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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探讨和建立道德合理性机制正在成为现代道德发展中越来越具有社会重要性的问题。合理性作为表达人性实现状况的基本范式之一,表达了人性实现的状况。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进行价值调节的工具,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运行机制。在道德合理性机制的调控下,人们从“身体”开始,通过以劳动为前提的“享受”,达成“尊严”的生存目的。
关键词:道德;合理性; 合理化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16-11
在道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最高级的道德型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高度合理性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道德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运行机制。此种“合理性机制”使整体公共生活达成了均衡。在这个高度均衡的道德社会中,个人遵循道德合理性建构起自己的合乎生活目的的道德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合理性主要解决的正是人的生活目的问题。在道德合理性机制的调控下,人们从“身体”开始,通过以劳动为前提的“享受”,达成“尊严”的生存目的。在此,探讨和建立道德合理性机制成为现代道德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人的存在与合理性
在近代,合理性是理性主义的基本问题。[1]在现代,理性主义成为现代多元化思潮中的一种思潮,合理性则从中脱离出来扩展成一个具有更广泛意义的公共问题。现代人更加关注合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关注它使人类本性与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如何更相契合,用以促进人类本质更为完善和需求得到更多满足。
合理性是表达人性实现状况的基本范式之一。在多种人性因素中,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而满足又包含着满足条件、满足方式和满足状态等。在一个时代或历史时期内,由于生产水平的不同,导致满足一定数量的个人、满足不同级层需求的外界条件的普遍不足,从而社会和国家会使用不同的协调手段来对这些外界条件加以分配,使其和所有存在的人的需求之满足级层相匹配。这种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的匹配程度,就通过“合理性”机制进行协调,并将它表达出来。不同的个人正是通过这一“合理性”机制来获得其需求的适度满足的。由此可见,合理性问题的发生是与人的需求之满足直接相关的。其相关性程度可以表述为:合法的适度满足是当前合理性生活的唯一源泉,并且是个人幸福的真正来源。
与此同时,合理性又是与公共利益,也即外界条件密切相关的。所谓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合理性通过其价值取向与合法化的公共选择作用而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芬伯格确认了这一点,他说:“合理的信念就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与社会的利益相关。”[2]就合理性与利益的相关而言,有的研究者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性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的行动。[3]在此意义上说,合理性是对公共利益计算并进行选择时的多数立场上的选择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源于争夺生存利益的冲突是客观的,其结果是,出现了为各自选择加以辩护的完全不同的“合理性解释”。这些用来说服自己和别人的合理性解释,就是人们关于合理性的信念。站在个人私己的立场上说,合理性信念只不过是为自身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辩解的价值理由,可一旦用公共的无偏私性要求来衡量它们,马上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私己的合理性解释完全是偏颇的和片面的。因之,现实冲突会完完全全地、毫厘不差地将所有相关人引入到有关合理性的界定过程中来。这些冲突通过各方的实力较量来加以解决,其结果就是通过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来确定公共选择标准,并通过合法化来完成这一公共选择。由于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的确定是由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共组织来决定的,从这一层面上说,合法的行为标准尽管包含有合理性的成分,但其中也必然包含有不合理的成分,也即包含了部分人的特权和特殊标准,它们是优先性选择的“红利”。因此说,人的存在通过行为标准的现实形成过程而将某种合理性表现出来,它是经过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将对所有人的生存发生的损益才得以确定的,也即这是那一历史时期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行为标准的计算,不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盘算,而是群体组织按照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均衡来进行的。
合理性通过共同的价值认定,为所有的人提供了生活和行动的公共标准。在此,麦金太尔以正义与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为例,说明了合理性最终将转化为一种实践的标准的过程。他认为,正义和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乃是指导和构成人类生活的统一秩序的表达。惟一可能给它自身提供这一种标准的共同体可能是这样的:它的成员按照这样一种形式的活动来构造他们的生活,这种活动的特殊目标是,在它自身内部尽可能地把它所有成员的实践活动整合起来,以便创造和维持作为其特殊目标的那种生活形式,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生活里,人们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享受每个人的实践之善和那些作为优秀之外部奖赏的善。每一特殊城邦的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组关于如何把善秩序化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表达。宪法和政体所表达的就是一种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最善的和人类繁荣究竟何在的判断。而它们对于城邦的公民来说,即什么是合理的行动。[3](48-50)
这一生活标准首先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中被贯彻的,也就是被哈贝马斯所论证的人的“交往合理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构成成功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生活资料的获取行动,这一类活动样式被人们所尊重,并逐渐积淀下来,具有了典型意义的现实合理性。这意味着,合理性交往在公共生活中之所以具有重要的作用,乃在于它引导出适宜的、有序的生活之建立问题,并成为建立这种生活交往的基本方式。其结果是,个人之间的交往具有了公共的标准。依照这些合理性标准,个人在生活过程中进行合理判断、合理选择、合理行动,从而合理性使人际间交往和人类生活有了共同的抽象的法则。换言之,作为从现实中生成的公共标准,合理性是对现实的抽象。正如芬伯格所言:“合理性似乎不受其周围社会世界的制约,甚至是那个世界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表面上的自主性不是偶然的……它产生于对各种合理系统的抽象、定位和非语境化。”[2](266) 那么,合理性作为给人们的生存提供共同标准的机制,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探讨这些构成要素,对于进一步揭示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是有意义的。可以说,合理性是由价值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构成的。
(1)价值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常常会提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外部条件总是与人的趋向善的本质需要不相均衡。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活动中,人们常常会将对生活的完美渴望诉诸“合理性”概念,并将它理解为是一种合乎人的完满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更趋于符合这种完美需要的渴求。就此精神层面的价值需求而言,韦伯说:“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4]人们之所以将这一合乎理性的完满价值提升为一种信仰,乃在于它在客观上可为公共生活提供共同的标准,使之通过对行为动机的普遍影响而成为决定人的各种行为的重要因素。
价值合理性向人们指明了他们的共同期待。在合理性中包含了人类期待的价值成分,是以人的美好生活这一生存样式为目的的。韦伯说:“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4](56)一般说来,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与世界和谐相处,一方面要依赖于经验性的活动,但另一方面也要依赖于知识性的思想活动,依赖于日渐科学化、严密化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这一知识体系一般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1)材料和事实;(2)一套基于事实并通过方法论反思提供的综合性概念,提供一套统一的概念去安排事实并为人们所理解;(3)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使人正确地完成从事实到概念、从概念回到事实的过程;(4)对未来发展的状态的预断、预设。在此,合理性指明期待,是说在它本身之中内含了人们对美好生活这一生存目的的推导。
具体地说,一方面,人对现实中存在的事物的善恶状态怀有疑虑,因为恶的事物会给人的生活带来损害,引致对人的伤害,乃至引发生活的悲剧。在这类经验的刺激下,人们有了对事物之善的渴望,也即对事物的善的存在抱有某种渴望。在善或恶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价值,作为一种具有组织凝聚力的公共标准,它在规范的定义或范围内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使具体行为向目标迈进。选择什么样的行动方式,其效果如何,是价值选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这一问题促生了价值规范变迁中的这种情况:这一价值原则帮助某种事物在人类生活中确立它的地位,要求明确它们的重要性。由此,这一价值原则就申明了其当前生活与当前行动的合理性。所谓善,就是证明了其正向的价值的合理性;而所谓恶,就是证明了其反向的价值的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价值合理性表明了人们对“真”的渴望和对“虚假”的厌恶。麦金太尔认为,在合理论证中寄寓着人们的一种渴望,“‘为什么这是假的?’它对合理论证意味着什么?而合理论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卷入道德冲突中的人们都以为它几乎是普遍的现象?难道这不恰恰表明了我们文化中的道德争论的实践至少表达了一种渴望:对我们生活的这个领域的合理,或称为合理性的渴望?”[5]从实质上说,合理性是表明如何能够将真正的而非虚假的人类价值标准结合到世界的固有结构中去,从自然构成中诞生出某种全新的、有普适意义的、具人类理性特征的新构成。这一对未来生活发展的预断或预设,构成知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进化的,而非僵化的。
