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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解决小微融资问题无法一蹴而就,但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些积极的变化正在发生: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抵押机制正在尝试不同方向的创新;更多的银行将小微企业融资作为转型的重点,通过产业链金融等方式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正在增加。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结构也在发生变化,1/3的企业希望得到长期资金支持,从而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及问题
经营年限1~3年,
总资产100~300万的企业
融资满意度较低
调查发现,相比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下、资产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经营期限1~3年、资产规模100万~300万的企业的融资满意度较低。
这一结果这与当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现实服务状况基本相符。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资产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依靠亲戚朋友借款、信用卡透支等渠道解决小额的融资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往往已经进入稳定期,逐步满足金融机构的审核基本要求,同时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近年来对小微企业融资进行了诸多政策支持和尝试,例如中国银监会在存贷比、资本金管理等方面出台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导致多家银行业将小微金融作为银行转型的重点,从而这一类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状况出现一定程度的改善。 而经营期限1~3年的企业,资金需求加大,但是经营还不稳定,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有效服务,表现出了相对较低的满意度。
流动资金需求是主体,
但三分之一企业表示
希望得到长期资金支持
61%的小微企业主表示,融资需求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与此同时,35.4%的小微企业主表示需要1年以上的长期借款。
从企业规模角度考察,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更偏重于短期流动资金,短期资金困难(71%)又比小型企业(55%)更高,这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不同有关,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更加关注于当前的运营,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对长期发展的关注度上升。
按经营年限分,经营年限越长的企业,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融资需求越大。调查数据显示,经营10年及以上的小微企业中,将借款用于购买新设备、进行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占比分别达到18.3%和17.4%。
购买原材料(56.7%)和短期应付款(35.4%)成为占比最大的借款用途;用外部融资带动新项目开发(20.6%)和购买新设备(16.6%)等在企业长期借款中占比较大。
两次降息后小微企业并未深刻感受到融资成本的下降,两成贷款存在还款压力
59.4%的小微企业主表示,其借款成本在6%~10%之间, 另外约40%企业的融资利率水平则在10%以上。
2012年6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两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然而调查显示,66.1%的企业并未感受到两次降息带来的成本降低效果。相比收入、盈利稳定、贷款规模大的大企业,小微企业由于其盈利水平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缺乏抵押物等原因,贷款议价能力弱于大企业。基于此现状,央行降息的成效大部分被大企业所享受。
从地域看,东部和中部企业中未感到成本降低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72.2%和62.1%。这可能与中东部小微企业数量、类别众多,且东部地区企业受调控影响较大导致政策效果差异化大有关。
在对有借款的小微企业调查中,总体信用状况良好,78.8%的企业表示能按期还款。虽然展期后还款的企业数量超过无法按期还款企业数的一半,但是该部分企业仍需要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随时都有可能变成不良贷款,具有一定的不良贷款上升潜在压力。部分偿还和未能偿还的比例接近10%,与银行内控所要求的不良贷款率以及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贷款率相比,仍然显示较高,值得关注。
银行贷款仍是小微企业首选融资渠道,但改进空间依然较大
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寻找资金来源的优先顺序方面,有66.7%的企业将向银行贷款排在了第一位,显示银行在当前融资市场占据的绝对主导地位。
从企业经营年限分析,经营年限越长的企业倾向于向银行借款的越多(1年以下的占比50%,3~5年的占比65%,10年以上的占比76%),资产总额越少的企业偏向于亲戚朋友和小贷公司借款的越多(100万以下占比25%,100万~300万占比19.54%,5000万~8000万占比9.09%)。
调查显示,在企业向银行融资所遇到的问题中,“贷款到位时间较长”为小微企业最为关注,占比达到45.8%。不能提供足够的抵押或担保物(41.1%)、不能提供合适的财务报表(31.3%)、贷款成本较高(28.3%)等问题也备受关注,给银行提示了改进方向。
关于融资成本,有31.8%的企业将向银行贷款排在了成本第一位。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表示向银行贷款虽然名义利率较其他方式并不高,但包含着很多隐形成本。由于这些小微企业盈利不稳定、规模小、无厂房,银行贷款流程繁琐,资金到位时间拖延,一些放贷还有相应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硬性要求,综合成本相对较高。
融资抵押品的创新及发展方向
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生产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较落后、抗风险能力较弱、自身资金实力较弱、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较低、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特点。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往往将有无“物”质形式的抵押财产、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小微企业一般难以满足。调查显示,82.5%的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在目前有借款的企业中,仅9.8%的企业使用过厂房抵押,6.9%的企业使用过机器设备抵押。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业务不稳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信用类贷款。在目前有贷款的参访企业中,19%的小微企业曾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21.9%的企业通过朋友、供应商关系担保。在担保方式上,员工人数在50人规模以下的企业多通过朋友、供应商关系担保,50人规模以上的企业较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仅19.8%的受访者曾经使用过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措施的信用类贷款。同时,38.3%的企业主曾使用个人私有财产作为抵押资产的来源,也印证了小微企业存在缺少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的情况。
