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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最初并无立法权力,只是在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生效时起,才开始拥有立法权并便有逐渐增强的趋势。作者认为,欧洲议会参与立法的权力主要是通过理事会立法的途径来体现的。本文分析了欧共体的各种立法程序,如咨询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同意程序和调解程序等,指出了欧洲议会在这些立法程序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得到加强。作者认为,尽管目前欧洲议会还不是立法的主要权威机构,但议会参与立法的权力十分明显的在得到加强,特别是在《欧洲联盟条约》签定后,欧洲议会的立法创议权亦有一定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