(2)技术合理性。技术合理性也被称为工具合理性,它是就物对人类生活所起支持作用而生成的合理性。技术作为现代合理性的重要构成,是人们的生活实现更加合理化所依赖的工具、设施、操作/使用方法,为人们的合理性生活提供了物的支持系统。
合理性的技术作为人的生活的辅助器具,是有特定的使用规则和使用方法的。它们的使用,有的是无偿的,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的则是有偿的,如个人消费品。随着人类对技术合理性的普遍关注,“技术的有效控制日益被认为是与社会合理化的规划相一致”。这是因为,合理性“是在一种它永远不能完全超越的实践背景中产生的,它必然以合理化的制度和技术成就的形式返回到这种背景。它向世界的重新进入包含特殊的重新构造的实践。”[2](25,27)就此而言,人类生活与人类关系等的合理性日益可以通过技术来加以控制与改进,使技术对生活的支持逐渐扩展到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但是,这种扩展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扩张的。对此,芬伯格提出警告说:“现代社会受到技术上合理的工具的无限扩张的威胁,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因为它抹杀了人类经验的规范性和技术性之间一切重要的区别。”[2](33)这一警告揭示了技术合理性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辅助性作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附属性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技术合理性所具有的科学意义。这就是,科学和技术是理性的认知基础,它们的进步为生活合理性提供了动力。技术在某一生活领域所促生的进步,其结果都是促成了各个生活系统的日趋合理化,其结构更趋人性化。就此而言,技术合理性是在技术领域中生成并通过自身变革来促进、提升人类生存质量的。
二、合理性与理性
“合理性”一词通常被看作是与“理性”相关的概念。它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关于“合乎理性的”的语词?合理性所申明的标准是否就是理性所设立的标准?实际上,“合理性”的涵义较之“理性”更富于实践性,而理性则更倾向于思辨性。
在合理性与理性两者间的差异上,合理性首先表达了一种理性立场,因而是与“理性”概念相关的,并受其引导的。在对现实的认知与指导的意义上说,理性概念所指向的事实的内容是纯粹的和抽象的;它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同的生活事实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历史趋向提供可能性推导。它之所以是统一的,乃在于它是多种生活背景及多种文化系统的抽象所致。它之所以是历史的,乃在于它基于历久弥新的生活经验凝集而得。这些生活经验的形成固然是多变的,但其内容却是最基本的,因之由此而提炼出来的理念,如尊严、享受、平等、正义、爱情等,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事实性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合乎理性地生存提供了理性规则。 站在实践理性的立场上说,合理性是使个人的行动具有了合乎上述理念所规范、所设定也即理性的特定性质。所谓合乎理性,就是合于群体通过特定程序确立的公共理性,就是按其确立的对象的不同而使每种规范性活动有所分别。这些分别是,(1)按照个人需求的不同特性与其由此生成的个人意志而确立而选择的理性行动;(2)按照类型组织的不同如社会组织、国家组织等而确立的理性行动;(3)按照总体公共领域确立的理性行动,既不是单个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国家中居统治地位的管理组织,而是综合了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种国家组织的公共领域的全体成员之共同意志而确立的。这些分别表明了合理性与理性的区别,即理性确定的理念是抽象的,而合理性确立的理念则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理性模式。麦金太尔在解决冲突的合理性问题时就暗示了合理性与理性的这一同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3](12)处在历史变迁中的现实生活拒绝单一的合理性样式,而呈现为多重合理性的形态,为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现实合理性结合成一个整体。
如果从群体制度化上考察合理性概念,那么它也是与理性概念有所不同的。在思想领域,理性概念依据它对现实对象的抽象,也通过语言概念建立了某种秩序。道德秩序的改善手段之一,包含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是通过道德语言的使用(也即语用学)来完成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特定语言的框架,是一系列道德术语。通过道德语言的改善来完成规范体系的完善,这就为道德语言分析家提出了具体任务。关于术语建立秩序的功用,维特根斯坦说:“我们想在语言使用的知识中建立一种秩序:带有某种特殊目的的秩序;许多可能秩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秩序。为此目的,我们应不断地突出各种区别,我们的普通语言形式很容易使我们忽视这些区别。可能使得我们似乎把这种做法视为改革语言的任务。这种为了特定的实用目的的改革,对术语的改进(这种术语为避免实际中的误解而设计)是完全可能的。”[6]与此不同,在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合理性概念并不是一般地呈现其“合乎理性的立场”的,它不单纯地像某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概念那样,仅仅停留在思想领域,而是从特定的现实立场来凸显其应用的或行动标准的价值,从而具有引领当前现实生活的功用。例如,人们处在公共生活的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关系之中,各个部分是均衡的、整合为一体的,就可以称之为合理结构,或结构是合理的。韦伯说,市场、正式的法律、民主、官僚体制和技术的普及,是“合理化的”制度,但他也说过,真正的合理性更贴近于社会学家的现代社会的“理想类型”,而不是现代社会肮脏的现实,如官僚政治的合理性随着时间的发展日益变得仪式化。再如人类关系制度的合理化,表明在社会生活的结合模式中会逐渐趋向合理状态。对于这一关系制度的合理状态,卢梭谓之“社会契约”,孔德谓之“社会合作”,迪尔凯姆则谓之“社会团结”等,究其实是指出人的群体共栖关系的社会状态下的合理性制度状态。论及理性在制度化中的地位,则可发现,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群体一般说来不会是非理性的,相反,它会是理性的,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它却会是反理性的。在历史上,人们可以发现某些专制、残暴的政治群体曾占据合法性政府这一合理性实现的平台,而他们暴虐的——乃至有许多行动完全是违反人性的——政治统治,完全是违反理性的。这种违反理性的特殊的历史制度是现实的。举出这一现象是为了要表明:合理性在历史进程中有时会呈现为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情形,但这一情形却隐身于历史合理性之列,是历史合理性发展的一个特别的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性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对现实规范的一种理性论证或证明。把合理性归之于对当前行动的适宜性证明,也就是说,作为合理性,它一定表现为有具体对象、具体内容的接近理性最大值的理性规则。相反,要了解每一个行动的规则或范畴是什么,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人们的要求是什么。在作为生活事实的指针时,理性概念作为合理证明的抽象标准,在于它是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及生活事实中凝集而成的,这一特定的理性规范是这些需要和生活事实所共有的。在此,合理性成为一种问题透视视角下得出的具有规范性力量的行动规则。对于一个理性概念来说,它具有多个表述形态,甚至它还会通过“非语言”的方式加以表达,如“拈花微笑”式肢体语言的方式表达。而合理性所完成的,是它通过现实的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行动来表征某种理性对现实的普遍确然性。普遍确然性表明了规范对于现实行动的有效性。这样,在合理性论证中,作为理性多方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返诸实践而证明原则(或准则)有效。普遍确然的有序化行为模态的合理性论证原则有效,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命题之实践本性的根本所在。
但是,合理性论证尚需其他方面的论证,如合法性。合法性显示的是这些被选取的理性原则在现实系统中具有有效性,是通过法律、公共政策等合法程序确认的。理性原则与准则的有效论证过程,说明的是其有用性,或者说是指明真正的、实际起作用的东西。麦金太尔说:“整个有效性概念与人类存在的方式是不可分的,在这种存在方式中,对手段的发明设计是操纵人于一定的行为依从模式的核心部分……有效性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限定性和决定性因素。”[5](95)唯一能证明现实合理性的就是有效性,但这一现实有效性中有待改进的成分却不止一项。这说明,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效性并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某些有效性并不就具有合理性。当然,这只是说明合理性与有效性的结合是多样态的。
第三,合理性把某一理性范畴确定为行动的规范,但又会在应用时因现实生活出现新需求而更新、扩充理性范畴的内容。把合理性归之于行动的方针,是说合理性本身一定会在某一领域将理性范畴现实化为某种行动的公共原则和公共准则。也就是麦金太尔所说的,“理性的本质就在于制订普遍的、无条件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原则。从而,合乎理性的道德所规定的原则能够也应该被所有人遵循,并独立于环境和条件,即能够被每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在任何场合中前后一致地遵循。”[5](59)在这些原则和准则中,凝结了理性对现实的理解。在此,合理性本身是理性的活动,是理性返回实践的一种“迈入”。但是,合理性并没有满足于“克隆”理性,而是在理性的引导下,在人类生活从野蛮、原始到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合理性因新需求而反过来推动理性认识向前发展。这一推动作用表现在,合理性指明在当前的生活中哪些方面的成果较之先前的生活已经获得进步,这类进步基于人类智慧所获取的多样化成果中最合乎人的本性的部分,对它们加以认定、推广。合理性确认了这部分成果,并将我们引导到各种不同的、变迁的理性规范框架中。这些不同的理性规范框架,分别设置了各种全新的日常生活的范围,让人们通过选择而进入目的(目标)、用途和出场、退场之中。通过这一过程,人们日复一日地迈向更加合乎人性、更接近至善的生活。 在现代,更多学者致力于从对传统的合理性之重要的认同,转移到对行动的合理性的关怀。南茜·弗雷泽和琳达·尼科尔森在《普遍放纵:后现代主义政治》中指出,科学家们“自己设疑、修改和证明这一实践的基本标准。合理性不再高高在上,相反它坠落到实践的水平,成为实践的内存组成部分……实践者承担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实践合理性的责任。”[7]对合理性所进行的这一转移,是赋予它以更多地表明人类对高质量生活之追求的内涵。就此种实践合理性与理性的相关重要性变位而言,哈贝马斯在《新的非了然性》一文中说,“合理生活形式的设计同合理控制自然及动员社会力量结合成一种幻影式的共生体,在生产力中脱缰而出的工具理性,各种组织和计划内容中展现出来的功能主义理性,被认为应当开辟出达到合乎人的尊严的、平等而自由的生活的道路。”[8]在此,合理性的实践趋向与理性的功能化趋向,两者共同承担起引导人类逐渐走向更高级的与其本质相契合的生活之重任,引导现代人朝向更接近道德本质的尊严、享受的生活迈进。
