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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略显粗糙,导致司法适用出现混乱情况。通过比较英美法上的“适中标准”、德国法上的“专家标准”、日本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标准”,以及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该问题的判决,英美法上的“适中标准”适合我国国情。此外,法院判决必须考虑如下因素: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公司经营的行业或公司的规模;公司的经营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