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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不能局限于传统刑法理论和现行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应当从事实出发,对将危险驾驶罪认为是故意犯罪所带来的包括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无法划清调整范围等问题进行反思,正视我国刑法体系应当不断进行调整以满足现代科技社会自由与安全两大价值之间如何平衡的现实问题,有限承认过失危险犯在道路安全领域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