其它法律学科知识“,同时要对国内、外法具有综合系统的认识。在对课程内外知识形成扎实的基础之后,教师还应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适宜的设计和进度优化。这一过程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教学环境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动机进行教学环节设置,合理安排授课内容。
(二)比较对象的选择
中国法制史涉及到了中国法制发展的12个时期,内容丰富,因此对教学过程比较对象的选择也是比较教学法成功开展的关键环节。比较对象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能够体现出教学实践中对课程中有关概念异同关系和相互之间参照、对比的思维过程。同时比较教学法的特征也给比较对象的选择划定了相应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选定的比较对象之间必须要在内容或者形式上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后通过选定内容之间的异同关系和对比分析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记忆和运用。
谈到内容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去界定呢?中国法制史是涵盖史学的法律课程,因此对比较对象的选定可以从历史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此外,还要在内容选择时明确选择对象之间的相同部分和相异部分——相同是比较的基础,而相异是比较的结果,对两者的综合认识才是比较的最终目的。因此,法律的比较首先可以依据同类但不同种的标准,同类是为了使比较具有理论基础,这样两者才具有可比性,若是个性完全相异则会使比较对象丧失比较的基础。其次,互為比较对象的法律之间要具有相互影响或是相互接纳的事实联系。再则,选择的对象应是学习者所熟悉的内容,否则这种比较也是无效的,甚至会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
(三)对比较项的辨析和综合评价
比较的实质是鉴同辨异的过程,是对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从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出发将概念具体化、理论化和与实际相结合的过程。而对比较项综合评价是指对各项法律进行解析和评判的环节。前者的重点在于从彼此之间的差异探寻各法律之间的特征,而后者则着重于对个法律存在的社会背景和风俗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条件进行法律适用性分析,并从法律存在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出发深入探讨法律之间的优缺点,以此得到对应的改善策略将其应用到强化现有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建立层面上。 三、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分类和运用
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学习可以从时间和空间兩个维度对法律中的共性和差异进行探寻,从而使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理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延伸。在实际的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经常采用的有以下几种比较方式:
(一)归类比较和综合比较
(1)归类比较。归类比较是指利用法律特征之间存在的共性和联系进行集中划分归类、分析比较的过程。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可以将中国法制发展的整个体系依据指导思想、民事、行政、刑事等进行分类。例如中国司法机构的发展包含了秦朝的廷尉、元朝的刑部和清朝末年的大理院等,这样的归类比较可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某一法律概念或者条文有系统、完备的认识,便于学生进行理解、记忆以及法律思维的养成。
(2)综合比较。对于不同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和民俗文化下法律制度的学习要仔细对比辨析归类加以学习,但是对于同一国家的历史上发展的不同阶段其法律也会存在极大的差异,此时就要求在教学中要对典型的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研究才能明白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继承与发展。例如汉朝主张无为思想但在后期演变为“德主刑辅”,再往后唐朝主张德礼为主,礼法结合。以这些典型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明确其对周边国家的影响以及后世的传承和创新。
(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1)横向比较。所谓横向比较是指从同一时间维度的空间分布层面进行比较,表现在中国法制史学习上即为对同一时期不同区域法律文化、思想和制度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学习者洞悉法律发展的差异性和地域性,有力促进知识网络的横向建构,提高学生多角度解析能力。例如春秋战国时期让文学学派发展呈现百家争鸣的盛况,同时中国法律思想也在此时进入了空前的大讨论中,法家提倡用法律约束人的行为,推崇重刑,以严苛的刑罚震慑和消灭社会中的犯罪现象;而儒家学派则主张施礼于人、德治礼治用宗法礼仪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进行调整,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
(2)纵向比较。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展开是以历史发展为主线的,展现了在时间上的延伸性,对课本学习过程的“上下文”比照就是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化、思想和制进行比较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在时间推移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稳定部分和变化部分。例如在讲授“清末变法运动”知识环节时可以引入历史上著名的变法事件——商鞅变法。商鞅变法奠定了后期封建法制的基础,也正是通过这一次变法使秦国走向了繁荣发展的强国之路。了解到了封建法治的始端之后将授课内容再次拉回到清末的变法运动,不难发现清末的这场法的改革正是对延续数千年封建法制的脱离,也预示着中国法制走向了西化的阶段。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古代法制,以古为镜,旨在促进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并有效规避法律制度中不合理的成分。例如古代法制中可以让妇女犯人监外执行,以使在服刑期间犯人的父母和孩子得到照顾,这充分体现了古代法制对法与情的考量。而在现有的立法中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该条法律制度今时今日的适用性呢?通过这些法律的比较可以让学习者在对古代法律学习的基础上充分地思考、理解和总结,真正实现古为今用,使现有的法律更加合理并在这种纵向对比中赋予历史的考验。