三、道德合理性
在公共生活中,个人的整体生活被分割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道德生活,它们是相互联系又各有其主要对象性关系的不同生活领域。就人的道德生活而言,道德合理性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这就是在合理性层面上完成美德的现实确立过程,也即在道德生活领域用美德标准来规范和衡量每个人的活动。在这里,道德合理性既是规范道德活动的最基本方法,也是规范道德公共生活的最基本模式。一个人如果没有美德,也就没有德行,从而也就不可能通过道德合理性来使自己在公共领域展开道德生活。如何依靠道德合理性来规范人们的道德生活,对于道德立法家和道德政策制定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就是,在当前道德条件下完美而合理的美德标准如何有限度地实现;而对于实践者或公众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则是,如何在自己的道德生活中贯彻这些被确立的美德标准。由此可见,道德合理性作为整体合理性的重要部分,是构建道德型社会的基础性问题。
道德合理性是道德型社会的基础价值观的支持、支撑机制。基础价值观通过道德合理性转变成为人类需求的合法的适度满足标准,从而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定了结构均衡的基础。合法的适度满足概念的基本涵义是,它在人类需求与外界条件之间寻求可行的均衡点,通过需求满足和满足程度这两个重要事实,划分了人们道德生活质量的级次。属于道德生活最基本方面的需求满足,主要是实现和完成人的生存权的满足,实现人的体面生存,这一级层由“尊严”范畴来界说;而满足程度则是人的享受权的满足,它运用自身感官使用属于自己的合法物品来满足自身的人性需求,这些需求既有生理层面的,又有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这一级层由“享受”范畴来界说。“尊严”范畴和“享受”范畴都是“幸福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支持、支撑道德型社会的基础价值观,是由一套价值规范组成的,它们的结构通常是相对应于现实道德事实结构的。在一个道德价值规范将通过一项道德法律、道德政策被合法化时,它们首先要经过道德合理性的证明,也即合理性论证这一环节。因为,当一项理性范畴转化为国家道德规则时,它开始将由精神信仰特有的力量来运行的思想范畴转变成为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它所具有的客观重要性地位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之对人的道德生活会发生根本性的影响。进入合理性论证环节的一项道德规则必须进行如下检验:它在当前的公共道德生活中反映了人的何种人性需求,公共道德生活中的哪些外界条件发生了变化,外界条件发生的这些变化会在何种程度上改善这一人性需求满足过程?当它被当作一项公共道德法则而运用到当前道德生活中时,会对人们发生哪些有利的影响,并带来哪些效用,它的负面影响如何等,这些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论证。
道德合理性确定了个人在整个公共道德生活中所领有的角色。个人本质在实际道德生活中会呈现为具有独特性的道德本质,个人依此而在道德生活中变身为兼具独特道德个性与对象特性的角色。按照不同角色所规定的道德规范的样式而存在的人,成为一个在特定公共道德生活中活动的范式化存在。这一范式化存在,就其具有的道德规定性来说,是一个受道德规范规定的特性角色。人的这一特性角色是多重因素相重叠造成的,经受了历久的现实生活考量,从而也体现了道德合理性。对于道德角色与道德合理性两者间的相关性,麦金太尔说:“特性角色在道德上证明了社会存在的一种样式的合理性。” [5](39)进而言之,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特性角色所当遵循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其合理性证明就源于对人生的完美追求。这些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完全取决于目标的合理性。迪尔凯姆指出:“如果能证实使人生更加完美是现代社会所追求和应该追求的目标之一,那么产生于这种原则的一切道德规范都将因此被证明是合理的,不管人们通常用什么方式方法来证明的。” [9]在此,对道德准则的检验,要看其是否能最终导向人们所设计的道德目标。
在道德生活领域中,技术合理性同样是将人引向美德的器具性支撑机制,它对人们实现自己的道德生活、履行自身的道德角色具有辅助性作用。在古代,孔子在论及“欹器”(《荀子·宥坐》)时,就揭示了技术性器具具有道德意蕴这一点,提出以物象德、以物类德、以物助德等道德方法,揭示了器物与技术具有促进道德的功能。在现代,避孕技术在人类两性生活以及婚姻生活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也说明了技术所具有的道德含义。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在内的诸多新技术发明的出现,使传统的两性关系等呈现出了技术化的发展趋势,由性技术等的引入而使人类两性关系与生活内容更加合乎人性、更趋向合理。这说明,人类的传统道德生活向全新的现代道德生活的过渡,有些是与新技术的实行直接相关的,如避孕、堕胎、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计划生育技术不但改善了人类性生活的质量,还改变了传统家庭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权利构成体系,如女子有了选择做母亲与不做母亲的权利,从而改变了传统的“母亲角色”;由于变性手术的出现,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选择“做男人”还是“做女人”等等。在近年基因工程中的基因改造或基因选择等方面,技术合理性通过每一项进步都推进了道德的善与恶的全新选择。这些被列入基因伦理研究的技术项目,表明了道德技术合理性已经成为影响现代人道德生活及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发展的角度说,着眼于长远道德合理性之实现的道德型社会规划,需要解决好公共道德生活结构、公共道德关系、公共道德设施,乃至公共道德制度如何进一步合理化的问题。具有道德合理性的一整套良好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是公众享有美好道德生活的制度性基础。在追求符合道德合理性发展的道德型社会政策体系上,一个道德制度性的目标考虑,即道德规划所要实现的,实际上就是设计某种合乎善的合理性生活方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个人背景下,每个人都以某种道德的生活方式来过自己日常的道德生活,而制度化的生活方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公共道德制度如何进一步合理化所面临的最困难之处在于,某种标准必须在现实中建立,而现实是变化的,其所提供的生活条件由匮乏向丰裕的变化是不停歇的。这种不停歇的现实变化对于完美美德标准的道德合理性之实现,其影响是不同的。由此,在实现道德合理性时,人们将面对两个选择:完美的美德标准与效用的美德标准。对当前的道德生活有效用的美德标准所表现的是“有缺陷”的标准,但它却构成道德合理性的现实形态。这表明,各种理论中所申明的不同的道德概念与现实中实行的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某种由实践加以抉择的权重关系。也就是说,是这一个道德概念成为现实生活的行动准则、规范,而不是另一个,其决定性力量来自于当前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对完美的美德标准与效用的美德标准两种标准的选择中,道德合理性完全是依据上述实践需要来进行而选择后者的。
四、合理化
合理性在历史中的演进表明,它本身不是固化而是处在变化中的。合理性的基本框架与模型,作为人类本性的结构与外在满足条件相契合的结构,都呈现为变化的,这一变化过程就是合理化。
合理化表明了人的存在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从人的生活演变的角度说,人的历史与生活的过程共同表现了人在时间序列中衍变,它是动态的存在,在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存在样式。这一发展历程所追求的,是推进人的生存向更完善、更完美的境况发展。或者说,合理化过程通过建立日趋完善的公共机制等制度性建设,来推动人的生存向完善完美进化。正如芬伯格所说的,“造成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是表现在合理化过程中的这些领域之间的体制化的区别,合理化过程一方面促进了知识与技术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增进了政治的和个人的自由。” [2](11)其中,也包含增进了道德的自由。
在合理化过程中,旧的合理性被积淀下来而成为一种“传统”。合理性是处在历史中的,这就意味着它是与传统相融合的。麦金太尔在以工艺为例分析历史合理性时说:“正是因为在任何特殊的时刻,一种工艺的合理性是被到那一时刻为止的历史所证明的,并在那一特殊的时间、地点和一系列历史情境中使其成为其所是,所以这种合理性就无法与那种传统相分离,而且正是通过这种传统,才获得这种合理性。”[10]工艺的参与者所分享的合理性,是被理解为一个历史情境下的合理性。工艺所追求的是最终的完善形式,因之某种工艺也是处在发展中、具历史形态的。在道德方面也是如此,合理性过程通过道德传统来表现,也通过道德传统来传承。就此而言,麦金太尔说:“个体的道德生活继承和拓展了传统,而传统则向它提供了反复挪用和拓展各种各样的往昔生活之教益的初始语境。因此,个体道德生活的探究与过去的传统一起延续,而这种生活的合理性既体现在传统之中,又通过传统来传承。”[10](143)所谓合理性通过传统来传承,会引导出合理性的“现代性”问题。芬伯格认为,“把‘合理性’强调为现代性最突出的特性,这意味着把传统贬损为‘不合理’。当然,不平等和不公正几乎还没有消失……这是现代社会不完善的合理化,还是已经出现的这种合理化的结果?”[2](31)实际上,传统作为合理性演进时序上的一个阶段性表现形态,它与“现代性”并不相冲突,因为从合理性的视角看,传统不过是旧的合理性,而现代性则是新的合理性,两者间产生的现实冲突,其实质不过是合理性框架或模式在新旧更迭时刻的多因素重组样态。其中,合理性传统中所包含的不再合时宜的因素要被淘汰,而现代合理性中所包含的更加合时宜的因素要被补充进来,这一筛选过程是合理化过程所必须要完成的。
合理化进程是通过不间断的新旧合理性更迭来完成的。发展中的合理性会进入新旧交替的阶段,这时旧的合理性在新的条件下转变成为不合理性并会被更替,新的合理性则有待建立健全。在新旧合理性更迭中,对被确定为不合理的东西加以抛弃,要依赖于新的制度需求、新的观念和新的理论的出现。或者说,有了一种更新的视角或发明,足可以用来取代旧的观念和旧的制度。
考察合理化进程,还需要辨析明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化与合理化的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就它们之间的联系而言,合理性完成其合理化过程,要通过合法化的过程才能取得其合法性。考察一个历史时期的合理性,需要确定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只有具有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合理性才被赋予了现实的内容与形式。考察公共生活机制在每个时代的人性化程度,是由合理性的合法化程度所表明的。合法性、合法化作为整个合理性、合理化历史运动的一个个实现环节,正是它们的不间断运动才构成并最终实现了合理性的合理化。