个人私有财产抵押多集中在员工人数5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下的企业中特别是员工人数在20~49人一档,该区间55%的小企业主使用过个人私有财产抵押。
当前抵押品创新发展的特点是从“物”向“权”转变,抵押资产的类型从“有形”转变为“无形”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方法之一就是放宽和改善抵押贷款条件,创新抵押方式。为此,小微融资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创新,国家政策也在此方面给予了支持鼓励。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各地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所处的生长周期、行业特点,开发了不同的创新形式的抵押品,例如针对工业生产企业推出存货、应收账款、经营权质押等产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文化企业,探索以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针对商贸流通企业流动资产为主、抵押物不足的特点开发了保兑仓、融通仓等仓单抵押产品;针对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推出流动资金最高限额循环贷款、最高额抵质押贷款等模式。可作为抵押品的范围,从原材料、设备产品已扩展到订单、仓单、技术合格证;担保的主体,从单个企业自身已扩展到整个行业及产品供应链。综合来看,当前抵押品创新发展的特点是从“物”向“权”转变,抵押资产的类型从“有形”转变为“无形”。
抵押资产以“有形”向“无形”转变的抵押创新方式,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质押方式。其中最为典型,也是最为成熟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对中小企业而言,其资产结构缺少固定资产,且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应收账款是一种适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特点是周期较短,能够解决企业资金周转,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
应收账款质押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应收账款系统累计发生登记687054笔,查询889741笔,累计发生质押登记361719笔,占应收账款系统累计登记总数的52.6%。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累计初始登记445955笔,占应收账款系统初始登记总量的83%。中小企业获得的融资金额约占登记融资总额的46%。
权利类创新抵押品包括林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作为标的抵押物。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使用权面临权属关系不明确、担保物不好变现、担保过程复杂繁琐等诸多障碍。由于各地区资源禀赋、企业类型和市场发展规模不同,使用权抵押的发展各地区差异较大。
综合来看,虽然理论上支持小微企业的抵押品创新方式较多,但从当前的现实融资方式中,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还是以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
创新形式的抵押品面临权属不明、定价评估困难、资产处置等诸多问题,因此存在认知度、使用率双低的情况
创新形式的抵押品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但调查显示,由于创新形式的抵押品面临权属不明、定价评估困难、资产处置等诸多问题,这些创新形式的抵押品存在认知度、使用率双低的情况。
认知度方面,在有借款的企业中,38.8%的小微企业主没有听说过无形资产质押,40.1%的小微企业主没有听说过应收账款质押,28.1%的小微企业主没有听说过存货抵押;使用率方面,在有借款的企业中,无形资产质押的使用率为2.6%,应收账款质押和存货抵押分别为5.3%和5.5%。
认知度和使用率双低,一是说明创新类抵押品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中小企业了解程度低;二是说明创新类抵押品目前尚存在不足,影响了实际使用,没有得到广泛的市场认可。
银行不接受的创新类抵押品的原因非常简单,即创新类抵押品不满足作为优良抵押品应该具备的特性,不能降低银行的潜在风险。中小企业信贷本身就存在较高的风险,截至2011年末,全国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为2.02%,约为银行整体平均水平的2~3倍。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使用保障程度低的创新类抵押品,是银行不能接受的。即对银行来说,抵押品创新的推进存在“激励不相容”。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处在卖方市场的银行理所当然地会选择拥有更良好品质抵押品的企业,这是抵押品创新缓慢的原因所在。
在实际中,金融机构对待创新形式抵押品存在问题的方法是回避和风险转嫁,最常见的是引入担保。不合规矩的操作方式以及缺乏法律保护的抵押品令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金融机构为了做到风险可控,会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最终结果是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使服务小微的效果大打折扣。
担保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创新方向
76.3%的小微企业主听说过但从未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当前的担保机制加重了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普遍缺乏被金融机构认可的合格抵押品,信用状况一般又很不透明,因此很难直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委托融资担保公司为其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取得贷款便成为了一条重要路径。
调研发现,约有76.3%的小微企业虽听说过但从来没有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微企业委托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成本较高。首先,小微企业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1%~3%的担保费率;其次,一些担保公司会要求小微企业进行一定形式的反担保,而且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增加信用担保的环节必定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再者,小微企业有时会遭受担保公司的“违规操作”,例如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部分“截留”,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小微企业的隐性成本,而这些额外的较高的成本必然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 资金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在20%以内且商业模式单一,以及低补贴和不配套的税收政策,致使担保公司找不到持续的利润增长点;担保公司做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个别事件
