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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旨在研究中小企业的新型融资方式——众筹融资,如果中小企业能够恰当利用众筹模式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规避众筹融资风险,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将会有效缓解。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众筹
一、众筹融资概述
根据筹资者对社会公众的回报方式不同,可以将众筹划分为:(1)股权式众筹融资。筹资者通过众筹网络平台向公众筹集资金,同时以公司股权的形式作为回报。(2)债权式众筹融资。债权众筹是大众投资者以购买债权的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相比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较小,收益稳定。(3)奖励式众筹融资。奖励式众筹融资是指筹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同时以VIP资格、项目产品、实物等非金融性奖励作为回报。(4)捐赠式众筹融资.捐赠式众筹的本质是社会公众进行的无偿捐赠,大部分捐赠者的动机是公益性的。
二、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必要性及优势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届面临的难题。从企业自身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低,主要体现在抗风险能力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创新不足。从融资渠道角度分析,目前直接融资的硬性标准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间接融资则由于融资成本比较高,导致企业费用支出增加,影响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很容易被忽略。从信息对称角度分析,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无法掌握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二是中小企业对银行的有关金融扶持政策了解也不够。
(二)中小企业选择众筹融资的优势。(1)融资门槛低。在互联网众筹模式下,网络平台能够被有效利用,在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将目标客户瞄准数量众多、借款金额较小但总量可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2)融资成本低。互联网金融的应用直接节约了企业花费在借款申请、手续办理等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而金融机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的降低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也大大降低。(3)融资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实体网点工作时间和地理位置的限制,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
三、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风险及对策
(一)非法集资风险及对策。非法集资风险主要存在于债权式众筹融资模式上。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事件频繁出现。对于非法集资,一些不法运营商故意利用众筹的名义伪造众筹项目、寻找借款对象,产生资金池后再把资金挪作他用,并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模式周转资金,这种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非法集资行为;而一些合法运营商并非有意非法集资,但由于众筹固有的经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相似,一旦操作不当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尽快设立众筹平台准入机制,做到事前控制非法集资行为;法律应当对非法集资和合法的债权式众筹融资作出严格地界定,而不是采用“事后溯及”的方法;平台运营方应当及时公开各个众筹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借助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专用资金进行托管,仅负责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单方面直接管理资金。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对策。项目投资风险来源于投资者经验不足、经营者即融资方管理不善、产品技术不成熟等多方面。众筹融资的特点在于公众参与,但网络公众并非都是专业投资人士,他们缺乏专业识别和判断能力,仅仅依靠平台网站的宣传而做出选择,如果运营方前期调查不足、审核不严,投资风险会非常大;从经营的角度讲,融资方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实力薄弱,经营风险自然很大;从产品技术的角度讲,大部分众筹项目产品均处于研发试验阶段,没有真正投入市场被市场认可,如果产品实际生产后质量不合格或者达不到预期功能,那么项目宣告失败,投资者的资金也很难收回。对于项目投资风险,首先,投资者当提高自身素质和辨别能力,恰当选择平台运营方和融资方,谨慎投资;其次,平台运营方应当增设风险准备账户,一旦融资方项目经营失败无法兑现筹资承诺时,运用风险准备账户的资金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三)金融监管风险及对策。众筹融资在中国刚刚兴起,在金融监管和立法方面仍处在监管空白的状态,这就导致以债权式众筹平台的野蛮增长,如果任其发展,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恶性竞争、无序失控的局面,引发经济动乱。在监管力度上,既不能过于严格,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不能过于宽松,给集资诈骗、庞氏骗局等不法行为提供生长的温床。监管部门首先应当设立准入机制,对平台运营方进行筛选;其次,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公开化程度,以便于运营平台和投资者对融资方的审核和监督;最后,虽然中小企业融资难,但不应盲目放松资格认定条件,要对融资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要对大众投资者负责。
参考文献:
[1] 黄华红.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财务管理,2014,5:61-6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众筹
一、众筹融资概述
根据筹资者对社会公众的回报方式不同,可以将众筹划分为:(1)股权式众筹融资。筹资者通过众筹网络平台向公众筹集资金,同时以公司股权的形式作为回报。(2)债权式众筹融资。债权众筹是大众投资者以购买债权的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相比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较小,收益稳定。(3)奖励式众筹融资。奖励式众筹融资是指筹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同时以VIP资格、项目产品、实物等非金融性奖励作为回报。(4)捐赠式众筹融资.捐赠式众筹的本质是社会公众进行的无偿捐赠,大部分捐赠者的动机是公益性的。
二、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必要性及优势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届面临的难题。从企业自身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低,主要体现在抗风险能力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创新不足。从融资渠道角度分析,目前直接融资的硬性标准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间接融资则由于融资成本比较高,导致企业费用支出增加,影响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很容易被忽略。从信息对称角度分析,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无法掌握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二是中小企业对银行的有关金融扶持政策了解也不够。
(二)中小企业选择众筹融资的优势。(1)融资门槛低。在互联网众筹模式下,网络平台能够被有效利用,在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将目标客户瞄准数量众多、借款金额较小但总量可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2)融资成本低。互联网金融的应用直接节约了企业花费在借款申请、手续办理等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而金融机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的降低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也大大降低。(3)融资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实体网点工作时间和地理位置的限制,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
三、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风险及对策
(一)非法集资风险及对策。非法集资风险主要存在于债权式众筹融资模式上。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事件频繁出现。对于非法集资,一些不法运营商故意利用众筹的名义伪造众筹项目、寻找借款对象,产生资金池后再把资金挪作他用,并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模式周转资金,这种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非法集资行为;而一些合法运营商并非有意非法集资,但由于众筹固有的经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相似,一旦操作不当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尽快设立众筹平台准入机制,做到事前控制非法集资行为;法律应当对非法集资和合法的债权式众筹融资作出严格地界定,而不是采用“事后溯及”的方法;平台运营方应当及时公开各个众筹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借助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专用资金进行托管,仅负责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单方面直接管理资金。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对策。项目投资风险来源于投资者经验不足、经营者即融资方管理不善、产品技术不成熟等多方面。众筹融资的特点在于公众参与,但网络公众并非都是专业投资人士,他们缺乏专业识别和判断能力,仅仅依靠平台网站的宣传而做出选择,如果运营方前期调查不足、审核不严,投资风险会非常大;从经营的角度讲,融资方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实力薄弱,经营风险自然很大;从产品技术的角度讲,大部分众筹项目产品均处于研发试验阶段,没有真正投入市场被市场认可,如果产品实际生产后质量不合格或者达不到预期功能,那么项目宣告失败,投资者的资金也很难收回。对于项目投资风险,首先,投资者当提高自身素质和辨别能力,恰当选择平台运营方和融资方,谨慎投资;其次,平台运营方应当增设风险准备账户,一旦融资方项目经营失败无法兑现筹资承诺时,运用风险准备账户的资金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三)金融监管风险及对策。众筹融资在中国刚刚兴起,在金融监管和立法方面仍处在监管空白的状态,这就导致以债权式众筹平台的野蛮增长,如果任其发展,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恶性竞争、无序失控的局面,引发经济动乱。在监管力度上,既不能过于严格,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不能过于宽松,给集资诈骗、庞氏骗局等不法行为提供生长的温床。监管部门首先应当设立准入机制,对平台运营方进行筛选;其次,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公开化程度,以便于运营平台和投资者对融资方的审核和监督;最后,虽然中小企业融资难,但不应盲目放松资格认定条件,要对融资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要对大众投资者负责。
参考文献:
[1] 黄华红.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财务管理,2014,5: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