就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区别而言,合法性是人们的行动与法定规范相一致的属性,而合法化则是国家通过预制的法定程序来建立人们的行动与特定规范相衔接的过程。合法性是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化和获取了组织化形式的性质,是作为合理性在当前条件(历史性要求)下得以建立的验证系统,是使合理性变身为现实原则并具有效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定环节。或者如学者所说,是合理性中适合现实条件的那一部分,是部分的合理性。而合法化则是合法性的生成机制,它为政治权威提供了合法性。[11]
合理化过程会受现实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正向发展与反向发展上发生摇摆。这一现象说明,在进行制度性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化有时会表现为合乎善的,这就是“正向合理化”;有时则表现为迂回式合乎善的,这就是“反向合理化”。 (1)正向合理化。合理化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将现实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合乎善的、有用的部分确定下来,同时又指明根据人性需要而在未来生活中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实现历史性的进步。这一过程就是正向发展的合理化。
作为理性之一的善,它在历史中总是囿于现实条件而表现为部分的善。其他美德概念也是如此。之所以表现为部分的,主要是由于两个因素的不完善所致:一个不完善因素是公共领域所能提供的对象物匮乏,它们不能即时地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另一个不完善因素是现实中的个人之间存在多种差异,诸如生理上的、智力上的和文化上的差异等,导致每个人的需求在质与量上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上述种种不同,合理化通过对差异间的均衡点的寻求,使这些差异在同一个生活框架内达成某种均衡状态,使不确定的道德生活进入稳定的状态,使人类道德生活实现了向前不间断的发展。
(2)反向合理化。在合理化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受某种实际利益的驱使,使理性以虚假普遍性的形态出现。这一过程就是反向发展的合理化。反向发展的合理化会在现实生活中引发合理化危机。[12]
五、道德合理化
道德合理化是国家通过价值观的设计对公共道德生活进行规范与调节的机制。它的一般过程是,道德合理性通过历史背景下的以“善”为合理性、以“恶”为不合理性,来规范可行与禁止的行动标准,最后通过合法化过程进入现实的道德生活领域。
历史中的合理性的表现形态,一般来说是当前善而非抽象的善。作为合理性在道德生活中的合理化,道德合理化(1)是通过公共善来完成的,在道德型社会演进中成为道德发展所不断追求的目标;(2)是通过道德法和道德公共政策来实现的;(3)所确立的道德合理性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合法的特征。
(1)将公共善确立为道德型社会的阶段性目标,是历史合理性的实现途径。以阶段性公共善为目标,是道德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它体现了某一项公共善的不断达成。历史背景下的“善”是一种“阶段善”,而历史背景下的“恶”则是一种“阶段恶”,它们都是细化为各个相互连接的更为具体的规范的结构。国家用这些不同阶段善的道德规范来对不同需求的“适度满足”进行规定,它们适用于个体行为,也适用于人际关系、社会组织、国家关系,从而构成了道德型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价值体系与道德生活的基础。
公共善是当前人们寻求的共同的行动目标,其中设定了人们当前的共同满足方式。因此,当它们以道德政策等合法性方式表现出来的时候,是具有使个人普遍地加以服从的现实背景的。就它会促进全体人的幸福而言,这些道德政策的提出和施行是必要的,是一种促进公共生活有序、和谐实现的公共力量。只有适时的道德政策才能不断地调节和给予人人都可以分享的利益、尊严与享受,才能促使人们不断地健全更加完善的公共生活。在此,公共善作为道德政策的目标,只有通过它才能培养规范的公众行为、情感等完善公共生活的个人因素。这些个人建立自己美满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道德律条,成为个人与他人在公共生活中协调统一的必要条件。政府正是通过这些公共善才建立起公共人伦关系,实现了对个人道德生活施加影响和进行调控的公共管理需求。
(2)道德合理性在道德生活中的显现,是通过道德法和道德政策这一转化途径来实现的。道德价值即公共善通过道德合理性得以实现,其具体路径是:将道德合理性概念植入道德法、道德政策的制定过程,设计成为一个具有理想价值内容并同时以现实条件为依托的价值设置。其积极意义在于,处在具体行动环境中的判断者,由此可以在诸多交织的生活要素中发现那个指向现实的、完全可操作的善,然后由行动加以实现。
每个单个的人站在自身的立场上,都会渴望完全地实现自身的需求,而不会自觉地去实行那些有约束的公共善。道德法和道德政策的基本任务,正是为所有的人提供一种道德公共生活的具有约束性的制度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以公共善为原则建立起来的是一套合乎人性的、满足自我而又不侵害他人的、合理有效的美德规范。它们使那些信奉各种不同——甚至相互对立、难以相容的——群体观念的人们能够和平地共同生活在同一社会里,使每个人都可以尽可能合理地分享共有的生活条件,合法地享有共同的生活权利,平等地选择他/她自己想成为的人或他/她所喜爱的生活方式,自由地过他/她自己最喜爱的最好的生活。正是为了获得这种幸福的生活,人们才共同约定践行公共善,反对公共恶。由此可以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建立公共善的问题,即一方面它是每个人在一个共同的群体中生存的必要条件,正是在它的规范下,人们的人伦关系(社会的伦理关系和国家的道德关系)得以在当前公共生活中不断再生成,人们在其间进行个人间的交往,谋求个人欲求的实现,组建家庭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建立利益和友谊共同体以过正常的群体生活。另一方面,通过公共善的建立,指引公共组织努力追求并为实现个人的善创造条件。在这些专门法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受政治关系下利益分配优势、制定技术等的影响,会形成特定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的特性,这些特性会对道德生活形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道德政策特性说明着这一政策的理性程度,而这一理性程度则是由采取什么样的合理化方向来确定的。采取的合理化方向通过道德价值偏好表现出来,体现了某种优势群体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政策被认为是人们采取的有目的之共同行动过程。美国学者安德森说:“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13]在此,道德政策是政府为达到一个既定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定活动,要收到某种特殊的效果。
通过道德法或道德政策来表现的公共善,实现了那些由个人组成的公共群体的善。由于合理性表明了现实中的当前善,也即以价值的形态表现其自身,因之它可以作为政策目的并通过这一目的而介入到现实道德运动中。公共善作为公民社会所具有的正当而系统的社会价值,对于单个个人是完全适合的,与生活在其中的个人的生活意趣、行为和情感,与他的性情和生活是相适宜的。同时,它还克服了公众在道德生活中存在着的认知不足、行为能力不足等不利因素,从而使公共组织成为一种对于个人来说的促进力量,一种保障其为善的积极力量。质言之,政府通过法与公共政策来谋求一个美好的社会,使公众的生活健全、行止端正、旨趣高雅,使生活的内容以有益于个人的方式展现。这些法与政策将使社会建构成一个公正和完满的社会,成为不断培养每个人具有关心公众利益的意志的健全社会。具有并以公共善为主流的道德型社会,就是人们一直追求的美好社会。内含公共善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成为促成这一完善社会的有效手段。 (3)道德发展是沿着历史合理性的轨道前行的,最终将达到整体生活合理化这一总的发展目标,但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中有时会呈现为一种稳定的状态,有时则呈现为不稳定的状态。就稳定的状态而言,是指在某一公共生活领域存在着某种稳定的发展状态。如就经济领域存在着稳态经济的发展状态而言,格里芬指出:“所谓稳态经济,就是一种使人口和人工产品的总量保持恒定的经济。这种稳态经济只能有质的发展而不能是量的增长,正像地球只能有发展而不能有增长一样。”[14] 实际上,不单在经济领域存在着某种稳定的发展状态,在人的其他生活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稳定发展状态。在道德生活领域里,也会出现一种接近于完全合理化的生活状态,即稳态道德的状态。这种真正稳态道德的实现,也是公共善在当前条件下完美的实现,是公共善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完美实现。
稳态道德的生成,在于道德法与道德政策通过对当前人类需求与当前生活条件求得均衡,使得当前的群体生态系统获取了合法的合理性。认可、维护个人道德生活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是发展公共道德生活的系统性策略,是使公共生活向前推进的艺术。应该指出,道德的合理性与道德的合法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在具有道德合法性的生活中,尽管它们在当前条件下具有了特定程度的道德合理性,但也正是囿于此种条件的有限或限定,而不能完全地达到合理性的程度。反过来说也是如此,具有合理性的生活并不就在当前具有合法性,这是由于当前条件的不完备所致。在这个意义上说,部分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生活在当前生活条件下具有待确定的道德合法性。这种待确定的合理性生活,它要取得道德上的合法性,最终取决于它们与不同个人和团体之间的适应程度。此外,合法化之所以不能更好地满足合理性要求,是因为它还存在着缺陷,包括如利奥塔所说的“通过误构达到的合法化”, [15]这些缺陷造成合理化过程与合法化过程并非一致的状况。它们的不断更迭,是以具体改革来推进公共道德生活的。约翰·霍布森指出,每项具体改革“都必须加强个人的道德特征,都必须成为一种伦理民主精神的直接助推剂。这将通过有道德意识的社会成员间的自觉契约,把个人与群体结合起来。”[16]这一结合的标志是,使当前的道德生活生成一种稳定的系统性,并且这种系统性是合法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系统之保障的。
扩展道德稳态的,是道德生活中所存在的理想因素,正是它使得公共道德生活得到扩展。哈耶克指出:“扩展秩序当然不是一下子出现的……这种秩序中的各种结构、传统、制度和其他成分,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并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它们更为有效,或能够估计到它会得到扩展,而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17]可以说,在合理性之中具有的理想因素,它以人的在前本质——作为群体的同时也是个人的未来本质——来引导现实道德生活,使之不断向前发展。它通常会在一项好的道德政策中得到体现,被涵盖在这项政策的某些规定之中。也就是说,一项政策之中常常具有超前的成分。因之,一项好的道德政策通常都具有引导的功能,起到去旧布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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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转引自徐大同主编.20世纪西方政治思潮[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1991.8.