调研中发现,担保公司不做担保本身的业务、而是做出超出法律规定行为的案例不断发生。当前担保公司资金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在20%以内,加上1%~3%的担保费率,收入较低,使得担保公司找不到持续的利润增长点,利润率很低。因此若担保公司不探索出新的经营模式,其参与法律不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便不可避免。
此外,限制担保行业利润增长的另一个原因是其身份定位不明,导致税收政策不配套。担保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不能与其身份相配套,难以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较重。
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基本规范缺失、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以及风险防控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担保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调研发现,现阶段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相当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基本规范缺失,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这已经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形成重大风险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能力,防控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如一些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突破了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10%的政策规定,导致担保机构的运行风险相对集中,加之担保公司普遍缺乏抗风险能力,可能因一笔贷款的代偿而导致全年无收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未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审查时缺乏信息支持。同时,担保公司在收入上主要依靠收取担保费,风险补偿能力差。因此,完善担保公司的治理基本规范、加强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在担保行业创建一个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银担合作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行业缺乏独立的法律法规和明确有效的监管
2012年初,担保行业发生了“中担事件”。中担担保公司以客户抵押物不足为理由,同时以高利息为诱惑,对企业的贷款进行“截留”,后来随着银行贷款陆续到期,公司无法正常归还自己的“借款”,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潜逃至今。从调研中总结,担保行业诸如“中担事件”的发生,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虽然国家政策要求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但没有明确各自分担多少风险。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是由担保机构承担100%的担保责任,担保贷款一旦出现风险,融资担保机构需要代偿全部本金和利息。
由于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从而提高了担保公司的营运成本,使其盈利空间不足以满足正常的投资回报要求,最终的结果是许多担保公司退出市场,整个担保行业逐渐萎缩,小微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风险过于集中影响着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大多担保机构资本实力较弱,无法以合理的担保费率来覆盖风险,却必须承担全额代偿风险。银行由于不放心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严格限定担保公司的总体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压缩了担保机构的发展空间。如此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弱,难以获得银行较大倍数的授信,进而难以发展壮大,反过来又降低了在银行的认可度。
调研还发现,担保公司出现的纠纷事故近年来不断增加,与担保行业缺乏独立的法律法规和明确有效的监管关系重大。监管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大量担保公司有机会抓住监管的漏洞从事能获取更大利润的业务。监管的不健全也直接导致担保公司在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及可转型之路
身份障碍、融资杠杆瓶颈、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监管标准不一—小贷公司面临诸多发展困境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的不确定性,无法从主流融资机构获得相应的融资,于是选择了“地下钱庄”、高利贷、个人融资等方式。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很大风险,且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为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小额贷款公司被推出。
作为政府规范民间金融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弥补了银行贷款中的空缺,为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困局开拓了一条新渠道。然而,调研发现,小贷公司面临诸多发展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身份成最大障碍。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仅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就难以享受到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后续资金来源不足,融资杠杆比成发展瓶颈。一直以来,银行再融资和股东增资扩股是小贷公司获得资金的两大主要渠道,但受限于1:0.5的融资比率和10%的最大股东持股上限,这两种方式远难满足小贷公司的融资需求。
虽然一些省份相继出台新规,放宽当地小贷公司从银行能够获得融资的比例,然而由于银行只执行银监会所规定的50%的融资比例限制,各地金融办出台的融资比例新政难以得到执行和落实。在广州调研了解到,虽然广东省金融办100%融资比例新政已在去年年初发布,但至今也只有广州市信德小贷公司和顺德美的小贷公司两家成功突破50%融资杠杆。