结束语“兼听则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更是对不同法制制度的理解和吸收。通过比较教学法的运用让学生学会思考、积极辨析以及合理转化,用比较思维更好完成其它法学课程的学习,并在法律时间和空间的发展历程的比较中,体会法制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现有法律改进和完善的重大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学院政法学院七里坪校区)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比较教学法;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教学运用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定位是由法学教学理念所决定的,即为通过课程的学习能够对传统的法进行思考和总结,进而再根据传统的法律实现后续法律理解和学习中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吸收和借鉴。由此可见,中国法制史对于法学的学习具有从表象到理论、再渗入到实践的贯穿作用。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开设,能够让学生直观感受到传统法治的历史演变过程,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精神;让学生在思考和总结中发掘出传统法制传承的驱动力,切实强化学生法律学习中的规律思维;让学生在传统法文化的熏陶感染下习得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只有重视并加强中国法制史教学方式的探索,使该课程在法学教育担任好承载平台的角色,才能培养出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一、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
“一切认识、知识可溯源于比较”,这是德国诗人诺瓦里斯对知识获得进行的概述。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更是如此,比较教学法更有利于体现法学教学的目的以及教学任务的完成。一般而言,想要对某一事物有清晰的了解,就必须看到他的历史、演化和延伸,达到融会贯通的学习效果。法学的学习也是一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采用比较教学法,帮助学生拓宽学习视野,实现对法学完整透彻的认识。比较教学法中的比较可以是中西方的横向比较,也可以中国法制的古今两方的纵向对比,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比较不是纯粹的比较,其不是为了求同,也不是为了求异,而是在比较中为课程的学习提供一个“表象-理论-实践”的闭环,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独立、发散地理解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有助于学生知识系统的构建
对于法律概念的掌握需要借助教学中的比较,只有在各种比较、辨析中准确认清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知识的内部实现对知识的联结和知识系统的构建。通过比较教学法不仅可以使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还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让学生在法学学习中从复杂的条文中解脱出来,也使法学教育鲜活起来,增加教学的有效性。
(二)使学生学会独立分析,触类旁通
法学专业相对于其它专业许多学生感觉到没有逻辑、晦涩难记,甚至被视为由法律条纹堆砌而成的专业。而比较教学法的应用正是克服这一教学困局的杀手锏,它立足于对已有知识和同类知识的整理归纳,通过知识间的规律,可使难以理解的知识向简单浅显的内容转化,帮助学生理解法制的发展过程中概念的诞生和演变规律,深化学习过程。此外,学生可以跟随老师比较性的对新知识进行分析和概括,达到触类旁通的教学目的。
(三)拓宽学习视野,提高认识高度
中国法制史虽然是以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但是绝不能仅局限于此,这是推求法律应有态度所决定的。通过比较教学中对外国法的了解,学生不仅可以领略到法的国际差异性,还会教给学生以批判眼光对待法律的学习思辨能力。这样一来,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课堂中便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有了系统的认识,以此来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体系。
二、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步骤
认识了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以后,还需对其具体适用情况和运用步骤进行探索。
(一)教学实施准备工作
比较教学法的实施对任课教师对法律学科完整性和系统性掌握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前期的准备中,教师要能够跨越学科之间的壁垒,实现对所任课程精通之外还要广泛积累其它法律学科知识“,同时要对国内、外法具有综合系统的认识。在对课程内外知识形成扎实的基础之后,教师还应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适宜的设计和进度优化。这一过程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教学环境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动机进行教学环节设置,合理安排授课内容。
(二)比较对象的选择
中国法制史涉及到了中国法制发展的12个时期,内容丰富,因此对教学过程比较对象的选择也是比较教学法成功开展的关键环节。比较对象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能够体现出教学实践中对课程中有关概念异同关系和相互之间参照、对比的思维过程。同时比较教学法的特征也给比较对象的选择划定了相应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选定的比较对象之间必须要在内容或者形式上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后通过选定内容之间的异同关系和对比分析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记忆和运用。
