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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契约思想阐幽抉微,勾连自然与政治、自由与权威,占据着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制高点。在性质上,可以将其契约区分为不真正契约和真正契约两种,前者虽不具备真正的契约效力,但其承担着实体和程序两大功能;在进程上,可以将其概括为自然状态中的和平实验、主权建国契约的达成以及作为自然人的主权者的选举三个阶段。通过相互信约的授权不会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授权只是一个修辞性概念,国家政治意志的统一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一贯的问题意识,而并非仅仅建立在《利维坦》中首次出现的授权-代表理论的基础之上,主权者作为公民代表是选举程序的结果。对霍布斯的契约理论进行法理分析,有助于厘清其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