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经营风险大。目前,只有约100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由于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小贷公司无法查询贷款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和负债结构。同时,商业银行也无法查询客户在小贷公司的借贷情况,这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融资对接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大了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小微企业重复融资现象出现,加大了整个行业的潜在风险。 征信问题也降低了小贷公司的审贷效率,影响其小额贷款的发放。例如,成都市翰华小贷公司在解决征信问题时的做法是带着客户去查询,但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
监管标准不一,业务拓展受制约。一方面,当前政策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另一方面,一些省份虽然已经放松禁止跨区经营的规定,允许一部分有实力的小贷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但由于小贷机构在各地主要由金融办监管,各地政策与监管标准不一,小贷公司分支机构自身的注册资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操作流程等指标与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可能产生冲突,从而造成拓展受阻;此外,由于各地金融办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小贷公司难以建立统一的IT系统,也加大了跨地区开展业务的难度。
主发起人原则难以突破、准入标准过高、转制成本高—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受阻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未来可获得金融牌照,2012年5月再次发文强调符合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方面,高门槛把绝大部分小贷公司拦在了转制村镇银行门外;另一方面,少数能达到银监会门槛的小贷公司却在犹豫是否该进去。
村镇银行在经营上与小贷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坚持“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为目标。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制度限制参数,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
我国迄今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存在诸多障碍:
主发起人原则难以突破,控制权转让他人。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及《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即使近期温州的政府部门和小贷公司做了一些尝试,包括联合10家小贷公司成立一家村镇银行、用“双主发起人”(小贷公司与发起银行持股比例相同)改制成村镇银行等,但银监部门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并不松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和大股东的原则。
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必须以牺牲控股权和经营主导权为代价,为了解决融资问题改制为银行而丧失对机构的控股权是小贷公司股东所不能接受的。
准入标准过高,政策限制增多。为了降低转制后的风险,银监会为小贷公司的转制设置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包括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等,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达到暂行规定中的全部转制要求。
转制成本高,商业不划算。作为“贷款业务零售商”,小贷公司若只为解决融资问题而转制,或者只为拿到牌照而简单转制,机构性质变化而付出的商业成本和监管成本将极大增加,并不划算。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及问题
经营年限1~3年,
总资产100~300万的企业
融资满意度较低
调查发现,相比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下、资产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经营期限1~3年、资产规模100万~300万的企业的融资满意度较低。
这一结果这与当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现实服务状况基本相符。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资产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依靠亲戚朋友借款、信用卡透支等渠道解决小额的融资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往往已经进入稳定期,逐步满足金融机构的审核基本要求,同时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近年来对小微企业融资进行了诸多政策支持和尝试,例如中国银监会在存贷比、资本金管理等方面出台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导致多家银行业将小微金融作为银行转型的重点,从而这一类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状况出现一定程度的改善。 而经营期限1~3年的企业,资金需求加大,但是经营还不稳定,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有效服务,表现出了相对较低的满意度。
流动资金需求是主体,
但三分之一企业表示
希望得到长期资金支持
61%的小微企业主表示,融资需求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与此同时,35.4%的小微企业主表示需要1年以上的长期借款。
从企业规模角度考察,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更偏重于短期流动资金,短期资金困难(71%)又比小型企业(55%)更高,这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不同有关,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更加关注于当前的运营,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对长期发展的关注度上升。
按经营年限分,经营年限越长的企业,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融资需求越大。调查数据显示,经营10年及以上的小微企业中,将借款用于购买新设备、进行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占比分别达到18.3%和17.4%。
购买原材料(56.7%)和短期应付款(35.4%)成为占比最大的借款用途;用外部融资带动新项目开发(20.6%)和购买新设备(16.6%)等在企业长期借款中占比较大。
两次降息后小微企业并未深刻感受到融资成本的下降,两成贷款存在还款压力
59.4%的小微企业主表示,其借款成本在6%~10%之间, 另外约40%企业的融资利率水平则在10%以上。
2012年6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两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然而调查显示,66.1%的企业并未感受到两次降息带来的成本降低效果。相比收入、盈利稳定、贷款规模大的大企业,小微企业由于其盈利水平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缺乏抵押物等原因,贷款议价能力弱于大企业。基于此现状,央行降息的成效大部分被大企业所享受。