谈到内容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去界定呢?中国法制史是涵盖史学的法律课程,因此对比较对象的选定可以从历史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此外,还要在内容选择时明确选择对象之间的相同部分和相异部分——相同是比较的基础,而相异是比较的结果,对两者的综合认识才是比较的最终目的。因此,法律的比较首先可以依据同类但不同种的标准,同类是为了使比较具有理论基础,这样两者才具有可比性,若是个性完全相异则会使比较对象丧失比较的基础。其次,互為比较对象的法律之间要具有相互影响或是相互接纳的事实联系。再则,选择的对象应是学习者所熟悉的内容,否则这种比较也是无效的,甚至会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
(三)对比较项的辨析和综合评价
比较的实质是鉴同辨异的过程,是对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从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出发将概念具体化、理论化和与实际相结合的过程。而对比较项综合评价是指对各项法律进行解析和评判的环节。前者的重点在于从彼此之间的差异探寻各法律之间的特征,而后者则着重于对个法律存在的社会背景和风俗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条件进行法律适用性分析,并从法律存在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出发深入探讨法律之间的优缺点,以此得到对应的改善策略将其应用到强化现有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建立层面上。 三、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分类和运用
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学习可以从时间和空间兩个维度对法律中的共性和差异进行探寻,从而使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理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延伸。在实际的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经常采用的有以下几种比较方式:
(一)归类比较和综合比较
(1)归类比较。归类比较是指利用法律特征之间存在的共性和联系进行集中划分归类、分析比较的过程。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可以将中国法制发展的整个体系依据指导思想、民事、行政、刑事等进行分类。例如中国司法机构的发展包含了秦朝的廷尉、元朝的刑部和清朝末年的大理院等,这样的归类比较可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某一法律概念或者条文有系统、完备的认识,便于学生进行理解、记忆以及法律思维的养成。
(2)综合比较。对于不同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和民俗文化下法律制度的学习要仔细对比辨析归类加以学习,但是对于同一国家的历史上发展的不同阶段其法律也会存在极大的差异,此时就要求在教学中要对典型的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研究才能明白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继承与发展。例如汉朝主张无为思想但在后期演变为“德主刑辅”,再往后唐朝主张德礼为主,礼法结合。以这些典型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明确其对周边国家的影响以及后世的传承和创新。
(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1)横向比较。所谓横向比较是指从同一时间维度的空间分布层面进行比较,表现在中国法制史学习上即为对同一时期不同区域法律文化、思想和制度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学习者洞悉法律发展的差异性和地域性,有力促进知识网络的横向建构,提高学生多角度解析能力。例如春秋战国时期让文学学派发展呈现百家争鸣的盛况,同时中国法律思想也在此时进入了空前的大讨论中,法家提倡用法律约束人的行为,推崇重刑,以严苛的刑罚震慑和消灭社会中的犯罪现象;而儒家学派则主张施礼于人、德治礼治用宗法礼仪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进行调整,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
(2)纵向比较。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展开是以历史发展为主线的,展现了在时间上的延伸性,对课本学习过程的“上下文”比照就是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化、思想和制进行比较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在时间推移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稳定部分和变化部分。例如在讲授“清末变法运动”知识环节时可以引入历史上著名的变法事件——商鞅变法。商鞅变法奠定了后期封建法制的基础,也正是通过这一次变法使秦国走向了繁荣发展的强国之路。了解到了封建法治的始端之后将授课内容再次拉回到清末的变法运动,不难发现清末的这场法的改革正是对延续数千年封建法制的脱离,也预示着中国法制走向了西化的阶段。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古代法制,以古为镜,旨在促进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并有效规避法律制度中不合理的成分。例如古代法制中可以让妇女犯人监外执行,以使在服刑期间犯人的父母和孩子得到照顾,这充分体现了古代法制对法与情的考量。而在现有的立法中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该条法律制度今时今日的适用性呢?通过这些法律的比较可以让学习者在对古代法律学习的基础上充分地思考、理解和总结,真正实现古为今用,使现有的法律更加合理并在这种纵向对比中赋予历史的考验。
结束语“兼听则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更是对不同法制制度的理解和吸收。通过比较教学法的运用让学生学会思考、积极辨析以及合理转化,用比较思维更好完成其它法学课程的学习,并在法律时间和空间的发展历程的比较中,体会法制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现有法律改进和完善的重大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学院政法学院七里坪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