[17]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3.
关键词:道德;合理性; 合理化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16-11
在道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最高级的道德型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高度合理性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道德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运行机制。此种“合理性机制”使整体公共生活达成了均衡。在这个高度均衡的道德社会中,个人遵循道德合理性建构起自己的合乎生活目的的道德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合理性主要解决的正是人的生活目的问题。在道德合理性机制的调控下,人们从“身体”开始,通过以劳动为前提的“享受”,达成“尊严”的生存目的。在此,探讨和建立道德合理性机制成为现代道德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人的存在与合理性
在近代,合理性是理性主义的基本问题。[1]在现代,理性主义成为现代多元化思潮中的一种思潮,合理性则从中脱离出来扩展成一个具有更广泛意义的公共问题。现代人更加关注合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关注它使人类本性与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如何更相契合,用以促进人类本质更为完善和需求得到更多满足。
合理性是表达人性实现状况的基本范式之一。在多种人性因素中,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而满足又包含着满足条件、满足方式和满足状态等。在一个时代或历史时期内,由于生产水平的不同,导致满足一定数量的个人、满足不同级层需求的外界条件的普遍不足,从而社会和国家会使用不同的协调手段来对这些外界条件加以分配,使其和所有存在的人的需求之满足级层相匹配。这种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的匹配程度,就通过“合理性”机制进行协调,并将它表达出来。不同的个人正是通过这一“合理性”机制来获得其需求的适度满足的。由此可见,合理性问题的发生是与人的需求之满足直接相关的。其相关性程度可以表述为:合法的适度满足是当前合理性生活的唯一源泉,并且是个人幸福的真正来源。
与此同时,合理性又是与公共利益,也即外界条件密切相关的。所谓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合理性通过其价值取向与合法化的公共选择作用而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芬伯格确认了这一点,他说:“合理的信念就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与社会的利益相关。”[2]就合理性与利益的相关而言,有的研究者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性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的行动。[3]在此意义上说,合理性是对公共利益计算并进行选择时的多数立场上的选择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源于争夺生存利益的冲突是客观的,其结果是,出现了为各自选择加以辩护的完全不同的“合理性解释”。这些用来说服自己和别人的合理性解释,就是人们关于合理性的信念。站在个人私己的立场上说,合理性信念只不过是为自身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辩解的价值理由,可一旦用公共的无偏私性要求来衡量它们,马上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私己的合理性解释完全是偏颇的和片面的。因之,现实冲突会完完全全地、毫厘不差地将所有相关人引入到有关合理性的界定过程中来。这些冲突通过各方的实力较量来加以解决,其结果就是通过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来确定公共选择标准,并通过合法化来完成这一公共选择。由于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的确定是由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共组织来决定的,从这一层面上说,合法的行为标准尽管包含有合理性的成分,但其中也必然包含有不合理的成分,也即包含了部分人的特权和特殊标准,它们是优先性选择的“红利”。因此说,人的存在通过行为标准的现实形成过程而将某种合理性表现出来,它是经过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将对所有人的生存发生的损益才得以确定的,也即这是那一历史时期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行为标准的计算,不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盘算,而是群体组织按照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均衡来进行的。
合理性通过共同的价值认定,为所有的人提供了生活和行动的公共标准。在此,麦金太尔以正义与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为例,说明了合理性最终将转化为一种实践的标准的过程。他认为,正义和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乃是指导和构成人类生活的统一秩序的表达。惟一可能给它自身提供这一种标准的共同体可能是这样的:它的成员按照这样一种形式的活动来构造他们的生活,这种活动的特殊目标是,在它自身内部尽可能地把它所有成员的实践活动整合起来,以便创造和维持作为其特殊目标的那种生活形式,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生活里,人们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享受每个人的实践之善和那些作为优秀之外部奖赏的善。每一特殊城邦的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组关于如何把善秩序化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表达。宪法和政体所表达的就是一种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最善的和人类繁荣究竟何在的判断。而它们对于城邦的公民来说,即什么是合理的行动。[3](48-50)
这一生活标准首先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中被贯彻的,也就是被哈贝马斯所论证的人的“交往合理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构成成功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生活资料的获取行动,这一类活动样式被人们所尊重,并逐渐积淀下来,具有了典型意义的现实合理性。这意味着,合理性交往在公共生活中之所以具有重要的作用,乃在于它引导出适宜的、有序的生活之建立问题,并成为建立这种生活交往的基本方式。其结果是,个人之间的交往具有了公共的标准。依照这些合理性标准,个人在生活过程中进行合理判断、合理选择、合理行动,从而合理性使人际间交往和人类生活有了共同的抽象的法则。换言之,作为从现实中生成的公共标准,合理性是对现实的抽象。正如芬伯格所言:“合理性似乎不受其周围社会世界的制约,甚至是那个世界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表面上的自主性不是偶然的……它产生于对各种合理系统的抽象、定位和非语境化。”[2](266) 那么,合理性作为给人们的生存提供共同标准的机制,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探讨这些构成要素,对于进一步揭示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是有意义的。可以说,合理性是由价值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构成的。
(1)价值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常常会提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外部条件总是与人的趋向善的本质需要不相均衡。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活动中,人们常常会将对生活的完美渴望诉诸“合理性”概念,并将它理解为是一种合乎人的完满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更趋于符合这种完美需要的渴求。就此精神层面的价值需求而言,韦伯说:“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4]人们之所以将这一合乎理性的完满价值提升为一种信仰,乃在于它在客观上可为公共生活提供共同的标准,使之通过对行为动机的普遍影响而成为决定人的各种行为的重要因素。
价值合理性向人们指明了他们的共同期待。在合理性中包含了人类期待的价值成分,是以人的美好生活这一生存样式为目的的。韦伯说:“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4](56)一般说来,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与世界和谐相处,一方面要依赖于经验性的活动,但另一方面也要依赖于知识性的思想活动,依赖于日渐科学化、严密化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这一知识体系一般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1)材料和事实;(2)一套基于事实并通过方法论反思提供的综合性概念,提供一套统一的概念去安排事实并为人们所理解;(3)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使人正确地完成从事实到概念、从概念回到事实的过程;(4)对未来发展的状态的预断、预设。在此,合理性指明期待,是说在它本身之中内含了人们对美好生活这一生存目的的推导。
具体地说,一方面,人对现实中存在的事物的善恶状态怀有疑虑,因为恶的事物会给人的生活带来损害,引致对人的伤害,乃至引发生活的悲剧。在这类经验的刺激下,人们有了对事物之善的渴望,也即对事物的善的存在抱有某种渴望。在善或恶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价值,作为一种具有组织凝聚力的公共标准,它在规范的定义或范围内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使具体行为向目标迈进。选择什么样的行动方式,其效果如何,是价值选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这一问题促生了价值规范变迁中的这种情况:这一价值原则帮助某种事物在人类生活中确立它的地位,要求明确它们的重要性。由此,这一价值原则就申明了其当前生活与当前行动的合理性。所谓善,就是证明了其正向的价值的合理性;而所谓恶,就是证明了其反向的价值的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价值合理性表明了人们对“真”的渴望和对“虚假”的厌恶。麦金太尔认为,在合理论证中寄寓着人们的一种渴望,“‘为什么这是假的?’它对合理论证意味着什么?而合理论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卷入道德冲突中的人们都以为它几乎是普遍的现象?难道这不恰恰表明了我们文化中的道德争论的实践至少表达了一种渴望:对我们生活的这个领域的合理,或称为合理性的渴望?”[5]从实质上说,合理性是表明如何能够将真正的而非虚假的人类价值标准结合到世界的固有结构中去,从自然构成中诞生出某种全新的、有普适意义的、具人类理性特征的新构成。这一对未来生活发展的预断或预设,构成知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进化的,而非僵化的。