从地域看,东部和中部企业中未感到成本降低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72.2%和62.1%。这可能与中东部小微企业数量、类别众多,且东部地区企业受调控影响较大导致政策效果差异化大有关。
在对有借款的小微企业调查中,总体信用状况良好,78.8%的企业表示能按期还款。虽然展期后还款的企业数量超过无法按期还款企业数的一半,但是该部分企业仍需要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随时都有可能变成不良贷款,具有一定的不良贷款上升潜在压力。部分偿还和未能偿还的比例接近10%,与银行内控所要求的不良贷款率以及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贷款率相比,仍然显示较高,值得关注。
银行贷款仍是小微企业首选融资渠道,但改进空间依然较大
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寻找资金来源的优先顺序方面,有66.7%的企业将向银行贷款排在了第一位,显示银行在当前融资市场占据的绝对主导地位。
从企业经营年限分析,经营年限越长的企业倾向于向银行借款的越多(1年以下的占比50%,3~5年的占比65%,10年以上的占比76%),资产总额越少的企业偏向于亲戚朋友和小贷公司借款的越多(100万以下占比25%,100万~300万占比19.54%,5000万~8000万占比9.09%)。
调查显示,在企业向银行融资所遇到的问题中,“贷款到位时间较长”为小微企业最为关注,占比达到45.8%。不能提供足够的抵押或担保物(41.1%)、不能提供合适的财务报表(31.3%)、贷款成本较高(28.3%)等问题也备受关注,给银行提示了改进方向。
关于融资成本,有31.8%的企业将向银行贷款排在了成本第一位。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表示向银行贷款虽然名义利率较其他方式并不高,但包含着很多隐形成本。由于这些小微企业盈利不稳定、规模小、无厂房,银行贷款流程繁琐,资金到位时间拖延,一些放贷还有相应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硬性要求,综合成本相对较高。
融资抵押品的创新及发展方向
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生产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较落后、抗风险能力较弱、自身资金实力较弱、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较低、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特点。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往往将有无“物”质形式的抵押财产、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小微企业一般难以满足。调查显示,82.5%的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在目前有借款的企业中,仅9.8%的企业使用过厂房抵押,6.9%的企业使用过机器设备抵押。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业务不稳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信用类贷款。在目前有贷款的参访企业中,19%的小微企业曾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21.9%的企业通过朋友、供应商关系担保。在担保方式上,员工人数在50人规模以下的企业多通过朋友、供应商关系担保,50人规模以上的企业较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仅19.8%的受访者曾经使用过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措施的信用类贷款。同时,38.3%的企业主曾使用个人私有财产作为抵押资产的来源,也印证了小微企业存在缺少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的情况。
个人私有财产抵押多集中在员工人数5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下的企业中特别是员工人数在20~49人一档,该区间55%的小企业主使用过个人私有财产抵押。
当前抵押品创新发展的特点是从“物”向“权”转变,抵押资产的类型从“有形”转变为“无形”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方法之一就是放宽和改善抵押贷款条件,创新抵押方式。为此,小微融资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创新,国家政策也在此方面给予了支持鼓励。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各地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所处的生长周期、行业特点,开发了不同的创新形式的抵押品,例如针对工业生产企业推出存货、应收账款、经营权质押等产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文化企业,探索以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针对商贸流通企业流动资产为主、抵押物不足的特点开发了保兑仓、融通仓等仓单抵押产品;针对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推出流动资金最高限额循环贷款、最高额抵质押贷款等模式。可作为抵押品的范围,从原材料、设备产品已扩展到订单、仓单、技术合格证;担保的主体,从单个企业自身已扩展到整个行业及产品供应链。综合来看,当前抵押品创新发展的特点是从“物”向“权”转变,抵押资产的类型从“有形”转变为“无形”。
抵押资产以“有形”向“无形”转变的抵押创新方式,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质押方式。其中最为典型,也是最为成熟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对中小企业而言,其资产结构缺少固定资产,且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应收账款是一种适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特点是周期较短,能够解决企业资金周转,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
应收账款质押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应收账款系统累计发生登记687054笔,查询889741笔,累计发生质押登记361719笔,占应收账款系统累计登记总数的52.6%。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累计初始登记445955笔,占应收账款系统初始登记总量的83%。中小企业获得的融资金额约占登记融资总额的46%。
权利类创新抵押品包括林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作为标的抵押物。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使用权面临权属关系不明确、担保物不好变现、担保过程复杂繁琐等诸多障碍。由于各地区资源禀赋、企业类型和市场发展规模不同,使用权抵押的发展各地区差异较大。
综合来看,虽然理论上支持小微企业的抵押品创新方式较多,但从当前的现实融资方式中,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还是以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
创新形式的抵押品面临权属不明、定价评估困难、资产处置等诸多问题,因此存在认知度、使用率双低的情况
创新形式的抵押品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但调查显示,由于创新形式的抵押品面临权属不明、定价评估困难、资产处置等诸多问题,这些创新形式的抵押品存在认知度、使用率双低的情况。
