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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女青年余某自幼身体肥胖。面对别的姑娘那苗条的腰身、玲珑的曲线,她常顾影自怜:自己双腿粗壮、腰部尽是赘肉,冬天臃肿不堪,夏天动辄热汗淋漓,说不尽的烦恼。
为了减肥,她尝试过多种方法,甚至琢磨:要是能一刀拉下点脂肪,又不疼多好!
一个偶然的机会,余某翻阅某报,被其中刊登的一条广告深深地吸引住了。"无痕吸脂减肥,特点是不手术,无痛苦,无疤痕,不出血,不吃药,不住院,不影响工作学习。"实在太诱人了!想到不久就可轻松告别肥胖,焕发青春,余某徐展双眉,憧憬未来。她出于谨慎,仔细查阅报纸,见上面赫然清晰地登有正规广告批号,即放心收拾行装,从深圳直抵北京求医。
1998年8月29日,余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进行了以改善体形为目的的"腰、双臀、腿部吸脂术"、"隆鼻术",共花费用7000元。手术后,余某才发现自己付出了十分惨痛的代价。尽管手术同意书上写明手术可能发生的情况,其中有"双侧吸脂后不可能绝对对称,术后肿胀期为三至六个月"等内容,余某却未料到术后出现了腿部疼痛症状,以至不能行走。1998年9月29日,余某住进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治疗,诊断为"殿部、下脂皮肤凹陷畸形,双侧吸脂术后跛行"。
美容不成,花钱反而毁容。余某愤而向北京市区级法院起诉,状告该医院伪造广告审批文号,做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其受到损害,要求医院退还各种费用并支付今后手术治疗费。法院认定:余某在身体患疾病的情况下,根据医院所做的广告到此医院做"腰、双臀、腿部吸脂术",欲改善体型,应属接受美容整形服务的范畴。该医院在对余某进行改善体型的服务中,不仅没有达到其广告承诺的美容效果,反而造成其皮肤凹陷畸形、跛行等损害,加之其广告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系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余某医疗费、交通费及退还美容手术费共计人民币16800余元。该医院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说余某术前患"单纯性肥胖",医院对其所施的手术是成功的,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并非损害,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该医疗纠纷,为此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该医院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即擅自刊登医疗广告,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医院刊登广告的行为属商业行为,对余某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具有赢利性质。余某系借助医疗手段以达到改善体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治疗疾病,医院方在未对余某作出疾病诊断的情况下进行了吸脂术,故双方不属医患关系,就属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故对余某因吸脂术后出现的与广告许诺不符的症状及后果,应由做手术的医院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减肥,她尝试过多种方法,甚至琢磨:要是能一刀拉下点脂肪,又不疼多好!
一个偶然的机会,余某翻阅某报,被其中刊登的一条广告深深地吸引住了。"无痕吸脂减肥,特点是不手术,无痛苦,无疤痕,不出血,不吃药,不住院,不影响工作学习。"实在太诱人了!想到不久就可轻松告别肥胖,焕发青春,余某徐展双眉,憧憬未来。她出于谨慎,仔细查阅报纸,见上面赫然清晰地登有正规广告批号,即放心收拾行装,从深圳直抵北京求医。
1998年8月29日,余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进行了以改善体形为目的的"腰、双臀、腿部吸脂术"、"隆鼻术",共花费用7000元。手术后,余某才发现自己付出了十分惨痛的代价。尽管手术同意书上写明手术可能发生的情况,其中有"双侧吸脂后不可能绝对对称,术后肿胀期为三至六个月"等内容,余某却未料到术后出现了腿部疼痛症状,以至不能行走。1998年9月29日,余某住进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治疗,诊断为"殿部、下脂皮肤凹陷畸形,双侧吸脂术后跛行"。
美容不成,花钱反而毁容。余某愤而向北京市区级法院起诉,状告该医院伪造广告审批文号,做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其受到损害,要求医院退还各种费用并支付今后手术治疗费。法院认定:余某在身体患疾病的情况下,根据医院所做的广告到此医院做"腰、双臀、腿部吸脂术",欲改善体型,应属接受美容整形服务的范畴。该医院在对余某进行改善体型的服务中,不仅没有达到其广告承诺的美容效果,反而造成其皮肤凹陷畸形、跛行等损害,加之其广告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系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余某医疗费、交通费及退还美容手术费共计人民币16800余元。该医院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说余某术前患"单纯性肥胖",医院对其所施的手术是成功的,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并非损害,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该医疗纠纷,为此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该医院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即擅自刊登医疗广告,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医院刊登广告的行为属商业行为,对余某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具有赢利性质。余某系借助医疗手段以达到改善体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治疗疾病,医院方在未对余某作出疾病诊断的情况下进行了吸脂术,故双方不属医患关系,就属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故对余某因吸脂术后出现的与广告许诺不符的症状及后果,应由做手术的医院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