(2)技术合理性。技术合理性也被称为工具合理性,它是就物对人类生活所起支持作用而生成的合理性。技术作为现代合理性的重要构成,是人们的生活实现更加合理化所依赖的工具、设施、操作/使用方法,为人们的合理性生活提供了物的支持系统。
合理性的技术作为人的生活的辅助器具,是有特定的使用规则和使用方法的。它们的使用,有的是无偿的,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的则是有偿的,如个人消费品。随着人类对技术合理性的普遍关注,“技术的有效控制日益被认为是与社会合理化的规划相一致”。这是因为,合理性“是在一种它永远不能完全超越的实践背景中产生的,它必然以合理化的制度和技术成就的形式返回到这种背景。它向世界的重新进入包含特殊的重新构造的实践。”[2](25,27)就此而言,人类生活与人类关系等的合理性日益可以通过技术来加以控制与改进,使技术对生活的支持逐渐扩展到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但是,这种扩展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扩张的。对此,芬伯格提出警告说:“现代社会受到技术上合理的工具的无限扩张的威胁,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因为它抹杀了人类经验的规范性和技术性之间一切重要的区别。”[2](33)这一警告揭示了技术合理性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辅助性作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附属性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技术合理性所具有的科学意义。这就是,科学和技术是理性的认知基础,它们的进步为生活合理性提供了动力。技术在某一生活领域所促生的进步,其结果都是促成了各个生活系统的日趋合理化,其结构更趋人性化。就此而言,技术合理性是在技术领域中生成并通过自身变革来促进、提升人类生存质量的。
二、合理性与理性
“合理性”一词通常被看作是与“理性”相关的概念。它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关于“合乎理性的”的语词?合理性所申明的标准是否就是理性所设立的标准?实际上,“合理性”的涵义较之“理性”更富于实践性,而理性则更倾向于思辨性。
在合理性与理性两者间的差异上,合理性首先表达了一种理性立场,因而是与“理性”概念相关的,并受其引导的。在对现实的认知与指导的意义上说,理性概念所指向的事实的内容是纯粹的和抽象的;它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同的生活事实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历史趋向提供可能性推导。它之所以是统一的,乃在于它是多种生活背景及多种文化系统的抽象所致。它之所以是历史的,乃在于它基于历久弥新的生活经验凝集而得。这些生活经验的形成固然是多变的,但其内容却是最基本的,因之由此而提炼出来的理念,如尊严、享受、平等、正义、爱情等,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事实性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合乎理性地生存提供了理性规则。 站在实践理性的立场上说,合理性是使个人的行动具有了合乎上述理念所规范、所设定也即理性的特定性质。所谓合乎理性,就是合于群体通过特定程序确立的公共理性,就是按其确立的对象的不同而使每种规范性活动有所分别。这些分别是,(1)按照个人需求的不同特性与其由此生成的个人意志而确立而选择的理性行动;(2)按照类型组织的不同如社会组织、国家组织等而确立的理性行动;(3)按照总体公共领域确立的理性行动,既不是单个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国家中居统治地位的管理组织,而是综合了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种国家组织的公共领域的全体成员之共同意志而确立的。这些分别表明了合理性与理性的区别,即理性确定的理念是抽象的,而合理性确立的理念则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理性模式。麦金太尔在解决冲突的合理性问题时就暗示了合理性与理性的这一同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3](12)处在历史变迁中的现实生活拒绝单一的合理性样式,而呈现为多重合理性的形态,为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现实合理性结合成一个整体。
如果从群体制度化上考察合理性概念,那么它也是与理性概念有所不同的。在思想领域,理性概念依据它对现实对象的抽象,也通过语言概念建立了某种秩序。道德秩序的改善手段之一,包含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是通过道德语言的使用(也即语用学)来完成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特定语言的框架,是一系列道德术语。通过道德语言的改善来完成规范体系的完善,这就为道德语言分析家提出了具体任务。关于术语建立秩序的功用,维特根斯坦说:“我们想在语言使用的知识中建立一种秩序:带有某种特殊目的的秩序;许多可能秩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秩序。为此目的,我们应不断地突出各种区别,我们的普通语言形式很容易使我们忽视这些区别。可能使得我们似乎把这种做法视为改革语言的任务。这种为了特定的实用目的的改革,对术语的改进(这种术语为避免实际中的误解而设计)是完全可能的。”[6]与此不同,在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合理性概念并不是一般地呈现其“合乎理性的立场”的,它不单纯地像某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概念那样,仅仅停留在思想领域,而是从特定的现实立场来凸显其应用的或行动标准的价值,从而具有引领当前现实生活的功用。例如,人们处在公共生活的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关系之中,各个部分是均衡的、整合为一体的,就可以称之为合理结构,或结构是合理的。韦伯说,市场、正式的法律、民主、官僚体制和技术的普及,是“合理化的”制度,但他也说过,真正的合理性更贴近于社会学家的现代社会的“理想类型”,而不是现代社会肮脏的现实,如官僚政治的合理性随着时间的发展日益变得仪式化。再如人类关系制度的合理化,表明在社会生活的结合模式中会逐渐趋向合理状态。对于这一关系制度的合理状态,卢梭谓之“社会契约”,孔德谓之“社会合作”,迪尔凯姆则谓之“社会团结”等,究其实是指出人的群体共栖关系的社会状态下的合理性制度状态。论及理性在制度化中的地位,则可发现,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群体一般说来不会是非理性的,相反,它会是理性的,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它却会是反理性的。在历史上,人们可以发现某些专制、残暴的政治群体曾占据合法性政府这一合理性实现的平台,而他们暴虐的——乃至有许多行动完全是违反人性的——政治统治,完全是违反理性的。这种违反理性的特殊的历史制度是现实的。举出这一现象是为了要表明:合理性在历史进程中有时会呈现为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情形,但这一情形却隐身于历史合理性之列,是历史合理性发展的一个特别的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性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对现实规范的一种理性论证或证明。把合理性归之于对当前行动的适宜性证明,也就是说,作为合理性,它一定表现为有具体对象、具体内容的接近理性最大值的理性规则。相反,要了解每一个行动的规则或范畴是什么,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人们的要求是什么。在作为生活事实的指针时,理性概念作为合理证明的抽象标准,在于它是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及生活事实中凝集而成的,这一特定的理性规范是这些需要和生活事实所共有的。在此,合理性成为一种问题透视视角下得出的具有规范性力量的行动规则。对于一个理性概念来说,它具有多个表述形态,甚至它还会通过“非语言”的方式加以表达,如“拈花微笑”式肢体语言的方式表达。而合理性所完成的,是它通过现实的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行动来表征某种理性对现实的普遍确然性。普遍确然性表明了规范对于现实行动的有效性。这样,在合理性论证中,作为理性多方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返诸实践而证明原则(或准则)有效。普遍确然的有序化行为模态的合理性论证原则有效,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命题之实践本性的根本所在。
但是,合理性论证尚需其他方面的论证,如合法性。合法性显示的是这些被选取的理性原则在现实系统中具有有效性,是通过法律、公共政策等合法程序确认的。理性原则与准则的有效论证过程,说明的是其有用性,或者说是指明真正的、实际起作用的东西。麦金太尔说:“整个有效性概念与人类存在的方式是不可分的,在这种存在方式中,对手段的发明设计是操纵人于一定的行为依从模式的核心部分……有效性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限定性和决定性因素。”[5](95)唯一能证明现实合理性的就是有效性,但这一现实有效性中有待改进的成分却不止一项。这说明,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效性并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某些有效性并不就具有合理性。当然,这只是说明合理性与有效性的结合是多样态的。
第三,合理性把某一理性范畴确定为行动的规范,但又会在应用时因现实生活出现新需求而更新、扩充理性范畴的内容。把合理性归之于行动的方针,是说合理性本身一定会在某一领域将理性范畴现实化为某种行动的公共原则和公共准则。也就是麦金太尔所说的,“理性的本质就在于制订普遍的、无条件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原则。从而,合乎理性的道德所规定的原则能够也应该被所有人遵循,并独立于环境和条件,即能够被每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在任何场合中前后一致地遵循。”[5](59)在这些原则和准则中,凝结了理性对现实的理解。在此,合理性本身是理性的活动,是理性返回实践的一种“迈入”。但是,合理性并没有满足于“克隆”理性,而是在理性的引导下,在人类生活从野蛮、原始到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合理性因新需求而反过来推动理性认识向前发展。这一推动作用表现在,合理性指明在当前的生活中哪些方面的成果较之先前的生活已经获得进步,这类进步基于人类智慧所获取的多样化成果中最合乎人的本性的部分,对它们加以认定、推广。合理性确认了这部分成果,并将我们引导到各种不同的、变迁的理性规范框架中。这些不同的理性规范框架,分别设置了各种全新的日常生活的范围,让人们通过选择而进入目的(目标)、用途和出场、退场之中。通过这一过程,人们日复一日地迈向更加合乎人性、更接近至善的生活。 在现代,更多学者致力于从对传统的合理性之重要的认同,转移到对行动的合理性的关怀。南茜·弗雷泽和琳达·尼科尔森在《普遍放纵:后现代主义政治》中指出,科学家们“自己设疑、修改和证明这一实践的基本标准。合理性不再高高在上,相反它坠落到实践的水平,成为实践的内存组成部分……实践者承担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实践合理性的责任。”[7]对合理性所进行的这一转移,是赋予它以更多地表明人类对高质量生活之追求的内涵。就此种实践合理性与理性的相关重要性变位而言,哈贝马斯在《新的非了然性》一文中说,“合理生活形式的设计同合理控制自然及动员社会力量结合成一种幻影式的共生体,在生产力中脱缰而出的工具理性,各种组织和计划内容中展现出来的功能主义理性,被认为应当开辟出达到合乎人的尊严的、平等而自由的生活的道路。”[8]在此,合理性的实践趋向与理性的功能化趋向,两者共同承担起引导人类逐渐走向更高级的与其本质相契合的生活之重任,引导现代人朝向更接近道德本质的尊严、享受的生活迈进。