认知度方面,在有借款的企业中,38.8%的小微企业主没有听说过无形资产质押,40.1%的小微企业主没有听说过应收账款质押,28.1%的小微企业主没有听说过存货抵押;使用率方面,在有借款的企业中,无形资产质押的使用率为2.6%,应收账款质押和存货抵押分别为5.3%和5.5%。
认知度和使用率双低,一是说明创新类抵押品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中小企业了解程度低;二是说明创新类抵押品目前尚存在不足,影响了实际使用,没有得到广泛的市场认可。
银行不接受的创新类抵押品的原因非常简单,即创新类抵押品不满足作为优良抵押品应该具备的特性,不能降低银行的潜在风险。中小企业信贷本身就存在较高的风险,截至2011年末,全国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为2.02%,约为银行整体平均水平的2~3倍。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使用保障程度低的创新类抵押品,是银行不能接受的。即对银行来说,抵押品创新的推进存在“激励不相容”。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处在卖方市场的银行理所当然地会选择拥有更良好品质抵押品的企业,这是抵押品创新缓慢的原因所在。
在实际中,金融机构对待创新形式抵押品存在问题的方法是回避和风险转嫁,最常见的是引入担保。不合规矩的操作方式以及缺乏法律保护的抵押品令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金融机构为了做到风险可控,会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最终结果是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使服务小微的效果大打折扣。
担保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创新方向
76.3%的小微企业主听说过但从未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当前的担保机制加重了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普遍缺乏被金融机构认可的合格抵押品,信用状况一般又很不透明,因此很难直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委托融资担保公司为其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取得贷款便成为了一条重要路径。
调研发现,约有76.3%的小微企业虽听说过但从来没有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微企业委托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成本较高。首先,小微企业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1%~3%的担保费率;其次,一些担保公司会要求小微企业进行一定形式的反担保,而且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增加信用担保的环节必定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再者,小微企业有时会遭受担保公司的“违规操作”,例如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部分“截留”,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小微企业的隐性成本,而这些额外的较高的成本必然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 资金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在20%以内且商业模式单一,以及低补贴和不配套的税收政策,致使担保公司找不到持续的利润增长点;担保公司做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个别事件
调研中发现,担保公司不做担保本身的业务、而是做出超出法律规定行为的案例不断发生。当前担保公司资金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在20%以内,加上1%~3%的担保费率,收入较低,使得担保公司找不到持续的利润增长点,利润率很低。因此若担保公司不探索出新的经营模式,其参与法律不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便不可避免。
此外,限制担保行业利润增长的另一个原因是其身份定位不明,导致税收政策不配套。担保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不能与其身份相配套,难以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较重。
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基本规范缺失、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以及风险防控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担保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调研发现,现阶段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相当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基本规范缺失,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这已经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形成重大风险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能力,防控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如一些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突破了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10%的政策规定,导致担保机构的运行风险相对集中,加之担保公司普遍缺乏抗风险能力,可能因一笔贷款的代偿而导致全年无收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未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审查时缺乏信息支持。同时,担保公司在收入上主要依靠收取担保费,风险补偿能力差。因此,完善担保公司的治理基本规范、加强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在担保行业创建一个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银担合作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行业缺乏独立的法律法规和明确有效的监管
2012年初,担保行业发生了“中担事件”。中担担保公司以客户抵押物不足为理由,同时以高利息为诱惑,对企业的贷款进行“截留”,后来随着银行贷款陆续到期,公司无法正常归还自己的“借款”,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潜逃至今。从调研中总结,担保行业诸如“中担事件”的发生,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虽然国家政策要求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但没有明确各自分担多少风险。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是由担保机构承担100%的担保责任,担保贷款一旦出现风险,融资担保机构需要代偿全部本金和利息。
