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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广东省物价局网站的一则《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该《复函》指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并强调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