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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刑法修正案(八)》对生态环境犯罪法益的立法转向,有条件地承认了环境资源即是刑法所值得保护的利益。生态环境犯罪法益理论侧重法益恢复与轻缓刑罚的思想与恢复性司法的利益平衡、犯罪人再社会化具有目标一致性,因而相互契合。恢复性司法应用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探索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式法律依据不足、适用范围存有局限、司法裁量标准缺位以及配套制度残缺等突出问题和现实困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健全裁量标准、完善配套制度的对策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