由于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从而提高了担保公司的营运成本,使其盈利空间不足以满足正常的投资回报要求,最终的结果是许多担保公司退出市场,整个担保行业逐渐萎缩,小微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风险过于集中影响着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大多担保机构资本实力较弱,无法以合理的担保费率来覆盖风险,却必须承担全额代偿风险。银行由于不放心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严格限定担保公司的总体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压缩了担保机构的发展空间。如此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弱,难以获得银行较大倍数的授信,进而难以发展壮大,反过来又降低了在银行的认可度。
调研还发现,担保公司出现的纠纷事故近年来不断增加,与担保行业缺乏独立的法律法规和明确有效的监管关系重大。监管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大量担保公司有机会抓住监管的漏洞从事能获取更大利润的业务。监管的不健全也直接导致担保公司在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及可转型之路
身份障碍、融资杠杆瓶颈、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监管标准不一—小贷公司面临诸多发展困境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的不确定性,无法从主流融资机构获得相应的融资,于是选择了“地下钱庄”、高利贷、个人融资等方式。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很大风险,且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为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小额贷款公司被推出。
作为政府规范民间金融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弥补了银行贷款中的空缺,为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困局开拓了一条新渠道。然而,调研发现,小贷公司面临诸多发展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身份成最大障碍。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仅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就难以享受到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后续资金来源不足,融资杠杆比成发展瓶颈。一直以来,银行再融资和股东增资扩股是小贷公司获得资金的两大主要渠道,但受限于1:0.5的融资比率和10%的最大股东持股上限,这两种方式远难满足小贷公司的融资需求。
虽然一些省份相继出台新规,放宽当地小贷公司从银行能够获得融资的比例,然而由于银行只执行银监会所规定的50%的融资比例限制,各地金融办出台的融资比例新政难以得到执行和落实。在广州调研了解到,虽然广东省金融办100%融资比例新政已在去年年初发布,但至今也只有广州市信德小贷公司和顺德美的小贷公司两家成功突破50%融资杠杆。
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经营风险大。目前,只有约100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由于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小贷公司无法查询贷款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和负债结构。同时,商业银行也无法查询客户在小贷公司的借贷情况,这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融资对接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大了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小微企业重复融资现象出现,加大了整个行业的潜在风险。 征信问题也降低了小贷公司的审贷效率,影响其小额贷款的发放。例如,成都市翰华小贷公司在解决征信问题时的做法是带着客户去查询,但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
监管标准不一,业务拓展受制约。一方面,当前政策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另一方面,一些省份虽然已经放松禁止跨区经营的规定,允许一部分有实力的小贷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但由于小贷机构在各地主要由金融办监管,各地政策与监管标准不一,小贷公司分支机构自身的注册资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操作流程等指标与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可能产生冲突,从而造成拓展受阻;此外,由于各地金融办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小贷公司难以建立统一的IT系统,也加大了跨地区开展业务的难度。
主发起人原则难以突破、准入标准过高、转制成本高—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受阻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未来可获得金融牌照,2012年5月再次发文强调符合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方面,高门槛把绝大部分小贷公司拦在了转制村镇银行门外;另一方面,少数能达到银监会门槛的小贷公司却在犹豫是否该进去。
村镇银行在经营上与小贷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坚持“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为目标。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制度限制参数,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
我国迄今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存在诸多障碍:
主发起人原则难以突破,控制权转让他人。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及《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即使近期温州的政府部门和小贷公司做了一些尝试,包括联合10家小贷公司成立一家村镇银行、用“双主发起人”(小贷公司与发起银行持股比例相同)改制成村镇银行等,但银监部门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并不松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和大股东的原则。
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必须以牺牲控股权和经营主导权为代价,为了解决融资问题改制为银行而丧失对机构的控股权是小贷公司股东所不能接受的。
准入标准过高,政策限制增多。为了降低转制后的风险,银监会为小贷公司的转制设置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包括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等,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达到暂行规定中的全部转制要求。
转制成本高,商业不划算。作为“贷款业务零售商”,小贷公司若只为解决融资问题而转制,或者只为拿到牌照而简单转制,机构性质变化而付出的商业成本和监管成本将极大增加,并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