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续权客体范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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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803 新华社(中国新闻电视网) 北京)
  摘 要:很多西方国家将追续权这一权利纳入到其著作权权力体系之中,这种权利本身与艺术品以及艺术品市场密切关联。追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場息息相关。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到其著作权权利体系中。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未将其纳入到著作权体系中。但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欲将其纳入。
  关键词:追续权;续权客体;客体范围
  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当艺术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的比例。
  1.追续权设立的目的
  追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在艺术品市场中,创作者与销售者(投资者)在日后的艺术品流转过程中,获利悬殊的问题。一般来说,创作者开始销售其创作的艺术作品时,因为作者知名度低,缺乏市场,通常会以较低的价格出卖作品。但如果随着其作品的市场认可度的提高,会在日后的再次销售中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并不归作者所有,再次销售的利润归于销售者或者投资者,这就对作者产生了极大的不公。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设立追续权,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与销售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2.追续权的性质
  关于追续的性质,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特征。一方面,作品的产生与作者的人身密不可分,而追续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所以追续权与作者的人身存在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追续权与著作人身权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很大不同,后者所保护的完全是作者的人格利益,而追续权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报酬权,因为其并不涉及作品与人格利益直接相关的任何使用行为,只是对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3.追续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各国著作权法均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其基本保护对象。
  一般认为,追续权的客体是艺术作品原件。权利人因自己创造的艺术作品原件,而获得分享日后艺术作品在转售中部分差价的利益。对追续权客体的研究,是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前提。然而,对什么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种类,各个国家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近些年来,追续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从刚开始的美术作品,逐渐将范围扩大到文学作品与音乐作品手稿,甚至实用艺术作品上。如何规定艺术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是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所必须要考虑的。
  三、我国追续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1.艺术作品原件
  在各国立法中,虽然各个国家对具体艺术品界定的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作品原件。强调作品原件的初衷,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1)追续权具有人身属性:智力成果的创造,是基于创造者内在的思维。虽然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内在思想,但表达与内在思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原件与复制件,都是对内在思想的一种表达,但就艺术作品来说,艺术作品的原件可以说是与内在思想最为密切的表达,与作者人身关系紧紧相连。原件中充满着作者在创作时,最直接的思想内容,包含着作者灵感与创意,这显然是复制件无法相比。
  (2)原件具有市场稀缺性。稀缺性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是著作权作为专有权,是垄断权利。这种合法垄断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二是知识产品的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化造成了知识产品的稀缺性;同时,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数量稀缺和价值真贵。艺术作品作为知识产品之一,当然具有上述性质。三是基于艺术作品原件本身。“原件”从字面意思上,就隐含了数量稀少之意。同时,由于原件所包含的作者不同于复制品的思想表达,形成了独一无二的人身价值,这种富有原创内涵的人身价值本身就是稀缺的,这也造成了原件作品的稀缺性。
  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艺术作品原件在市场上的物以稀为贵。而复制品是可以用工业手段无限量复制的,其价值无法与原件的价值相提并论。因而我国追续权客体必须是艺术品原件。
  2.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的研究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要归入追续权客体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了追续权客体范围中,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强调客体为纯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适用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艺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可以确定其本身在多大范围实用于这类作品。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实用艺术作品同样被列入艺术作品。
  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笔者认为,把实用艺术作品原件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之外较为适宜。原因有如下几点:
  (1)原件稀缺性弱: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审美价值,同样具有人的创作思想,同样是一种表达,这样说来,实用艺术作品的原件也应该纳入到追续权的客体中。但是纯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类的审美观,使人获得精神上的愉悦;而实用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的目的,首先是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生产需要,其次才是满足人的审美观点。实用艺术作品是能够被复制的,甚至可以说它就是因大工业生产而生的。由于能够被大规模的生产复制,加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要更多的是在于实用,而不在于其审美,其复制品又完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在市场上,复制品与原件被等同看待,没有过多区别。
  (2)引发权利主体的疑惑:实用艺术作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实用艺术产品的创作是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实用艺术作品的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说,追续权的主体是作者或者作者及其继承人,是自然人。如果我国设立追续权,并且将客体延展到实用艺术作品原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人作者是可能成为追续权主体的。
  总之,在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追续权客体的特殊性,充分考慮到我国的国情与艺术市场的发展,对追续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不宜包括实用艺术作品,避免界定范围过宽,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独有的民间文艺作品。从而科学的界定我国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保护作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雨峰.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J].中国版权,2012(6):9-11.
  [2]车玉龙.追续权客体范围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2(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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