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政府与第三部门——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反思

来源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uaiyu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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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关系到福利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福利权的义务主体应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更不是个人.福利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当主动、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保障福利权的实现.在福利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建议我国采取政府支配型的福利多元主义模式.而且,第三郭门的发展在福利制度的建构中越来越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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