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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前存在及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实施的问题。法律的实施除了国家强制力等公共法律实施以外,还包括私人法律实施。同样,经济法实施也包括私人实施的内容。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外部性”及其“社会本位”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的定位来决定的。本文主要分析了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地位及作用,提出了尽量发挥私人促进经济法实施的作用的机制或措施,主要是建议把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到经济法实施中。
关键词 经济法实施 经济法私人实施 可诉性 社会公共利益 外部性 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经济法主体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将静态经济法规范转化为动态经济法规范,并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以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达到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等预定的经济法目标的活动。
(二)经济法实施的主要内容。法律的实施既包括公共法律实施又包括私人法律实施。同样,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实施内容包括:一方面,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力机构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授权,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与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等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经济法律法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以及根据经济法规定通过诉讼等方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经济法公共实施,将后者称为经济法私人实施。
二、经济法私人实施
(一)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是“私人”,但是在理解此处的“私人”的含义时我们应该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笔者认为,“私人”应该包括企业等经营者、消费者等公民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力代表之外的经济法主体或市场主体。依据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以企业为主的经营者,而经济法又主要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以及保护合法经营者免受其他经营者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的侵害。所以经济法私人实施的最重要的主体就是企业等经营者及消费者个人。
(二)经济法私人实施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利机关是经济法实施的主导力量,在经济法实施中居于主要地位,但私人也是经济法实施不可或缺的力量。相较之下,虽然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只处于次要地位,但是如果缺少私人的力量则使得司法机关对很多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审理活动无法启动。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人的社会活动。若没有私人对经济法规范的遵守则经济法也只是停留在静态层面,形同虚设、毫无价值。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私人实施与经济法公共实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并互相制约,统一于经济法实施的,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一条腿走路是不可能走远的,经济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经济法的预定的目标和追求的价值也不会得以实现。
(三)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当前我国经济法实施中,经济法公共实施与经济法私人实施力量差距悬殊。经济法私人实施中主要存在的障碍主要有:
1、违法收益偏高,处罚力度小,使人们不能自觉守法。市场经济主体对经济法是遵守还是违反,都是由其自身利益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就是追求经济利益。排除法律的威慑力,只要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相对太小,致使违法收益相较违法成本偏高。
2、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范围比较窄。在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自身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并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根据经济法的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但是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及其自身具有的“外部性”,使得不法侵害行为在侵害直接交易对象的同时还极有可能间接侵害一个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人不能被吸收为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并且自身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并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尤其是消费者身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大大削弱了经济法实施中“私人”整体的力量。
3、我国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机制。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非常短暂,各种理论与制度都还不成熟。尤其是我国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机制,从2000年经济审判庭的被撤销后,更是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一点。现在我国经济法上的诉讼已经被拆分到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机制中去了。这样的改革固然为我国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这种做法完全忽略了经济法及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的公私法结合性,经济法的“外部性”,以及反垄断案件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等。采取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来解决经济纠纷和案件,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关注与支持,如反垄断案件中的中小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的消费者等。
(四)解决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中的障碍的对策。针对提出的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中存在的障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提高我国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2、加大对遵守经济法行为及检举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奖励,促进私人遵守经济法规范的自觉性及充分发挥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3、根据经济法案件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
三、结语
经济法私人实施,是经济法得以有效地实施的主要内容与途径。私人在经济法私人实施乃至整个经济法实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而在当前的诉讼机制及其他各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措施下,私人的这种地位和作用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完善我国的经济法诉讼机制,并通过引入经济公益诉讼来打破当前的种种限制,才能激发私人的积极性使其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最终,经济法才有得到有效实施的可能。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2]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3]许峥嵘、陶绪翔:《市场规制法实施障碍探析》。
[4]周楠:《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关键词 经济法实施 经济法私人实施 可诉性 社会公共利益 外部性 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经济法主体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将静态经济法规范转化为动态经济法规范,并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以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达到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等预定的经济法目标的活动。
(二)经济法实施的主要内容。法律的实施既包括公共法律实施又包括私人法律实施。同样,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实施内容包括:一方面,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力机构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授权,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与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等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经济法律法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以及根据经济法规定通过诉讼等方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经济法公共实施,将后者称为经济法私人实施。
二、经济法私人实施
(一)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是“私人”,但是在理解此处的“私人”的含义时我们应该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笔者认为,“私人”应该包括企业等经营者、消费者等公民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力代表之外的经济法主体或市场主体。依据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以企业为主的经营者,而经济法又主要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以及保护合法经营者免受其他经营者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的侵害。所以经济法私人实施的最重要的主体就是企业等经营者及消费者个人。
(二)经济法私人实施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利机关是经济法实施的主导力量,在经济法实施中居于主要地位,但私人也是经济法实施不可或缺的力量。相较之下,虽然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只处于次要地位,但是如果缺少私人的力量则使得司法机关对很多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审理活动无法启动。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人的社会活动。若没有私人对经济法规范的遵守则经济法也只是停留在静态层面,形同虚设、毫无价值。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私人实施与经济法公共实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并互相制约,统一于经济法实施的,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一条腿走路是不可能走远的,经济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经济法的预定的目标和追求的价值也不会得以实现。
(三)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当前我国经济法实施中,经济法公共实施与经济法私人实施力量差距悬殊。经济法私人实施中主要存在的障碍主要有:
1、违法收益偏高,处罚力度小,使人们不能自觉守法。市场经济主体对经济法是遵守还是违反,都是由其自身利益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就是追求经济利益。排除法律的威慑力,只要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相对太小,致使违法收益相较违法成本偏高。
2、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范围比较窄。在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自身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并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根据经济法的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但是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及其自身具有的“外部性”,使得不法侵害行为在侵害直接交易对象的同时还极有可能间接侵害一个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人不能被吸收为经济法私人实施的主体,并且自身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并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尤其是消费者身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大大削弱了经济法实施中“私人”整体的力量。
3、我国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机制。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非常短暂,各种理论与制度都还不成熟。尤其是我国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机制,从2000年经济审判庭的被撤销后,更是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一点。现在我国经济法上的诉讼已经被拆分到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机制中去了。这样的改革固然为我国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这种做法完全忽略了经济法及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的公私法结合性,经济法的“外部性”,以及反垄断案件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等。采取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来解决经济纠纷和案件,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关注与支持,如反垄断案件中的中小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的消费者等。
(四)解决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中的障碍的对策。针对提出的我国经济法私人实施中存在的障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提高我国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2、加大对遵守经济法行为及检举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奖励,促进私人遵守经济法规范的自觉性及充分发挥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3、根据经济法案件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
三、结语
经济法私人实施,是经济法得以有效地实施的主要内容与途径。私人在经济法私人实施乃至整个经济法实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而在当前的诉讼机制及其他各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措施下,私人的这种地位和作用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完善我国的经济法诉讼机制,并通过引入经济公益诉讼来打破当前的种种限制,才能激发私人的积极性使其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最终,经济法才有得到有效实施的可能。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2]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3]许峥嵘、陶绪翔:《市场规制法实施障碍探析》。
[4]周楠:《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