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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结构理论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注法律秩序与法律规范以及诸法律规范间的关系。法律的结构理论以法律的规范性为前提,其试图通过法律的个别化理论回答"何谓法律"这一问题。凯尔森将法律的结构划分为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前者体现诸法律的不同规范作用,其中尤以"命令"和"制裁"最为典型;而后者则反映了法律的创制和适用过程,令诸规范依效力链条构成一个整体。通过比较凯尔森的晚期作品与其他学者对于法律结构问题的论述,能够发现纯粹法理论若干独特之处及其两种结构理论日渐融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