三、道德合理性
在公共生活中,个人的整体生活被分割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道德生活,它们是相互联系又各有其主要对象性关系的不同生活领域。就人的道德生活而言,道德合理性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这就是在合理性层面上完成美德的现实确立过程,也即在道德生活领域用美德标准来规范和衡量每个人的活动。在这里,道德合理性既是规范道德活动的最基本方法,也是规范道德公共生活的最基本模式。一个人如果没有美德,也就没有德行,从而也就不可能通过道德合理性来使自己在公共领域展开道德生活。如何依靠道德合理性来规范人们的道德生活,对于道德立法家和道德政策制定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就是,在当前道德条件下完美而合理的美德标准如何有限度地实现;而对于实践者或公众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则是,如何在自己的道德生活中贯彻这些被确立的美德标准。由此可见,道德合理性作为整体合理性的重要部分,是构建道德型社会的基础性问题。
道德合理性是道德型社会的基础价值观的支持、支撑机制。基础价值观通过道德合理性转变成为人类需求的合法的适度满足标准,从而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定了结构均衡的基础。合法的适度满足概念的基本涵义是,它在人类需求与外界条件之间寻求可行的均衡点,通过需求满足和满足程度这两个重要事实,划分了人们道德生活质量的级次。属于道德生活最基本方面的需求满足,主要是实现和完成人的生存权的满足,实现人的体面生存,这一级层由“尊严”范畴来界说;而满足程度则是人的享受权的满足,它运用自身感官使用属于自己的合法物品来满足自身的人性需求,这些需求既有生理层面的,又有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这一级层由“享受”范畴来界说。“尊严”范畴和“享受”范畴都是“幸福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支持、支撑道德型社会的基础价值观,是由一套价值规范组成的,它们的结构通常是相对应于现实道德事实结构的。在一个道德价值规范将通过一项道德法律、道德政策被合法化时,它们首先要经过道德合理性的证明,也即合理性论证这一环节。因为,当一项理性范畴转化为国家道德规则时,它开始将由精神信仰特有的力量来运行的思想范畴转变成为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它所具有的客观重要性地位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之对人的道德生活会发生根本性的影响。进入合理性论证环节的一项道德规则必须进行如下检验:它在当前的公共道德生活中反映了人的何种人性需求,公共道德生活中的哪些外界条件发生了变化,外界条件发生的这些变化会在何种程度上改善这一人性需求满足过程?当它被当作一项公共道德法则而运用到当前道德生活中时,会对人们发生哪些有利的影响,并带来哪些效用,它的负面影响如何等,这些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论证。
道德合理性确定了个人在整个公共道德生活中所领有的角色。个人本质在实际道德生活中会呈现为具有独特性的道德本质,个人依此而在道德生活中变身为兼具独特道德个性与对象特性的角色。按照不同角色所规定的道德规范的样式而存在的人,成为一个在特定公共道德生活中活动的范式化存在。这一范式化存在,就其具有的道德规定性来说,是一个受道德规范规定的特性角色。人的这一特性角色是多重因素相重叠造成的,经受了历久的现实生活考量,从而也体现了道德合理性。对于道德角色与道德合理性两者间的相关性,麦金太尔说:“特性角色在道德上证明了社会存在的一种样式的合理性。” [5](39)进而言之,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特性角色所当遵循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其合理性证明就源于对人生的完美追求。这些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完全取决于目标的合理性。迪尔凯姆指出:“如果能证实使人生更加完美是现代社会所追求和应该追求的目标之一,那么产生于这种原则的一切道德规范都将因此被证明是合理的,不管人们通常用什么方式方法来证明的。” [9]在此,对道德准则的检验,要看其是否能最终导向人们所设计的道德目标。
在道德生活领域中,技术合理性同样是将人引向美德的器具性支撑机制,它对人们实现自己的道德生活、履行自身的道德角色具有辅助性作用。在古代,孔子在论及“欹器”(《荀子·宥坐》)时,就揭示了技术性器具具有道德意蕴这一点,提出以物象德、以物类德、以物助德等道德方法,揭示了器物与技术具有促进道德的功能。在现代,避孕技术在人类两性生活以及婚姻生活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也说明了技术所具有的道德含义。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在内的诸多新技术发明的出现,使传统的两性关系等呈现出了技术化的发展趋势,由性技术等的引入而使人类两性关系与生活内容更加合乎人性、更趋向合理。这说明,人类的传统道德生活向全新的现代道德生活的过渡,有些是与新技术的实行直接相关的,如避孕、堕胎、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计划生育技术不但改善了人类性生活的质量,还改变了传统家庭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权利构成体系,如女子有了选择做母亲与不做母亲的权利,从而改变了传统的“母亲角色”;由于变性手术的出现,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选择“做男人”还是“做女人”等等。在近年基因工程中的基因改造或基因选择等方面,技术合理性通过每一项进步都推进了道德的善与恶的全新选择。这些被列入基因伦理研究的技术项目,表明了道德技术合理性已经成为影响现代人道德生活及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发展的角度说,着眼于长远道德合理性之实现的道德型社会规划,需要解决好公共道德生活结构、公共道德关系、公共道德设施,乃至公共道德制度如何进一步合理化的问题。具有道德合理性的一整套良好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是公众享有美好道德生活的制度性基础。在追求符合道德合理性发展的道德型社会政策体系上,一个道德制度性的目标考虑,即道德规划所要实现的,实际上就是设计某种合乎善的合理性生活方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个人背景下,每个人都以某种道德的生活方式来过自己日常的道德生活,而制度化的生活方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公共道德制度如何进一步合理化所面临的最困难之处在于,某种标准必须在现实中建立,而现实是变化的,其所提供的生活条件由匮乏向丰裕的变化是不停歇的。这种不停歇的现实变化对于完美美德标准的道德合理性之实现,其影响是不同的。由此,在实现道德合理性时,人们将面对两个选择:完美的美德标准与效用的美德标准。对当前的道德生活有效用的美德标准所表现的是“有缺陷”的标准,但它却构成道德合理性的现实形态。这表明,各种理论中所申明的不同的道德概念与现实中实行的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某种由实践加以抉择的权重关系。也就是说,是这一个道德概念成为现实生活的行动准则、规范,而不是另一个,其决定性力量来自于当前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对完美的美德标准与效用的美德标准两种标准的选择中,道德合理性完全是依据上述实践需要来进行而选择后者的。
四、合理化
合理性在历史中的演进表明,它本身不是固化而是处在变化中的。合理性的基本框架与模型,作为人类本性的结构与外在满足条件相契合的结构,都呈现为变化的,这一变化过程就是合理化。
合理化表明了人的存在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从人的生活演变的角度说,人的历史与生活的过程共同表现了人在时间序列中衍变,它是动态的存在,在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存在样式。这一发展历程所追求的,是推进人的生存向更完善、更完美的境况发展。或者说,合理化过程通过建立日趋完善的公共机制等制度性建设,来推动人的生存向完善完美进化。正如芬伯格所说的,“造成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是表现在合理化过程中的这些领域之间的体制化的区别,合理化过程一方面促进了知识与技术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增进了政治的和个人的自由。” [2](11)其中,也包含增进了道德的自由。
在合理化过程中,旧的合理性被积淀下来而成为一种“传统”。合理性是处在历史中的,这就意味着它是与传统相融合的。麦金太尔在以工艺为例分析历史合理性时说:“正是因为在任何特殊的时刻,一种工艺的合理性是被到那一时刻为止的历史所证明的,并在那一特殊的时间、地点和一系列历史情境中使其成为其所是,所以这种合理性就无法与那种传统相分离,而且正是通过这种传统,才获得这种合理性。”[10]工艺的参与者所分享的合理性,是被理解为一个历史情境下的合理性。工艺所追求的是最终的完善形式,因之某种工艺也是处在发展中、具历史形态的。在道德方面也是如此,合理性过程通过道德传统来表现,也通过道德传统来传承。就此而言,麦金太尔说:“个体的道德生活继承和拓展了传统,而传统则向它提供了反复挪用和拓展各种各样的往昔生活之教益的初始语境。因此,个体道德生活的探究与过去的传统一起延续,而这种生活的合理性既体现在传统之中,又通过传统来传承。”[10](143)所谓合理性通过传统来传承,会引导出合理性的“现代性”问题。芬伯格认为,“把‘合理性’强调为现代性最突出的特性,这意味着把传统贬损为‘不合理’。当然,不平等和不公正几乎还没有消失……这是现代社会不完善的合理化,还是已经出现的这种合理化的结果?”[2](31)实际上,传统作为合理性演进时序上的一个阶段性表现形态,它与“现代性”并不相冲突,因为从合理性的视角看,传统不过是旧的合理性,而现代性则是新的合理性,两者间产生的现实冲突,其实质不过是合理性框架或模式在新旧更迭时刻的多因素重组样态。其中,合理性传统中所包含的不再合时宜的因素要被淘汰,而现代合理性中所包含的更加合时宜的因素要被补充进来,这一筛选过程是合理化过程所必须要完成的。
合理化进程是通过不间断的新旧合理性更迭来完成的。发展中的合理性会进入新旧交替的阶段,这时旧的合理性在新的条件下转变成为不合理性并会被更替,新的合理性则有待建立健全。在新旧合理性更迭中,对被确定为不合理的东西加以抛弃,要依赖于新的制度需求、新的观念和新的理论的出现。或者说,有了一种更新的视角或发明,足可以用来取代旧的观念和旧的制度。
考察合理化进程,还需要辨析明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化与合理化的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就它们之间的联系而言,合理性完成其合理化过程,要通过合法化的过程才能取得其合法性。考察一个历史时期的合理性,需要确定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只有具有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合理性才被赋予了现实的内容与形式。考察公共生活机制在每个时代的人性化程度,是由合理性的合法化程度所表明的。合法性、合法化作为整个合理性、合理化历史运动的一个个实现环节,正是它们的不间断运动才构成并最终实现了合理性的合理化。
就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区别而言,合法性是人们的行动与法定规范相一致的属性,而合法化则是国家通过预制的法定程序来建立人们的行动与特定规范相衔接的过程。合法性是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化和获取了组织化形式的性质,是作为合理性在当前条件(历史性要求)下得以建立的验证系统,是使合理性变身为现实原则并具有效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定环节。或者如学者所说,是合理性中适合现实条件的那一部分,是部分的合理性。而合法化则是合法性的生成机制,它为政治权威提供了合法性。[11]
合理化过程会受现实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正向发展与反向发展上发生摇摆。这一现象说明,在进行制度性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化有时会表现为合乎善的,这就是“正向合理化”;有时则表现为迂回式合乎善的,这就是“反向合理化”。 (1)正向合理化。合理化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将现实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合乎善的、有用的部分确定下来,同时又指明根据人性需要而在未来生活中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实现历史性的进步。这一过程就是正向发展的合理化。
作为理性之一的善,它在历史中总是囿于现实条件而表现为部分的善。其他美德概念也是如此。之所以表现为部分的,主要是由于两个因素的不完善所致:一个不完善因素是公共领域所能提供的对象物匮乏,它们不能即时地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另一个不完善因素是现实中的个人之间存在多种差异,诸如生理上的、智力上的和文化上的差异等,导致每个人的需求在质与量上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上述种种不同,合理化通过对差异间的均衡点的寻求,使这些差异在同一个生活框架内达成某种均衡状态,使不确定的道德生活进入稳定的状态,使人类道德生活实现了向前不间断的发展。
(2)反向合理化。在合理化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受某种实际利益的驱使,使理性以虚假普遍性的形态出现。这一过程就是反向发展的合理化。反向发展的合理化会在现实生活中引发合理化危机。[12]
五、道德合理化
道德合理化是国家通过价值观的设计对公共道德生活进行规范与调节的机制。它的一般过程是,道德合理性通过历史背景下的以“善”为合理性、以“恶”为不合理性,来规范可行与禁止的行动标准,最后通过合法化过程进入现实的道德生活领域。
历史中的合理性的表现形态,一般来说是当前善而非抽象的善。作为合理性在道德生活中的合理化,道德合理化(1)是通过公共善来完成的,在道德型社会演进中成为道德发展所不断追求的目标;(2)是通过道德法和道德公共政策来实现的;(3)所确立的道德合理性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合法的特征。
(1)将公共善确立为道德型社会的阶段性目标,是历史合理性的实现途径。以阶段性公共善为目标,是道德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它体现了某一项公共善的不断达成。历史背景下的“善”是一种“阶段善”,而历史背景下的“恶”则是一种“阶段恶”,它们都是细化为各个相互连接的更为具体的规范的结构。国家用这些不同阶段善的道德规范来对不同需求的“适度满足”进行规定,它们适用于个体行为,也适用于人际关系、社会组织、国家关系,从而构成了道德型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价值体系与道德生活的基础。
公共善是当前人们寻求的共同的行动目标,其中设定了人们当前的共同满足方式。因此,当它们以道德政策等合法性方式表现出来的时候,是具有使个人普遍地加以服从的现实背景的。就它会促进全体人的幸福而言,这些道德政策的提出和施行是必要的,是一种促进公共生活有序、和谐实现的公共力量。只有适时的道德政策才能不断地调节和给予人人都可以分享的利益、尊严与享受,才能促使人们不断地健全更加完善的公共生活。在此,公共善作为道德政策的目标,只有通过它才能培养规范的公众行为、情感等完善公共生活的个人因素。这些个人建立自己美满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道德律条,成为个人与他人在公共生活中协调统一的必要条件。政府正是通过这些公共善才建立起公共人伦关系,实现了对个人道德生活施加影响和进行调控的公共管理需求。
(2)道德合理性在道德生活中的显现,是通过道德法和道德政策这一转化途径来实现的。道德价值即公共善通过道德合理性得以实现,其具体路径是:将道德合理性概念植入道德法、道德政策的制定过程,设计成为一个具有理想价值内容并同时以现实条件为依托的价值设置。其积极意义在于,处在具体行动环境中的判断者,由此可以在诸多交织的生活要素中发现那个指向现实的、完全可操作的善,然后由行动加以实现。
每个单个的人站在自身的立场上,都会渴望完全地实现自身的需求,而不会自觉地去实行那些有约束的公共善。道德法和道德政策的基本任务,正是为所有的人提供一种道德公共生活的具有约束性的制度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以公共善为原则建立起来的是一套合乎人性的、满足自我而又不侵害他人的、合理有效的美德规范。它们使那些信奉各种不同——甚至相互对立、难以相容的——群体观念的人们能够和平地共同生活在同一社会里,使每个人都可以尽可能合理地分享共有的生活条件,合法地享有共同的生活权利,平等地选择他/她自己想成为的人或他/她所喜爱的生活方式,自由地过他/她自己最喜爱的最好的生活。正是为了获得这种幸福的生活,人们才共同约定践行公共善,反对公共恶。由此可以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建立公共善的问题,即一方面它是每个人在一个共同的群体中生存的必要条件,正是在它的规范下,人们的人伦关系(社会的伦理关系和国家的道德关系)得以在当前公共生活中不断再生成,人们在其间进行个人间的交往,谋求个人欲求的实现,组建家庭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建立利益和友谊共同体以过正常的群体生活。另一方面,通过公共善的建立,指引公共组织努力追求并为实现个人的善创造条件。在这些专门法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受政治关系下利益分配优势、制定技术等的影响,会形成特定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的特性,这些特性会对道德生活形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道德政策特性说明着这一政策的理性程度,而这一理性程度则是由采取什么样的合理化方向来确定的。采取的合理化方向通过道德价值偏好表现出来,体现了某种优势群体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政策被认为是人们采取的有目的之共同行动过程。美国学者安德森说:“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13]在此,道德政策是政府为达到一个既定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定活动,要收到某种特殊的效果。
通过道德法或道德政策来表现的公共善,实现了那些由个人组成的公共群体的善。由于合理性表明了现实中的当前善,也即以价值的形态表现其自身,因之它可以作为政策目的并通过这一目的而介入到现实道德运动中。公共善作为公民社会所具有的正当而系统的社会价值,对于单个个人是完全适合的,与生活在其中的个人的生活意趣、行为和情感,与他的性情和生活是相适宜的。同时,它还克服了公众在道德生活中存在着的认知不足、行为能力不足等不利因素,从而使公共组织成为一种对于个人来说的促进力量,一种保障其为善的积极力量。质言之,政府通过法与公共政策来谋求一个美好的社会,使公众的生活健全、行止端正、旨趣高雅,使生活的内容以有益于个人的方式展现。这些法与政策将使社会建构成一个公正和完满的社会,成为不断培养每个人具有关心公众利益的意志的健全社会。具有并以公共善为主流的道德型社会,就是人们一直追求的美好社会。内含公共善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成为促成这一完善社会的有效手段。 (3)道德发展是沿着历史合理性的轨道前行的,最终将达到整体生活合理化这一总的发展目标,但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中有时会呈现为一种稳定的状态,有时则呈现为不稳定的状态。就稳定的状态而言,是指在某一公共生活领域存在着某种稳定的发展状态。如就经济领域存在着稳态经济的发展状态而言,格里芬指出:“所谓稳态经济,就是一种使人口和人工产品的总量保持恒定的经济。这种稳态经济只能有质的发展而不能是量的增长,正像地球只能有发展而不能有增长一样。”[14] 实际上,不单在经济领域存在着某种稳定的发展状态,在人的其他生活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稳定发展状态。在道德生活领域里,也会出现一种接近于完全合理化的生活状态,即稳态道德的状态。这种真正稳态道德的实现,也是公共善在当前条件下完美的实现,是公共善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完美实现。
稳态道德的生成,在于道德法与道德政策通过对当前人类需求与当前生活条件求得均衡,使得当前的群体生态系统获取了合法的合理性。认可、维护个人道德生活的道德法与道德政策,是发展公共道德生活的系统性策略,是使公共生活向前推进的艺术。应该指出,道德的合理性与道德的合法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在具有道德合法性的生活中,尽管它们在当前条件下具有了特定程度的道德合理性,但也正是囿于此种条件的有限或限定,而不能完全地达到合理性的程度。反过来说也是如此,具有合理性的生活并不就在当前具有合法性,这是由于当前条件的不完备所致。在这个意义上说,部分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生活在当前生活条件下具有待确定的道德合法性。这种待确定的合理性生活,它要取得道德上的合法性,最终取决于它们与不同个人和团体之间的适应程度。此外,合法化之所以不能更好地满足合理性要求,是因为它还存在着缺陷,包括如利奥塔所说的“通过误构达到的合法化”, [15]这些缺陷造成合理化过程与合法化过程并非一致的状况。它们的不断更迭,是以具体改革来推进公共道德生活的。约翰·霍布森指出,每项具体改革“都必须加强个人的道德特征,都必须成为一种伦理民主精神的直接助推剂。这将通过有道德意识的社会成员间的自觉契约,把个人与群体结合起来。”[16]这一结合的标志是,使当前的道德生活生成一种稳定的系统性,并且这种系统性是合法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系统之保障的。
扩展道德稳态的,是道德生活中所存在的理想因素,正是它使得公共道德生活得到扩展。哈耶克指出:“扩展秩序当然不是一下子出现的……这种秩序中的各种结构、传统、制度和其他成分,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并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它们更为有效,或能够估计到它会得到扩展,而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17]可以说,在合理性之中具有的理想因素,它以人的在前本质——作为群体的同时也是个人的未来本质——来引导现实道德生活,使之不断向前发展。它通常会在一项好的道德政策中得到体现,被涵盖在这项政策的某些规定之中。也就是说,一项政策之中常常具有超前的成分。因之,一项好的道德政策通常都具有引导的功能,起到去旧布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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